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價格
A. 為什麼現在車位只有使用權
車位(庫)是復否可銷制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B.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2)車位使用權價格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C. 車位使用權如何二次轉讓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屬於「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范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3)車位使用權價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產權車位。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建議業主在簽合同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
3、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4、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D. 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出現的甲方可以隨意收回車位,乙方還要向甲方付費用,費用怎麼算的,有人會嗎
這條款對乙方相當不公平,因為它少了幾個字「如因非甲方原因」,導致甲專方可隨時屬違約。題主前半的理解是對的「甲方可以無理由收回乙方車位,乙方不得讓甲方賠償」,後半的金額計算不對,不是固定按一年計算的,要按實際交還日期來計算。例如移交日期和交還日期相差100天(也就是乙方使用了100天),那甲方就要返還乙方:車位使用權轉讓金-20x100;如果這個時間有一年的(移交日期和交還日期相差365天),那就是甲方需要返還乙方:車位使用權轉讓金-20x365。 管理費是物業公司另外單獨收取的,不在此協議范圍,也不會退。
換個方向來看,就相當於你先交了一筆押金(車位使用權轉讓金),租了一個一天20元租金的車位,管理費另算(每月一交)。
E. 、買車庫一次性付款車位價另加4萬、取得使用權、6年後還車位價和4萬,這個方式
買車位,一次投資13萬,每月管理費100元,按30年計算(不算物價上漲因素),就是版36000,加權一起就是16.6萬
租車位,每月400(不含100元管理費),30年就是14.4萬,如果再交管理費的話,費用就變成18萬了
以上兩點,相信你也算過,不言而喻了吧。再者說,買車位,車位是你的,你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售,車位還能升值;而租的車位,你只能交租金使用。合同到期後,物業完全有可能不跟你續簽租賃合同,這還不算有人給物業行賄,物業強行與承租方違約的呢。我不跟你算理財收益,沒意義,將來錢就毛了,越來越不值錢了。
最後,我建議--買車位。而且下手要快,可以選個位置較好的,自己用或者出售都方便。
F. 買車位看清是產權還是使用權
買車應注重產權。原因如下:
1.產權車位與使用權車位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其區別在於,產權車位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和房屋的產權一樣,在期滿後,只需按國家過定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但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去產權仍然歸屬開放商,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而不是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不確定的因素更多。
2.如果車位只能辦理使用權證,那麼與產權車位相差20年,其價格方面平均算起來要貴得多。
3.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多年以來 車位無產權的問題。通知明確了銷售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按通知規定,室內機動車車位銷售以個為計價單位,面積可按停車位的實際佔有面積計算,也可按實際佔有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計算。銷售的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G. 產權的車位,和使用權的車位有什麼區別
1、車位產權年限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內車位所在的土地容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指這個車位可長期使用,且有證件證明的。
2、車位(車庫)的使用年限使用權其實就是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也就是說,使用權車位是指這個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就需要重新繼費,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H. 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出現的甲方可以隨意收回車位,乙方還要向甲方付費用,費用怎麼算
不排除你的理解,另外,也可能是因該地下車位因其他原因無法交易呢,甲方在排除自身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