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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造冊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1-23 23:48:52

A.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誰登記發證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權利歸屬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的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和特殊保護。
這里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B. 土地所有權證如何辦理

一手房:購房者在辦好房權證後,攜帶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總證復印件、合同、房屋辦證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

開發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後,把土地證總證面積根據購房者的房屋所佔面積數據分割多個小證數據;土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後進入審批程序;因辦房權證已經繳納契稅等費用,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即可。

二手房:辦理土地證的更名手續,需要先辦好房權證過戶、之後才能過戶土地證,如下:辦好房權證後,需帶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申請測繪、評估,出具測繪圖和評估報告。

帶著1項材料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因辦房權證已經繳納契稅等費用,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200元即可。

(2)所有權造冊登記擴展閱讀:

種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所有權證



C. 登記造冊是什麼意思

將人員、物品、事件、收支等,載入正式記錄,編制簿籍保存。

D.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

縣級以上地抄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通告。 第十九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E.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是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是當地集體經濟組織。
比如:田橋村集體土地,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田橋村村民委員會

F. 集體土地性質的地皮未登記造冊,集體是否有法律上的所以權。

1.未登記造冊的意思是沒有確權頒證嘛。近年來各地區都進行了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雖然該土地沒有確權頒證給村集體,其所有權仍然是村集體或者社集體的土地,個人是不能佔有的。
2.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G.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其權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並可保有一定處分權。
1、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實施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並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應履行法定義務。
2、鄉鎮土地所有者代錶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二、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向村委申請,村委審核同意,進行公示;
2、到鎮辦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手續;
3、到國土所申請,填寫文書;
4、經鎮辦審核;
5國土所整理材料上報市局;
6、市局上報政府批復;
7、通知村委進行批准公示;
8通知戶開工及辦理登記發證。
具體費用各地不同,請到當地建設規劃和國土所咨詢。

H.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登記確認嗎

土地所有權是否要經過登記確認,要看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需要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物權法》第9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否要經過確認,要看使用的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以及使用的內容。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I. 怎樣登記造冊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並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後,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徵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編輯本段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並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後,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編輯本段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並可將地役權合同附於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J.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辦理過程】

1、批准用地繳稅費發票或罰款收據復印件申請者提交資料。

2、國土資源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

3、符合規定的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4、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需要帶的證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

3、土地使用的權屬證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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