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兩公司就貨物所有權
⑴ 企業銷售商品時,如果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即使已經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也不應
選B 雖然我也不太清楚,我也做到這個題了,你知道怎麼回事了么
⑵ 關於貨物所有權
「如果買家上門提貨的,一般提貨的時候就是所有權轉移的時候」
此時,請注意指出細節,是貨出你的倉庫或工廠范圍,還是貨上運輸工具!
⑶ 公司交了定金和違約金,簽了合同,那麼貨物所有權歸這個公司么
不屬於。無論是定金還是違約金,性質均屬於履行合約的擔保。賣方交付貨物,買方支付貨款完結的時候,貨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⑷ 零售商都具有商品所有權嗎也就是說零售商都是經銷商嗎
簡單的說,我用幾個事實和具體的例子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幾個概念。一般的零售企業是由三種業態構成,即家電業態,超市業態和百貨業態。像你提到的國美電器就是專門做家電業態,因此國美就屬於零售商。(電器商品由廠家直接提供,跳過了供應商這一環節)
家電業態的特點是:毛利薄,銷售額大。家電的經營成本和物流成本都非常高,但由於跳過了供應商這一中間商(也就是你說的代理商),再加上由於家電交易金額大,銷售金額大給零售企業帶來的好處就是流動資本多,現金流多,銷售額多。
超市業態屬於快速消費品,零售商家做超市主要是沖著超市吸引的客流量。
百貨業態,不用多說,屬於出利潤的。比如賣男裝、女裝、化妝品珠寶等。(但是不同於你說的服裝專賣店)
在理解這些基本概念以後,要解答你的問題就清楚多了。就你提到的商品所有權問題,你可以從零售商的集中銷售模式中得到啟示。銷售模式主要分四種:即 經銷、聯銷、租賃還有合作模式(P2C)。
1.經銷:經銷簡單來說就是由零售商直接買進商品,進行銷售。也就是零售商有商品的所有權。這種經營方式適合超市、辦公耗材、母嬰產品、化妝品和手機數碼類的熱銷產品。
2.聯銷:這種銷售方式的好處是商品不會積壓、風險低。這種銷售的商品所有權歸供應商所有,零售商按一定比例收取供應商所經營商品的所得(即扣點)。比如在東北,零售店內的nike專賣場基本是有沈陽鵬達體育用品公司代理。也就是說,美國耐克總公司制定國內的生產基地按標准生產耐克商品後,低成本、大批量(一般3折左右)交由鵬達公司代理銷售,鵬達公司又與零售企業合作,在零售賣場進行駐店銷售,所銷售的商品的百分之XX歸零售企業。
3.租賃:您所提到的服裝專賣店一般都屬於租賃店鋪或者自營。他們租零售企業賣場的場地進行銷售,每年交付一定租金,由店長自負盈虧。如佐丹奴,班尼路等
4.合作模式:有供應商直接對顧客,省去了零售商這一環節。最典型的:淘寶網。
因此總結來看:一個完整的銷售渠道一般為:生產商--供應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費者。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⑸ 貨物買賣合同效力及所有權轉移問題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送貨制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3、丁無權。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自提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甲未提貨)3、丁無權;4、不違法,只是乙不知甲轉讓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別人交貨。
⑹ 貨物所有權的問題
所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通常隨交付
所以
1 你去看合同
2 合同沒有寫的話,去查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⑺ 請大神幫忙回答一下,一個關於貨物權屬的問題
我認為這批貨物的所有權仍屬A公司,因為所有權在B公司時並沒有發生轉移,屬於臨時存放於B公司,這由發票、貨款支付為依據,如果沒有這些單證,說明貨物沒有發生所有權轉移
⑻ 關於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或合一的問題,詳細有加分
對公司企業中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應該是:到底一個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只是這種所有權的一個具體的體現方式和延伸方式呢?還是與這種所有權無關的獨立的經營行為?比如,企業老闆將他的企業交給某經營人(或經理團隊)負責具體的運作,包括企業的經營方向、企業產品的定價權、人事任免權等等。按通常看法,這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但是嚴格說來,這還不能證明這兩個權利是分離的,因為企業老闆將企業交給經理人具體經營管理,既可以認為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也可以認為是企業老闆執行他的所有權的一種體現方式。企業老闆既可以通過自己經營管理自己的企業而體現他對企業的所有權,也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來具體執行這種經營權,並且他的委託方式與時間長短完全由他自己決定。這種委託經營就很難說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合理適當的看法應該是所有權在經營權上面的適當延伸與體現方式,而不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我們知道,經營最成功的新加坡淡馬錫公司,都被人們看成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成功的典型範例。公司的所有權是新加坡政府的,但它的經營權完全屬於淡馬錫公司自己,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上新加坡非常廉潔的政治社會條件和政府體制,使其政府完全放心淡馬錫公司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政府作為公司所有者,只需要看到公司資產的保值增殖,看到它能夠為政府與國家創造利益,公司的其它事務它可以一概不管。
但是在這里看來,淡馬錫公司的事例仍然沒有充分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因為,對於淡馬錫經營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權,我們也可以看作是作為公司所有人新加坡政府委託的結果,是這種所有權的延伸的結果,它並沒有構成與所有權的分離。那麼,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或者說,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
我們可以這樣證明:在企業的所有人與經理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如果所有人發現經理人以任何方式貪污盜竊屬於所有人的資產,或者經營失誤導致資產損失,此時,所有人有權整頓企業運行程序,有權撤換與懲辦經理人,有權收回企業運作的一切權力。如果所有人能夠這樣做,就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並不分離,原先在經理手中的經營權,實際上只是企業所有權的一種延伸,一種體現方式,這種體現方式與所有人自行經營管理有所不同,但並未構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的分離。相反,如果所有人發現自己的資產被經理層竊取,或者因經營決策失誤而遭受損失,但卻無權整頓,甚至無權過問,那麼就真正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我們仍然拿新加坡淡馬錫來說,如果公司經營得合新加坡政府的意,政府當然不需要干預它的經營事務了。但如果它有朝一日經營境況日益衰退,並且發現經理層大肆貪污公司資產,顯然,新加坡政府不出手干預公司的具體工作事務,不對公司進行整頓,就不正常了。此時,就證明了淡馬錫公司所實行的並不是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是所有權的授權委託經營方式。實際上,所有權人有權委任自己企業的經營權人這一點,就已經證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因為當所有權人委任一個人作為他的企業的經營權人時,就已經意味著所有權人同意和信任經營權人的經營理念與經營方式了。當一個煙草企業的老闆去找一個經營人來具體經營自己的企業時,他就已經事先預設了他的企業的經營方向甚至經營方式了,他不可能贊同經營人將企業改為經營海洛因毒品的生意,除非他本人想往這方面發展。當然,作為以賺錢為目的的企業所有人,他會容許自己的經營者從事風險小又可以賺錢更多的任何資本運營,他會在這個前提下容許經營人調動自己的資本進出某個行業。但他同時有權終止自己的經營人的任何行為。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多地出現在現在的中國,因為,對於中國的號稱為"公有制"的國有企業來說,它的最終所有人是"人民",但人民對這些國有企業做得好壞基本上無權過問,在國有經濟領域出現嚴重貪污腐敗,竊取人民資產的行為,人民也無權過問,更無權整頓國有經濟領域的具體事務,調整國有企業的"法定人"。這種情況,才真正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此,所有權可以仍有資產分紅的權利,但資產是否盈利,並不是所有權人可以決定的,如果經營者玩花招內部竊取這些資產而使所有權人無利可分,那所有權人也無辦法可施。上市公司可以說是一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它既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也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因為上市公司仍然由它的最大股東去具體經營,而對於小股東,他們所面臨的就是完全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局面,因為他們那一點點產權構不成對公司具體事務的過問,他們還沒有資格擁有這個權利。又如作為吸納公眾存款而生存的銀行,它的存款余額的所有權可以說是社會公眾的,但公眾作為這些存款余額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任何資格干預銀行的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資格過問他們的這些存款的使用情況。這是典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
總之,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的證明辦法是:看所有權是否有權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對經營權進行全方面的干預。如果能,則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相反,則說明這兩個權是分離的。
⑼ 如何理解「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夠貨方」這句話
商品所來有權上的「風險」源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即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銷貨方承擔;
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產生的經濟利益,即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經濟利益也不歸銷貨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