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① 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鄰接權鄰接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鄰接權?鄰接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鄰接權?鄰接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鄰接權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鄰接權?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鄰接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②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③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而制定的,那麼,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都有哪些獨特的特徵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法律特徵(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④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法律特徵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⑤ 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是如何規定的
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是如何規定的,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是如何規定的?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是如何規定的《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有如下規定:(1)表演者的人身權不受限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2)音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50年的12月31日。(3)廣播、電視節目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關於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4)保護期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⑥ 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鄰接權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廣播組織權。這種權利是以他人創作為基礎而衍生的一種傳播權,雖不同於著作權,但與之相關,故稱鄰接權。
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的保護期是哪時候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對各類不同的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做了詳盡的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在承認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的國家,著作權財產權存在著一定的時間限制,但著作權人身權卻是與作者不可分離,永遠給予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給予無限制的保護,但也存在例外,即著作權中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一樣,也存在著一定的保護期限。(2)關於保護期的特殊規定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許可使用權。各國對此項權利的期限規定不一。一般採取保護期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實行著作權轉讓賣絕制度的國家,規定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的保護期限和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一致的。我國著作權法對專有出版權的期限未做規定,一般來說,該期限由圖書出版者和著作權人約定。同時,出版者對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這種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對報刊刊登權加以一定時限。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是鄰接權的一種,包括表演人身權和表演財產權兩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對表演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50年12月31日。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要鄰接權。關於它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播放、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製作的節目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這也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鄰接權。關於這項權利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⑧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為何要將出版者權與鄰接權制度規定在一起
我國《著作權法》將出版者的權利與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廣播電視回組織者權等傳統答上稱為鄰接權的權利規定在一起,並單獨作為一章,統稱為「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在規定法律責任部分,又將其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在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中是獨有的。在國際上,鄰接權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
⑨ 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
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9)我國著作權法的鄰接權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⑩ 1簡答題 1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是什麼 2簡述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區別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釋義:本條是關於著作權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採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即實行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域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
一、國籍原則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所在國籍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創作了作品,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該作品的著作權。本條規定的「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
二、互惠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一個國家對本國著作權怎樣實行保護,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限制,國與國之間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沒有共同參加某個國際公約,則不相互保護著作權。因此,當我國尚未同外國簽訂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對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也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一旦我國同外國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了某國際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
適用本款規定有三個條件:
第一,外國人的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無國籍人的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了有關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組織。
第二,該協議或者國際公約承認該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第三,該協議或者國際條約要求協議國或者參加國相互保護其承認的著作權。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護。
三、地域原則
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所創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
地域原則在本條中體現為兩個方面: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國境內,如果外國人的作品已在中國境外出版過,只是在中國境內再次出版,這不能作為在中國境內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發表是在中國境內的,我國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國,我國按照本法的標準保護其作品的著作權。
2、「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適用本款有以下兩個條件:
1.作者是無國籍人、外國人。該外國人的所屬國未同我國簽訂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議,也未同我國共同加入有關著作權的某個國際公約。
2.該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或首次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同時出版。這里應當注意「同時出版」並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發生。《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對「同時出版」的界定是:一個作品在首次出版後三十天內在兩個以上國家內出版,則該作品應視為在這幾個國家內同時出版。
哪些作品不屬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5條:「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