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車輛所有權
㈠ 起訴離婚車是我的名字,保全車需要什麼材料
夫妻離婚訴訟期間,車輛雖然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並不作為所有權歸屬的依據。原則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個人的婚前財產或夫妻之間有明確的約定。原則上,對共同財產不存在財產保全的問題。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車輛雖然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並不作為所有權歸屬的依據。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明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
記。……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亦明確,車輛登記名義人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實際出資人為車輛所有權人。
二、除非是個人婚前財產或夫妻間有明確約定,原則上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㈡ 新婚姻法規定婚後買的車離婚歸誰 所有權是男方的名字,錢是男方父母出的,現在女方提出離婚,要求分一
理論上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父母出資幫買的,那麼證據充足可以認為是父母贈予你們或者是你老公的,主要看他父母的態度,如果拿不出證據,就可以認定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㈢ 協議離婚時分配財務議書上寫明了共同財產當中的其中一輛車所有權歸另一方所有,請問還能要的回來嗎
1、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回,對男女雙方具有答法律約束力;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㈣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也是有法律效率的,按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帶上房產證,離婚證和三個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女方的名字自然會去掉,改到你孩子的名下。
㈤ 離婚協議上寫明車輛歸對方所有
像車輛這種動產是來以交付為轉自移的,不用登記也能發生轉移所有權的效力,交付後車主只要沒有過錯是可以免責的,也不用承擔補充責任。
(1)、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式。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交付給買方後,機動車的所有權即發生變動,買受人即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理應享有所有者的權利。你這是類似買賣的一種方式也同樣沒問題。
(2)、《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不是必須本人辦理,誰辦理誰受益,或者找中介也能辦!
㈥ 男方起訴離婚如果男方想獲得車子的所有權,法院會補償女方多少錢
具體多少錢要根據車子的價值來判斷。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會平均分割。
如果一方是婚姻過錯方,可能會少分。
㈦ 離婚後車給對方,但未過戶,這段時間,所有權歸誰
您來好,如果是訴訟離婚,在自判決書 生效之日起,該車的所有權即發生效力,即便是過戶前。如果是協議離婚,所有權歸原所有人所有。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繼承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到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咨詢深圳最好的離婚律師。
㈧ 離婚後,男方有車子的所有權,女方和孩子有使用權,車子一直放在女方
不需要。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處分的權利包括出售、出租。
㈨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怎麼界定
首先問題不夠明確,不動產所有權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