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自由原則
㈠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有哪些
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效力,以及創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2、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
3、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一個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對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確認。「私人」與國家、集體、其他權利人並列相提。
4、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恰當平衡
權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則必然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域,釀致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這里,「他人」包括單個的人和作為社會整體之人的群體,謂之公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個人利益之間需要作出恰當的平衡。所以,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就是指的一個完整的、獨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別法優先原則
為了融洽和調和物權法和其他與對物權相關的法律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我國物權法遵循「特別法優先」的原理,規定說,「相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物權法並非調整物權關系的唯一法律依據。
二、物權法民法總則哪個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等。
這不是誰權威的問題,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物權法相對於民法通則而言是屬於特別法,因此,優先適用。
㈡ 中國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徵,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㈢ 近代民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包括哪些跪求!!!
當前民事立法過程中涉及的指導思想 現在我國民事立法涉及到的指導思想的混亂表現在以下五 個方面:
1、英美法體系與大陸法體系的沖突問題。我國屬大陸法 體系,近似於德國,但有我們的特點。一些單行法如證券、金融、 信託、期貨等采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模式。這樣,存在一個兩大法 系適當融合的問題。比如合同法,合同法屬英美法模式,但在 《合同法》草案中卻規定了只有大陸法系中才有的分則(有名合 同)。再如信託法,英美法上存在雙重所有權制度,在大陸法系 不承認雙重所有權,因此制定《信託法》必須解決這一問題。現 採用把受益人的權利定義為撤銷權而不是追索權,很好地解決 了這個問題。還有《經紀人法》也存在英美法中的經紀人相當於 大陸法中的什麼人的問題,大陸法中存在代理、居間、行紀,現在 沒有在理論上解決好就急於立法,必然造成混亂。
2,管理本位還是權利本位的問題。民事立法調整平等主 —體之間的關系,主要部分應是權利——意思自治,當然也存在一 些行政管理成份。《合同法》(草案)將工商行政機關對合同的管 理去掉,適應了世界潮流,將兩者結合的比較好。我們制定《土 地法》而不是《土地管理法》就在於強調調整平等關系、保護土地 權利人利益為主。《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法》則偏重於管理。現 在存在一種各部委爭相立法,使平等交易關系變成縱向關系控 制下的橫向關系是很危險的。比如內貿部《工業產品生產資料 管理條例》。當然,我們不能一概否定行政管理,比如體改委正 在草擬的《國家訂貨管理條例》就是一個很好的範例。
3.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問題。《民法通則》存在任 意性規范,如所有權的轉移自交付時起算,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 外。但在民事立法中不見得完全是任意性。現在遇到的一個問 題是「法律沒有禁止的是否是合法的」。我認為,主體立法應區 別與行為(合同等)立法,在主體立法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 不能設立,比如《公司法》沒有規定法人獨資公司、無限責任公司 等就不能設立;在行為立法中,一般法律沒有規定的,只有當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法領 域,並不見得越細越好,太細,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的空間,完全 變成了國家意思。合同應該既體現個人意思,又體現國家意思。
4.民法和商法的關系問題。權且不談在理論上的爭執,在 法律文體和實踐中已出現了民商法的概念。法律出版社有關文 選,已有了商法的劃分。應當承認民法和商法存在一定的差別, 關鍵在立法中怎樣體現。現在不必爭論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 立,或者是否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則,而是解決諸如商品、商譽、商 業秘密、賬簿、商事代理、連鎖店等一些基本問題怎麼樣規定。 要不要搞一個總則性的商法規則,還是都搞單行立法。如果不 思考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就會出現立法空隙。《民法通則》規范 的主要不是經營性主體,作為經營性主體怎麼辦?需要通過進 一步的立法來彌補和完善。
5.主體法與行為法的關系問題。單行立法可分為主體立 法和行為立法(並不絕對)。立法中存在一個問題,有的作為主 體立法,有的作為行為立法,但有的既有行為又有主體,怎麼樣 處理。如合夥,《民法通則》最初相將合夥作為主體單列一章,但 理論准備不足,後來個人合夥並入公民一章中,法人合夥(聯營) 放入法人一章中。現在制訂的《合夥企業法》也存在主體與行為 的沖突問題。《經紀人法》、《證券法》、《期貨法》、《信託法》也存 在這個問題。
參考內容
㈣ 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農村宅基地來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自可以買賣,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㈤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5)所有權自由原則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㈥ 財產神聖原則釋義
在近代,洛克首次對私有財產和政府關系作出了哲學上的論證,為私有財產和經濟活動中政府的有限參與提供了正當的理由,後人甚至認為洛克在哲學上的最大貢獻莫過於對「個人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的論證[6].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即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他所提出的議會主權、政治自由主義和分權原則都是為了這一目的服務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洛克民主憲政思想的動力,作為近代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奠基人的洛克,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論證也是他全部政治思想的既存前提,他的人性論、自然狀態、自然權利、社會契約理論都是以此為基礎的。「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許多缺陷」[7].早在17世紀,哈林頓就指出:「所有權,即產權是一切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建築在所有權的」,所謂產權「就是對土地金錢或商品的所有權」[8].近代契約論產生同自然狀態下不能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在邏輯上是一致的,因此市場經濟的確定和發展必須以維護個人所有制為核心,洛克認識到對市場經濟最大的破壞力量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和王權,因此必須通過憲政來限制權力,通過議會主權來限制主權。休謨對當時英國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社會作了進步的和樂觀的贊揚,認為私人所有制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正義只是起源於人的怎麼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為滿足人類需要所准備的稀少的供應」。「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而對於公益的同情是那種德所引起的道德贊許的來源」[9].對私人所有權的承認和保障,才能實現社會正義,因此休謨提倡自由貿易,反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為了使私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時不致危及社會,應當對可能發生的沖突的范圍進行限制,即私人財產權的保障。盧梭認為財產是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是公民訂立社會契約的真正保障,人類從自然狀態到結成社會契約,喪失的是天然自由和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唯有在財產權確立之後,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10].在盧梭的政治理論構建中,財產權是基礎,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10].
近代憲法確定私有財產神聖原則和對財產權的保障,涉及到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的關系,基本形成的共識是:不受政府幹涉的私有財產權對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礎。通過憲法鞏固私有制經濟,使經濟自由與政治發生了必然聯系。進入20世紀,雖然所有權的絕對性被福利國家與社會保障政策所遏制,但二戰以後隨著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在全球的復興以及計劃經濟實踐的失敗,全球性的自由市場經濟再次得到關注,市場經濟所內含的個人所有制同民主憲政的聯系問題再次得到論證。弗里德曼認為政治自由和經濟自由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集體經濟計劃確實干擾了個人自由,市場經濟不是必然導致憲政國家的出現,但它是實現憲政的必要條件。弗里德曼指出,資本主義和私有財產的存在給國家的集中權力提供了某些限制。直接提供經濟自由的那種經濟組織,即競爭性資本主義,也促進了政治自由,因為它能把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分開,因之而使一種權力抵消掉另一種。自由市場的存在並不排除對政府的需要,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僅在於它是規則的制定者。市場所做的是大大減少必須通過政府的手段來決定的問題范圍,從而縮小政府直接參與競爭的程度[2].因此二戰之後,弗里德曼、哈耶克、布坎南等新自由主義代表人物都重申了古典個人主義的自由經濟對於憲政政府的重要性,把憲政視為調整私有制經濟中不可避免的社會矛盾的一種政制形式[11].新自由主義經濟重視法律與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而不像古典政治經濟學家通過「看不見的手」來解釋市場經濟運行。
㈦ 證券是什麼意思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版票持有人享有的權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7)所有權自由原則擴展閱讀按證券所載內容可以分為: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商品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㈧ 民法三大原則的現代化變遷及其原因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徵,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徵,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紀末以來,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壟斷階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則也發生了變化:由個人主義本位發展到團體主義本位。
一、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被視為神聖的天賦權利。所有權可以上達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對所有權的內容也極少實質性的限制,從而形成了一種絕對所有權觀念。《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是對絕對所有權原則的准確表達。依據《法國民法典》,財產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其財產,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賣、出租或出借,可以閑置不用,甚至還可以破壞。對這類處分行為,任何人不得干預,即使這種干預對財產所有者或社會有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權不是一個靜止不變的制度,它總是要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等的演變而變化。19世紀末以來,個人主義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漸式微,社會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益發達。這種觀念認為,法律保障所有權旨在發揮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並增進社會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權的行使應當顧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允許個人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便體現了這種時代精神。盡管它確立了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但已摒棄了諸如「絕對」、「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用語,並對所有權的行使規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現在:其一,所有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否則便是違反「善良風俗」,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於發揮物的社會職能,不能只為個人利益而傷害社會整體利益。比如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為的干涉,無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於發揮物的社會效用。例如第904條規定:「在他人為防止當前的危險而進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臨的緊急損害遠較因干涉對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為大時,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對物的干涉。」
二、契約自由的限制
契約自由原則包括以下含義:其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的訂立、變更與撤銷均應由當事人自主作出決定。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項,其他人不得干預或變更。其二,國家尊重個人意思。這意味著國家在契約方面的立法權是有限的,除個別情況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規范,而對這類規范,當事人可以不予遵從。其三,契約即法律。契約一經訂立,便等同於法律,國家應當以強制力予以保證。這是契約法領域內國家的基本任務所在。
契約自由是資本主義自由平等原則的邏輯延伸。但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下,人們在擁有財產及經濟實力上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契約當事人間實際上的不平等。現代社會的發展也證明,一味追求契約自由有時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國家應當更多地介入契約法領域,以增進社會整體利益。在這種觀念支配下,20世紀以來,大陸法系各國對契約自由設置了種種限制,主要表現在:1)改變以往契約法規范大多為任意性規范的狀況,增加強制性規范的比重。2)為維護平等競爭,制定特別法規限制壟斷企
業訂立契約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規定契約的訂立和條件。國家干預的觸角廣泛延伸到戰略軍備物資、外匯、投資、證券交易、價格、工資以及勞資關系等各種領域中,制定了大量強制性規范。對於這類規定,訂立人很少有商量餘地,只能照章執行。4)普通商業企業中廣泛採用的「標准契約」也限制了確定契約內容方面的自由。
三、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原則
整個19世紀,在大陸法系各國的侵權行為法中,佔主導地位的一直是過失責任原則,盡管在個別領域中開始出現某些無過失責任立法。《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造成損害賠償責任要有兩個要件:一是客觀上要有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二是主觀上要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責任原則是個人主義精神在私法領域中的重要表現。
19世紀末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大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觀念逐漸發生變化,無過失責任原則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確立。無過失責任原則也稱嚴格責任原則,它意味著損害一經發生,即使對方沒有任何過錯,也應負賠償之責。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在特別法中採取無過失責任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廣泛涉及工業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採用所引起的損害等。另一個相關的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興起。通過社會保險,使得整個社會分擔一部分對事故受害者的賠償,這是彌補賠償不足和不及時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當代大陸法系國家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這些發展動搖了傳統民事責任法律的基礎。既往的當事人過錯學說正在由社會過錯或客觀過錯學說取代,甚至有人主張以風險概念取代過錯概念。這些變化讓人強烈感受到一種社會化和非倫理化的趨勢。
總之,從近代民法三大原則的變遷中可以看出,與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民法對個人主義的強調相比,現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強調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
㈨ 第一次確認民事權利平等,廢除貴族特權,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和契約自由等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文獻是
第一次確認民事權利平等,廢除貴族特權,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和契約自由等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文獻是:《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拿破崙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
《拿破崙法典》頒布的意義:
1.《法典》規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廢除封建特權,擺脫教會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基本准則。
2.《法典》排除封建法規,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范。這些基本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立法規范。
3.《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步法典,為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樹立了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