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著作權案
『壹』 文案怎麼寫
寫文案要針對目標用戶的感受的設計,要了解用戶想的是什麼,要用可視化的文字描述來來影響用戶的感受。
1、有明確的對象感
用最簡單易懂的語言,文案是一種溝通形式,核心就是找到對的人用對的方式說對的話。寫作是給人看的,所以一定要有自己的假想對象,感覺TA就坐在你面前,你在向TA娓娓道來你想說的。這樣寫出來的文案,才會有真實的畫面感。
2、利用形象化類比,找准用戶熟知事物
人對陌生的東西會天生沒有安全感並抵觸,更別提會有什麼畫面感產生,我們每一個人習慣用固有的認知結構去理解新事物。對於一個完全不具備背景知識的人來說,大量的描述性語言和一遍遍的解釋會讓他完全找不著北。
3、多用比喻,讓文字更加具象生動
學會多舉例多用比喻是個很好的文案習慣,它會讓你和用戶的 「說話」 更自然、更有趣。比喻這種文字的具象化修辭手法,其實就是根據事物的相似點,用具體的、淺顯的、 熟知的事物與道理,來說明或描述抽象的、深奧的、生疏的事物與道理。
4、多用細節描述,避免抽象模糊的文字
寫文案就要多說細節,一堆抽象空洞的文字,只會讓人看不進去,也不會產生畫面的聯想。往往更具體細節的描述,比那些抽象、概括的描述,更能打動到人,因為細節產生畫面嘛。
一堆模糊不清、抽象的信息很難讓用戶看進去,更別提建立清晰認知。而細節豐富的描述,能幫用戶把內容具象化,產生畫面感,更容易產生興趣,被打動被捲入。
5、場景化打造,關聯用戶過往記憶
我們總是說文案要喚起用戶的記憶,引起用戶共鳴,引爆用戶情緒......這其實就是喚起用戶內心深處的一個個熟知場景,有場景就會有畫面,興趣多半會被激發。
我們那些印象深刻的 「情景記憶」,往往都和一個具體的場景相關,比如吃媽媽做的飯,比如不經意看到父親老去的背影等等。
『貳』 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這句話矛盾嗎,
不矛盾呀,所有權是物權范疇,著作權是知識產權范疇。
著作權是在著作權人作出作品後當即生效的,而且著作權當中的人身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所有權只要所有權人願意,都可以轉讓。
你提的問題當中,「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應該是說買方買下該軟體後可以享有對該軟體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但後面一句「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是用來強調,在買方進行收益時,不得侵犯開發方的著作權。
比如,買方可以將軟體用來出租,但必須徵得開發方的同意並支付報酬才可,不能因為自己有所有權就不顧開發方的利益濫用權利。
針對你說的關於「減免營業稅」的問題,我認為你並不用擔心,還是可以免營業稅的,「按要求,軟體所有權歸買方,賣方取的的開發收入才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是用來限制一些開發方不是將所有權轉移,而是採用出租、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行為的,與你說的這句話是否矛盾沒有關系。即使有關,你也是已經將軟體所有權轉歸買方了,也應該是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的。
以上為本人的個人見解,不知道能不能幫上你。
『叄』 為什麼律師費不能讓敗訴方承擔
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
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
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3)矛盾著作權案擴展閱讀:
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情形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