企業分立轉移土地使用權涉稅政策
❶ 因公司分立發生土地轉移的是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問:甲公司合法公開取得一宗出讓土地。不久,公司發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個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協議,土地歸乙公司。但是當甲乙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機關卻以甲公司土地投資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25%不能轉移為由,不予以辦理變更登記。請問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轉移的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此類登記時,是否需要當事人提供投資已達25%的投資額度證明?
答: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筆者認為,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不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炒賣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轉讓有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內容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資產的轉讓,轉讓方將土地轉讓他人後會獲得相應的對價,轉讓方的資產總額不變;而分離土地使用權不會獲得對價,資產總額因此減少。二是對股東地位的影響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影響的只是交易雙方的資產形態,而公司分立直接影響股東的地位。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將減少,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東的股權因原公司的消滅而消滅,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三是法律性質不同。公司分立將產生公司人格的變化,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本質是有償交易。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都不屬於轉讓。法律條文中,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是並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派生分離)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時需要分割的財產之一,不應當受到限制。
(3)辦理因公司分立而產生的土地變更登記時不應當審查投資額度。《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沒有要求當事人提供投資額度證明。實際上,不少地方在辦理過程中也沒有規定要求提供投資額度證明。
❷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如何辦理登記
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並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續,而是將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舉例來說,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設立兩個公司B、C ,這種分立屬於新設分立;如果A公司繼續存在,但是從其中分立一部分出來成立新的公司B ,這種分立就屬於派生分立。新設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將其土地分給新設立的公司,則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二是申請。新設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只需要新設立的公司單方申請土地登記,如果屬於派生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則需要存續的公司與新設立的公司雙方共同申請。雖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當事人雙方申請,但新設分立後,原公司不再繼續存在,因此只需單方申請即可,但是派生設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由存續公司名下轉移到新設公司名下,權利轉移的雙方同時存在,因此需要雙方申請。 三是土地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並進行重點審查:1、新設分立,新設立的公司提起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銷登記資料。雖然原公司不復存在,無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登記,但需要當事人提交這些資料,以供土地登記機構審查綜合判斷分立之事實。2、公司分立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原因,因此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之證明。3、工商登記資料,主要是分立後存續的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或者新設的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資料相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要求當事人提交,可以幫助土地登記機構更好的審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 四是對於新設分立,土地登記機構不需要對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債務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償進行審查。一般來說,辦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清算完畢債務已經妥善處理的證明。否則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時將對土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轉移登記產生異議,對土地登記機構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由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再有此類法律風險,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審查。(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登記事務處 蔡衛華)
❸ 未符合投資開發金額25%的要求 能否進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時,是否視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讓
土地投資大於25%的規定源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容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分立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的行為,不是出售資產,也不是土地換土地的交換行為,更不是無償贈與行為,僅是法律形式上的資產轉移,並未發生產權轉讓行為。
因此公司分立方式的土地獲地不屬於轉讓行為,可以忽視25%的規定。
註:詳細情況咨詢地方國土資源局,有存在沖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