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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自起實施

發布時間: 2021-01-24 00:27:47

1.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相對於民事保護而言有哪些特點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的不同之處:

一、行政保護的法律權益不同於民事保護的法律權益;

二、行政保護的行使主體是行政機關,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但並不能自行啟動相應的行政保護程序;

三、行政保護的手段多為能力罰、執行罰,當然也包括沒收非所得、罰款等經濟罰;

四、行政保護的結果可以作為民事保護的證據事實,有利於民事保護的順利實施。

實踐中,通常會將兩種保護方式結合起來,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相對於民事保護而言有哪些特點:

專利法》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規定,如果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進行查處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權法》規定,出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上述侵權行為時,除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2. 完善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權人實現權利,進一步與國際著作權制度接軌

著作權歸著作權人,著作權應由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就是這樣規定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修改後,在這方面增加了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由此條我們可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得到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權利人實現著作權或權利人著作權受侵犯後代行救濟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眾多的作者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共同行使他們的權利。在西方,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發展歷史。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已有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經驗。我國1990年著作權法制定時,就有專家提出將集體管理組織寫進,鑒於當時許多人對這個組織不夠了解,且我國又缺少相關實踐經驗,故未寫入。但在實踐領域,相繼出現一些對某一方面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組織,如1992年成立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成立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均在各自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規定了權利體系完善的著作權,體現於著作權法第十條。這些權利中,有些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如發行權、改編權、展覽權等;但有些權利著作權人無法或很難控制,如復制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報刊轉載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一旦作品在大范圍內被多次轉載,其作者獲得稿酬權利是很難得以有效保護的;再如音樂作品的廣播權,作者不可能知悉所有播放其作品的電台、電視台,其相應的財產權也難以實現,等等。對此,在知識產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作者往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實現自己的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代表作者去履行義務許可、收取費用,已成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權利的手段。在這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在立法上是一大進步。

通過專業性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可節約權利實現或救濟的成本,使權利得到充分的維護;對國家而言,也便於實施著作權管理,同時與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接軌;從整個社會來看,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激發創造性,促進科技文化進步。

二、擴大行政處罰范圍和行政處罰種類,強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力度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2〕。有人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應強化司法保護,淡化行政保護,以防止行政力量對知識產權的過多干預〔3〕。但是,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多、影響大、專業性強,全通過司法解決是困難的,而行政保護具有速度快、程序簡便的特點,能及時處理糾紛,節約成本;並且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對維護知識產權法律秩序、促進公平競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國際知識產權組織也承認並支持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故修改後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均規定了行政保護,並且予以強化,在著作權法修改中主要體現於以下兩個方面:

1、擴大行政處罰范圍

與原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比較可以看出,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新增了以下行政處罰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也可給予行政處罰,並且這種傳播方式不限於復制、發行,還包括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信息網路傳播等方式;(2)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者同意,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3)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或者故意刪除或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且不限於美術作品。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在著作權領域所涉程度和廣度均得以加強,這一方面是基於著作權客體范圍的發展變化,新的權利客體需要行政救濟;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當前盜版活動猖獗,雖經多年整治,仍未遏制其泛濫勢頭,且這越來越嚴重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不利於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的交流,需要發揮行政機關主動、迅速的執法作用。

2、擴大行政處罰范圍

原著作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是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修改後,新增了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及沒收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即除侵權所得外,侵權製品及實施侵權行為的資料也予以沒收,這一方面增強了處罰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消除侵權人後續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能收到較好的打擊效果。

三、完善司法程序,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法定賠償制度

1、 規定了臨時保護措施

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保存有可能的證據,為認定侵權打下基礎,WTO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成員國司法當局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如臨時禁令、證據保全措施等,這也是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侵權構成應具備「有損害後果存在」的要件,因此,在立法中不存在對即將發生的侵權的司法救濟,也不存在針對此類行為所採取的臨時禁令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有關實體爭議的訴訟中採取。基於此,在以往的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由於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侵權行為不能及時制止,侵權證據滅失,侵務人得不到應有處罰、權利人得不到應有保護的後果,削弱了司法保護力度。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訴前禁止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規定,突破了傳統侵權構成理論,是立法上的又一重大進步,這樣可避免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及時保全和固定侵權證據,便於法院查明案件;有力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2、確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按此規定,在著作權領域,如果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後權利人要提出證據證明侵權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但著作權侵權行為有自己的特點,侵權行為數量上日益增多,方式上越來越專業化,領域涉及也越來越廣,這給被侵權人舉證帶來相當大困難。如著作權人要訴數年來久治不除的盜版行為,就要舉證證明成立盜版行為。但事實上,盜版行為被權利人發現後,盜版行為人往往不提供盜版製品的來源,以各種借口來掩蓋盜版製品的非法性,權利人僅憑自己的力量是很難舉出有力反證的,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給侵權事實認定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同時也易使權利人在主張自己權利時存在畏難情緒,怕無功而返,甚至搭上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這種對權利人不利的局面在著作權法修改後得以扭轉。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採用了倒置的舉證責任,要求復製品或其他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以及出租者在其利用製品時,必須履行注意義務,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3、細化賠償規定,增加法定賠償數額

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對賠償問題僅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後予以細化。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出了幾種賠償數額確定方法:(1)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2)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3)按法定賠償數額賠償。法定賠償數額確立後,即使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難以確定,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侵權情節、侵權范圍等,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判令侵權人予以判賠,避免了過去那種「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局面,將對權利人的保護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同時,該制度的確立,也豐富了我國民事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隨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而快速發展的特性,決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改不是一勞永逸的,但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無論是在立法內容亦或是在立法技術上均達到了國際水平,面對撲面而來的知識經濟浪潮,面對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日趨完善,相信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完全可以滿足時代要求,能為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3. 保護知識產權的途徑有哪兩種

一,通過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途徑。(l)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調處。專利糾紛主要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等。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條件如下:調處請求人必須是與糾紛和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屬於知識產權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和受案范圍;當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訴。(2)商標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3)著作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通過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途徑。(1)管轄權的確定:因案件性質不同,分別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應滿足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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