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派出所有權放人
A. 批捕後繼續偵查,公安局有沒有放人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批捕後繼續偵查,公安局有放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版十三條規定權: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B. 派出所有權逮捕人嗎
派出所是執行逮捕措施的機關,逮捕案犯或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專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屬,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C. 派出所有權拘留人嗎
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先採取強制後再報請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逮捕後派出所有權放人擴展閱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依地區、社會情況、人口多少等諸因素的不同可分別設立城市派出所、農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鐵路派出所、工礦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派出所設所長、指導員(根據地區行政級別設政委、教導員)、戶籍民警、內勤民警、輔警,大多數設有案件民警和社區民警,有的還設有巡邏民警。
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眾的安全防範密切結合。
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網路-治安管理處罰法
D. 派出所有權拘留人嗎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回管理處罰法》第答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 人在看守所5天派出所有權利放人嗎
如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內事責任容,或經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不予批準的,公安機關會予以釋放。否則可能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了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F. 檢察院批捕以後,公安局有沒有權利放人
案件到了檢察院,那麼哪怕是取保候審也要檢察院批,然後公安局執行,因為人一直在公安的看守所,檢察院沒有自己的看守所。
G. 關進看守所十天了。現在派出所有權放人么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釋放時,公安機關可以出具釋放通知書由看守所辦理專手續並放屬人。
《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H. 派出所拘留後拘留所有權利私自放人
這是違規行來為,源是不可以的。
《拘留所條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I. 批捕後證據不足公安局有權放人嗎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