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抵押權
『壹』 請教一個所有權與抵押權競合的問題
之後乙又以200萬購得該房成為所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甲已經不是該房的所有人,無權處置該房產,因此甲無力償還借款與該房的結果沒有任何影響。從法律上說,丙可以行使抵押權,要求拍賣房產並實現100萬的債權。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乙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來降低因甲無力償還借款而導致的風險。乙應當辦理過戶,並且將購房款與丙的100萬抵押注銷相關聯,最佳方法為購房款的100萬用於償還丙的借款。可以書面通知丙,或讓甲另外提供抵押。如果乙在明知有抵押的情況下,購買房屋,抵押權繼續有效。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貳』 法律中所有權為什麼不包括抵押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也他物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很顯然,所有權是指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支配、收益、處分權利,而抵押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享有的權利
『叄』 如何理解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
題主所稱的「抵押權與所有權歸於一人」實際上是有先後順序的,即回: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答權----->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抵消債務----->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因此,題主所稱的「混同」不可能出現。 對於問題二,「乙跟甲說:欠我的錢別還了,汽車我留下。」該情形屬於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說:欠你的錢我不還了,汽車你留下。」才是抵押權人行權的合法情形。 對於問題三,1、汽車抵押權的獲得及汽車所有權的轉移均須登記方可對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權實現的次序擔保法第54條有明確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肆』 特殊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系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伍』 所有權變動是否影響抵押權
已抵押的不動產,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可以交易賣買的。
經抵押權人同意,可進行賣買,但所得售房款應優先清償所擔保債務。
『陸』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柒』 善意取得所有權和抵押權
1、「現實中可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呀? 」:完全可能,這是先抵押後出賣抵押物,可能是出賣時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惡意隱瞞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實而導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權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疊的情況的時候,怎麼處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現,就不用處理了。只有在現實中有可能出現時才需要處理呦。
3、「那麼抵押權優先還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權優先呢」:
(1)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還是惡意第三人:雖然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一般應優先於抵押權,但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權有瑕疵,所以:抵押權應優先於所有權。
(2)至於惡意第三人的損失:自負。善意第三人的損失:應向出賣人索要賠償。
4、其實,對此類事情《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
(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是經銀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應將賣房所得價款提前清償銀行的債務、或者是向公證處提存。賣房錢超過銀行貸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賣房的錢還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由房屋所有人補足銀行貸款。
(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經銀行同意而賣房:買賣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償銀行的所有債務才行,至於善意第三人的損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依據是:《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捌』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玖』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回權。抵押期屆滿,將答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9)所有權抵押權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拾』 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問題
你好!房屋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法上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有房產證記載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除外。A雖然把房屋賣給了B,但這買賣行為只在AB兩人之間成立,因為尚未登記過戶,並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房屋的抵押權人,法律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承認並保護C的,因此這個抵押權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權,B可以清償C,使抵押權消滅後向A追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