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改開發成本
㈠ 接受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房地產企業成本如何確定
根據《關於印發 <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 的通知》國
稅發版 [2009]31 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權規定: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
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 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
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
首次分出的和以後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
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
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2. 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
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
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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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和耕地佔用稅是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還是「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由於是按照實際佔用耕地面積計算,並一次性繳納,因此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費用之中,即開發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企業合並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可能不同,則存在納稅調整問題。因為會計與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註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權後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2)土地使用權改開發成本擴展閱讀:
企業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依據該規定,該公司在購買的土地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應該將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建造的廠房分別作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土地使用權價值攤銷和固定資產折舊也應該分開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為2000萬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產車間,領用工程物資3000萬元和原材料1000萬元,應負擔職工工資180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2030萬元。
該工程已經完工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註明的使用年限為50年,廠房使用年限為25年,採用直線法攤銷和計提折舊。
假設不考慮凈殘值和其他相關稅費,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1.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㈢ 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計入無形資產還是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准備自用的,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准備開發出售的,應確認計入「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㈣ 企業為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未開發時記入無形資產還是記入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建設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一次記入該項目的「開發成本--土地及拆遷補償費」,待商品房竣工驗收後轉入「開發產品」科目。
㈤ 請問土地使用權攤銷時應進入開發成本中的哪個項目
1,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回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答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成本。 2,其無形資產中,土地使用權在進行攤銷時,應進入到開發成本中的「在建工程」成本。
㈥ 土地使用權是入無形資產還是開發成本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投版資性房地產進行會權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不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我們不要把土地的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確實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而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㈦ 土地成本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包括土地使用來權取得費自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這樣,在土地使用到期時,產權人才能夠重新購置同等效用的房地產進行再生產。
按項目研究詳細程度的不同,可行性研究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內容是一致的,只是指標的詳細程度存在差別。當然,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具體內容因項目的復雜程度、環境狀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實施的可能性分析和技術經濟評價。
(7)土地使用權改開發成本擴展閱讀
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
1、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
2、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
㈧ 土地使用權是入無形資產還是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准備自用的,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准備開發出售的,應確認計入「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㈨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則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進行處理。
(9)土地使用權改開發成本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