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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1-24 10:31:20

1. 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競合,怎樣處理

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意思,競合的情況很多,知識產權法中的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就有競的可能。競合發生的時候 ,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就可以了。

2.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知復識產權是專門製法,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范圍限於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屬於民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范疇,調整范圍是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制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聯系:一般來說,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由知識產權法調整,但是沒有被知識產權法規制的侵犯他人正當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歸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後備或者說是為知識產權法無法規制的漏洞做的補充。
有一句名言說的很好:人們曾形象地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托著這三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

3. 《論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的文獻綜述 ,主要從反壟斷法方面進行闡述,也包含反不正當競爭的成分。

我這里有一篇《論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的文獻綜述 ,主要從反壟斷法方面進行闡述,也包含反不正當競爭的成分。.

4. 簡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歸屬於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原因

對你提的問題保留意見
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反不正內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交容叉的.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應優於不正當競爭法,它們之間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因為在這個交叉領域中,由於這兩種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因此,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只能選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救濟,並且,在這個交叉領域之外尚存在著廣闊的領域為知識產權法所無法觸及,這也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之所在,而這個優勢正是由於上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所決定的:兩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為概括、原則,它的保護范圍更廣,這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中,無具體規定時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的規定,後者是前者的補充,它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一種兜底性的保護,一種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

5.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與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筆者在此試圖提出自己的拙見,就教於法律同行。
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源於民法中的侵權法。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著眼於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權責任以實際損害為前提條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競爭者個人的同時,還直接以公共利益為保護對象。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以競爭關系為條件,而個人權益的損害卻不是必要的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濃厚,逐漸轉化成為一種市場行為控製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是市場競爭所涉及的各方面主體的合法利益:
(1)競爭者的利益。體現在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兩方面。所謂勞動成果包括競爭者的商譽、商標、經營經驗、商業秘密以及其它獨特的成果。活動自由是指保證競爭者有施展其經營本領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者能正常地發揮其經營能力, 為社會提供貨真價實的服務和商品,保證社會的整體秩序。
(3)消費者利益。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消費者的利益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值得注意的是,若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可以說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組成部分,甚至專利法、著作權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對於制止不正當競爭也有著積極的作用,這不過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間相互配合的一個例證而已。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造成果,但是並不僅僅限於智力成果,諸如工業產權所保護的商標、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客體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並不是智力創造成果,而是商業經營、機械製作或者投資行為的直接成果。保護它們並不是為了鼓勵智力創造,而是為了保護投資或者勞動投入的收益。所以,歸納起來,知識產權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關的工商業成就,可簡稱為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一般被劃分為兩部分,即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其中前者的客體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其主體是文化創作者,而後者的客體是技術發明創造以及商業領域中的成就,其主體是技術創作者和商業經營者。不過,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新客體同時具備作品和工業技術成果的雙重屬性,例如計算機程序和電子資料庫等,它們都被納入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從而沖淡了著作權作為文化產權的色彩,著作權和工業產權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了。
從理論上來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屬性:首先,知識產權是私權,它是由私法確定的關於私人利益的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准物權,即它是權利人對特定的客體的支配權。這個特定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它們是無形的,但是,它們也可以特定化,對人類有使用價值,而且能夠為人所控制,所以它們屬於廣義的物,一般物權原理也適用於知識產權。但是,因其客體的無形性質,知識產權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時間性。再次,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統一。這種雙重屬性在著作權上體現得尤其充分。它一方面賦予作者復制權、發行權和改編權等財產權利,另一方面又賦予作者發表權和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最後,知識產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權利人享有積極的權能和消極的權能,前者指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享有使用權,後者是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法即是調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法學界通常把它視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對之作了專門規定。但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又往往被看成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仍具有較突出的相對獨立性,其各項法律在以民事實體法為主的同時,還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事法律方面的條款。

6. 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關系初探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同屬於競爭法的范疇,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互為補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處,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
二者的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差異主要在於它們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們二者也有著不同的執法程序和執法機關。從立法目的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一些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等。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不是出於這些行為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相互補充
有些國家和地區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合並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頒布的《禁止不正當市場行為和限制競爭法》和我國台灣1991年頒布的《公平交易法》。這些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合並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為這兩個法律制度都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都是出於推動和保護競爭之目的,而且有著相同的經濟政策,即禁止企業以不合理的手段謀取經濟利益,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管一個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個是反對限制競爭行為,但這兩種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時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個國家有條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前提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如果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前,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以及向誰銷售,都是由政府的計劃事先規定了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訂立合同的自由,自然也不會出現虛假廣告或者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台的前提條件是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它們相互間就可能展開競爭,從而才會有謀求經濟利益甚至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動機。因此,打破壟斷和引入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因此,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壟斷法作為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相互交叉
即便在競爭法理論高度發達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也存在某些規則交叉的情況,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的總則性規定和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而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如果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以對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的方式且無重大的合理性,損害其他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可能性,或者提出有效競爭條件下不可能有的報酬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對處於相同地位的交易對手不合理地實施不相同的交易條件,或者拒絕競爭對手以適當的報酬進入自己的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這些就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20條也有類似規定,如該條第1款規定,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或者企業聯合組織,不得在同類企業通常均可參加的商業交易中,直接或者間接地不公平地阻礙另一個企業,或在無重大理由的情況下直接或者間接給與另一個企業不同於同類企業的待遇。上述規定都使用了「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等字眼。這些詞語即便在德文上,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通常使用的「不正當」一詞也沒有實質性的差別。這即是說,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和第20條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1條,即可以被視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從而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從適用法律的先後次序來說,壟斷企業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應當適用反對限制競爭法。因為即便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對限制競爭法都有關於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定,但是後者專門是針對壟斷企業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然而,德國聯邦法院已在某些這樣的案件中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聯邦法院的這些判決受到德國很多法學家的批評。他們認為,雖然判定一個行為的「不合理性」和判定該行為的不正當性是一樣的,從而不能說這些案件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這些案件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會損害反對限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德國聯邦法院甚至在1999年還出現過限制競爭案件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雖然我們不能評價說這些判決一定是正確的,但至少可以說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保護競爭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相互起著補充性的作用。

7. 作為教師談一談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隨著知識和信息日益成為財富並推動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法作為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討論其如何完成保護智力勞動成果重任的問題應是一個極有意義的話題。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特定主體所專有的財產權。在知識產權沒有作為法定權利保護之前,其自身價值及所創造的價值完全處於個體保護的狀態或者是完全公共性的狀態,這顯然不利於技術的創新和人類社會的進步。自1624年世界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在英國頒布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一次將「知識產權」確定為一個明確的法定權利經歷了將近300多年的時間,而在這三百多年裡人類社會卻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這無不說明了知識產權在國家法律上的認可對社會的巨大正面效應,它使對知識的保護上升到國家意志的高度,取得國家地域范圍內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和價值財富上的獨占收益權。

一、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法理分析

知識產權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將有限的知識產品配置給了權利人,還可通過轉讓許可使用等市場方式進行再分配或者再配置,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但對於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產地、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知識產權法只能從保護權利人專用權角度出發禁止侵權,而對保護權利主體的競爭優勢、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則顯得力不從心。競爭法就責無旁貸地擔負起規制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任。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劃分中,屬於經濟法中市場規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及法規。競爭法制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給微觀市場經濟主體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公平競爭;其深層次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整個國民經濟能夠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中也可以看出競爭法是建立在社會本位價值觀念基礎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同《知識產權法》保護個體利益的個體權利本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但是這不能說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矛盾的,而只表明二者保護的側重點不同。競爭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基於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處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站在權利人的立場上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創造良好的競爭秩序,而競爭法中的《反壟斷法》則是站在更廣泛的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行為的規制,也是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實現公平競爭。所以說無論是從知識產權的制度內保護,還是從競爭法外部保護來看都能體現了殊途同歸的效果。

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一種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在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同時,又是出於競爭目的、侵害競爭對手的行為。競爭法從競爭角度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其任務之一。由於知識產品是有限的,屬稀缺資源,它與商業經濟的需求之間存在矛盾,知識產權的專屬性與自由利用知識產品之間也存在矛盾,這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一種謹慎合理的張力。既要維護權利的專有性,防止他人的無端侵害,以維護社會不斷創造知識產品的動力源泉,又必須給予社會公眾使用知識產品的合理空間。為此,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立法都在確權的同時,規定了構成侵權的具體情形。顯然,知識產權法僅從靜態的角度勾畫權利的框架和保護范圍,忽略了權利運行的諸多相關因素,未顧及權利受蝕的多樣性。比如某知名商標被非商標注冊人用於完全不同種類的產品,雖然該商標的使用者通常並不與商標注冊人競爭,但這一行為卻是與競爭相關的。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負責任地濫用;會影響商標的信譽,出現廠商混淆和淡化,導致商標注冊人資產價值和競爭優勢的下降;另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公正地獲得了優於未使用該知名商標的競爭對手的優勢,利用這一優勢提高了競爭力,使對手處於不利地位。根據我國商標法,此種行為並未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法對其鞭長莫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能以反淡化為由,禁止此種侵蝕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競爭法就是為克服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救濟上的缺陷作為一種補充性保護機制出現的,目的在於當知識產權法不能有效地提供保護的情況下,能夠構築權利維護的第二道防線,提供一種補救性救濟保護。有學者形象地形容,競爭法是對既有知識產權法管不著的地方「兜底」,知識產權法好比是海面上的「冰山」,而競爭法則是「托著冰山的海水」。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條款》第1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第1至6條應不依賴於,並應補充⋯⋯及其它知識產權主題的立法規定」,說明依知識產權專門法對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等提供法律保護並不妨礙第1條的適用。

知識產權從其被確權那天起就已經和市場競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是這種聯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這種「突出」一方面表現在對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護的地位突出了,例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僅有《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也有競爭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的保護,以及《刑法》的專章保護。這些權利保護的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直接保護,有的是寬口保護,而有的是深度保護,這也無不體現了國家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這種「突出」的另一方面表現在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利的保護與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整體的維護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在某些情況下知識產權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壟斷地位實施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其他競爭對手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我們將這種行為稱作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這也就是說一方面,知識產權法重在保護私權,競爭法重在保護公共利益,各有側重,不能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享有者的個人利益保護與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點的問題。而我們國家主要通過競爭法中的《反壟斷法》去實現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和保護的利益平衡問題。

競爭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15條,《反壟斷法》第55條,《對外貿易法》第27條、30條,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規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將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來闡述被保護和規制的知識產權。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是由《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三部特別法構成,其中《商標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商標法》第52條共列舉了五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各國法律也都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首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一款也明確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另外《商標法》第24條通過賦予商標權人的優先權來遏制他人的惡意搶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代社會一個美術作品在取得著作權的同時,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取得商標專有權並最終轉化為商業產品,投入市場帶來效益。所以被侵權的可能性和利用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識產權特別法對其進行保護的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利用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給予規制,給予權利人以保護。如果說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是以保護私權利為首要目的,從權利內部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的話,《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從公共利益、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的角度,對權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間給予保護。正如著名學者孔祥俊所說的如果三部知識產權的特別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話,那麼《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它們存在的海洋。這也無不說明了知識產權法的「宰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寬保護」的結合,實現最終的一致目的。

另外還要說的是對於知識產權的單行法的保護,除了《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還有《刑法》的以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為責任後果的保護手段,這種保護手段更加說明了國家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密性和多層次性。正如知識產權學家鄭成思所說,不管對於權利的保護寫在何種法律制度中,只要是將權利給予完善的整體的保護就達到了立法的目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彌補性保護

應該說三部知識產權法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單行法,已經起到了很好的權利救濟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知識產權自身所設計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用一部法律調整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有朝一日知識產權制定法典也不能解決一切問題。這是法律規范性,確定性所不可避免地帶來的靈活性缺失的弊端。這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補充,特別是在三部法律都存在規定的不善的情況下更是需要競爭法等法律去發揮保護權利人的作用。這里一方面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就像Windows操作系統完成後也要需要不斷地「補丁」一樣,也需要知識產權自身沒有修正情形下其他法律制度的「補位」。這也讓《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存在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及時的救濟。具體表現在:

《商標法》只保護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而未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則無法通過該法得到救濟,此時被侵權人就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權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專利法》所保護的也只是經過申請通過國家專利局審核通過的專利,而對商業秘密,以及未申請專利的核心技術的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定刑而被排除在外。對這部門權利的侵犯也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實現;另外對知名商品的外包裝,裝潢未申請專利的也只能尋求《競爭法》的保護。這也充分證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保護功能在發揮作用。

三、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

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私法上的權利也可是說是法律賦予的合法的壟斷權,即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域內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帶來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價值。這種壟斷權是以未來權利期限屆滿向社會無償公開使用為代價的,所以說知識產權的這種壟斷是法定的權利之內的壟斷。以世界上的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權法又稱作《壟斷法》為例就可以說明這一問題。但同時基於重要的私法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主張的,任何權利的行駛都是又邊界的,只有權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讓整個社會的權利的行駛和諧,有序。

知識產權法本身就對知識產權的行駛給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說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著作權上的合理使用,三大知識產權的權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權利內部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認的是知識產權人還存在著其他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這也不是單單一部知識產權法就能解決的問題。200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台對市場經濟中濫用知識產許可權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也納入了其規制的范圍,是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位經營者的維權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同時《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該法具有域外效力,對跨國公司、企業利用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具有約束力。

因為在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特定行業中處於壟斷地位的大都是跨國公司、大企業、大集團,例如微軟、思科,他們在中國市場上通過採用拒絕許可、搭售、價格歧視,企業並購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競爭,維持其壟斷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潤,損害我國的民族經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些在新的《反壟斷法》實施後都要得到規制。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就受到了國家反壟斷覺得審查,因為一旦收購成功可口可樂就會取得在果汁領域的先進生產技術和商標使用權,就會影響到整個飲品市場的格局,影響到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以致最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包括微軟公司一旦有人對其提起訴訟,就會受到國家商務部反壟斷局的審查,在審查中關鍵的部門就是對知識產權是否被濫用的審查。

所以界定一個企業是否利用知識產權排除或限制競爭,關鍵是要審核其是否濫用知識產權,這將是今後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訴訟的重點。

8.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1、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分別針對的是知識產權與壟斷關系。
2、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不必然使其所有者擁有市場支配力。
(如果知識產權授予形成市場支配力,那麼這種市場支配力本身並不違反反壟斷法)
3、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共同目的是鼓勵創新和提高消費者福利。
知識產權人不得濫用權利。

9. 如何看待《反壟斷法》55條關於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關系的描述

您好,在抄理解和適用《反壟斷法》第襲55條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看待知識產權的特殊性。
這直接涉及到對相關行為是從嚴還是從寬適用反壟斷法的問題。而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期是有不同的分析和處理原則的。在執行反壟斷政策比較嚴厲的時期和國家,人們往往強調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常常將擁有知識產權等同於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過去曾有一段時期,美國和歐共體都假定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本身就產生了市場壟斷力,並假定所有的知識產權許可都產生競爭者之間的共謀。但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情況逐步有所改變,尤其是1995年的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來,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該指南所闡明的三個核心原則之一便是在確認是否觸犯反托拉斯法時,反托拉斯部門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同樣對待,認為盡管知識產權與其他形式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相比具有重要的不同特性,但是在涉及反托拉斯的問題上,知識產權與其他任何有形和無形財產一樣適用相同的原則。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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