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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宅基地所有權佔有

發布時間: 2021-01-24 03:56:49

❶ 老家農村宅基地被別人佔用,該怎麼辦

這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當先向鄉(鎮)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不存在權屬爭議,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返還。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探索宅基地所有權佔有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❷ 宅基地被人佔20年怎樣要回

以現在的政策,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宅基地上的房產符合如下條件,可以轉讓。您家購買的應該是宅基地上的房產,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
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1]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❸ 私人宅基地,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強制佔用

只要抄政府程序合法,農村宅基地是可以徵用

關於徵用後的賠償問題,法律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 !!!

❹ 戶口不在老家,還能佔用老家的宅基地嗎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分配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戶口遷出,如果原宅基地沒被收回,那可繼續使用。因按目前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❺ 農房已分戶,但宅基地名字還是父母的,子女是否擁有一半房產

不能。

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一戶一宅,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子女不能享受產權(家庭成員協商約定只對內部有效),父母百年後,如果宅基地上有房產的,子女都可以繼承,如果只有宅基地,不能繼承。

《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5)探索宅基地所有權佔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無權批准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❻ 農村宅基地被鄰居佔用怎麼辦

農村宅來基地被鄰居佔用的,源可以邀請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❼ 鄰居之間宅基地使用權和佔用權如何劃分

鄰居之間宅基地使用權和佔用權是鄰里共用的。有法律約束的,叫《相專鄰權》。管理嚴格的地方屬建房者要到城管部門辦理審批其中一項就是要有鄰居的簽字,已確認它的建房行為沒有侵犯四鄰的合法權益!
《相鄰權》規定: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❽ 一個戶口可以佔有兩宅基地嗎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實際上,自從二輪土地承包調整後,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已經出現了分配不均衡、糾紛突出等顯著問題;尤其是近年來,國家關於農村土地的管理愈加嚴格,導致農村農民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領取征地補償款等方面都出現了新的爭議點,特別是農村一戶多宅現象的處理,更是讓很多農民摸不著頭腦;現在,農村一戶多宅的現象不見得一定就是違法行為,村委會也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土地!

第一:一戶多宅是否一定違法?

解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但是,大家要注意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不予受理批准,但並不說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證;換句話說,村民第二處宅基地使用權證,只能享有有限的權利,直至房屋坍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消失;因此,一戶村民擁有兩處宅基地不一定就是違法行為,所以,大家要根據自身情況,仔細辨別,不要隨意就讓自己的土地被收回,要知道,現在在農村,想要獲得一塊土地,是難上加難了!

第二: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

解答: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雖說,目前的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出嫁女是否屬於征地補償費的主體,但是,在真正的實踐中,一般是根據其戶口是否仍在本村進行確定;因此,也就是說,出嫁女能夠有權獲得補償款;

第三:外出當兵,被征地,補償款怎麼辦?

解答:

這里要明確注意,首先要確定是否還是農村戶口,是否還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外出當兵人員,從法律關繫上看,雖然原籍戶口被注銷,但是,仍然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所有在部隊服役的農業戶口義務兵,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是,如果在部隊已經提幹了,或是已經由義務兵轉為志願兵,就不再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第四:拆舊宅,蓋新房,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嗎?

解答: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能夠繼承;因此,盡管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合法財產,因此,其房屋可以繼承;但是,一定要注意了,如果房屋一旦滅失,即拆毀,也就是說原本依附在房屋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將一並失去;因此,一戶多宅的情況下,拆除繼承的在原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村委會是有權收回土地的;

總而言之,告訴大家:第一,農村土地得之不易,價值不低,嚴格遵照規定使用,一旦被收回,追悔莫及;第二,也要懂得合法維權,不能夠稀里糊塗地就讓村集體把土地收走,該得的錢也沒拿到;

❾ 侵佔他人宅基地違反哪些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152一155條、《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152一155條、《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1、《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1、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一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二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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