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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1-24 05:54:04

❶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為什麼不得抵押

根據我抄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物權法》規定的不得抵押的財產

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以進行抵押。《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❷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版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擴展閱讀:

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主要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依法獲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網路-資產抵押

❸ 哪些財產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回就是房產,比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❹ 哪些財產不可以作為抵押

抵押人用來抵押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來抵押的物及權利。但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抵押權的客體。首先,該財產必須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其次,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抵押權人有處分權的財產。第三,用於抵押的財產價值應大於或至少等於所擔保的債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債權的實現。第四,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經使用不會使其價值急劇降低的財產。具體而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所指的房屋是廣義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於土地的,以建築材料將特定空間從自然空間中隔離而供人們生產、生活之用的建築物。所謂地上定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樹林、橋梁、電線桿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權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這樣規定不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點,而且也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樣也指國有企業。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低壓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將以上財產一並抵押。
《擔保法》同時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都為農村中的農業用地,如果允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那麼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可能會使農業用地的使用權落入他人手中,從而導致農業用地改變用途,而直接威脅到農業的生產發展。因此,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公益單位的公益設施是指公益單位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設置的各種社會設施,這種設施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福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關系眾多人的利益,有關社會穩定,這一類設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的財產應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抵押人對其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是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不明確;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是指該項財產有兩個以上的人主張權利。抵押人在此情況下對財產都沒有明確的處分權,因此不能就其設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即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財產貼上封條予以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或處理的一種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有關財產運往另外場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佔有人的繼續佔有。監管,即由司法機關或法律規定的部門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由於被查封、扣留、監管的財產抵押人已喪失處分權,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❺ 請問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能用於抵償債務。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所以是無法使用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來抵償債務的
2、如果法院介入可以明確所有權,使用權,那麼是可以用作抵償債務的

❻ 貸款中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財產不能抵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❼ 憲法和法律規定中不得用於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❽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哪些財產法律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當事人以農內作物和與其容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❾ 抵押的可以抵押與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1,能夠抵押的財產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2,不能抵押的財產參考如下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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