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流的所有權屬於
A. 土地承包法中湖泊的所有權單位是
1982 年《憲法》第9 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 然資源,都屬於專國家所有,即屬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除外。」
《物權法》下的「水流」 《物權法》作為明確物的歸屬的基本法律,在第46 條規定了水流的所有權,「礦藏、 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因《物權法》在第1 條就明確指出,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 此,《物權法》中規定的是「水流」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湖泊所有權不能歸屬承包人或集體,只能是國家或者全民
B. 水資源所有權由什麼代表國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版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權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資源都屬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組織的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是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國家。
C.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礦藏,水流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對嗎
我國憲法有規定礦藏水流只能屬於國家所有。
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專、草原、荒地、灘屬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D. 請問水資源所有權等同於水流嗎,它們是在沒有特定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國家嗎
水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水資源。水資源包括經人類控制並直接可供灌溉、發電、給水、航運、養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不能等同於水流。物權法和憲法明確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E. 礦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礦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權國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謝謝閱讀!
F. 在我國礦產水流的所以全屬於
在我國,礦藏、水流的所有權屬於( )。
A.社會
B.集體
C.國家和集體
D.國家
正確答案
D
解析內
[考點] 我國容的所有制問題[解析] 憲法第9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這表明,礦藏、水流的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所有。
G. 憲法規定「水流」絕對國有, 這里的水流僅指河流等流動的水,還是也包括水庫等靜止的水
憲法第九條礦抄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H. 河道所有權在那個部門
國務院水利復行政主管部門是制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8)水流的所有權屬於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I. 我國憲法有規定礦藏水流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嗎
我國憲法有規定礦藏水流只能屬於國家所有。
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專山嶺、草原、荒地屬、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J.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准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10)水流的所有權屬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