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內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4 09:29:55
Ⅰ 河道權屬如何劃分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1)河堤內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河道兩旁土地所有權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對一些在河道兩岸或灘塗中進行耕種的土地經常與國家河道管理體制發生沖突,所以對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灘塗地,無論什麼理由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將該范圍內的土地承包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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