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
⑴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可以不提折舊,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要集體攤銷。。。囧囧,土地和土地
1、非房地產企業外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按要求計提攤銷。版
2、非房權地產企業在外購的土地上構建廠房、辦公樓等自用固定資產時,在資本化期間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累計攤銷計入構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即計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後停止資本化,土地使用權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3、企業將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其佔用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因為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
4、企業持有的准備增值後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董事會等做出相關決議時,要將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5、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建築物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6、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首先判斷企業是房地產企業還是非房地產企業,是房地產企業不用攤銷。
⑵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是固定資產嗎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可以作為固定資產,但不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在實踐中,企業用於自建房屋建築物的土地賬務處理相對比較亂,有的一直掛在「無形資產」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攤銷;有的將房屋建築物佔用部分記入固定資產並按固定資產年限計提折舊。究竟記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否需要計提折舊,該以怎樣的方法和年限將價值逐漸轉移到成本或費用中去呢?
平時我們賬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因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原因轉入固定資產,也不改變它只是使用權這一根本特徵,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攤銷或者折舊。這里說的不需要計提折舊的「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為了體現國有資產增值而按照財工字[1995]108號等文件的規定按照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的劃撥土地價值。因為劃撥土地未規定年限,所以就不攤銷和折舊了。這類土地在國有企業改制時的處理也是比較麻煩的,一般需要補交出讓金後,將其性質變為國有出讓土地,這時就需要作相反的分錄沖回原先的賬務處理,再按照常規方法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⑶ 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⑷ 什麼是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在實踐中,企業用於自建房屋建築物的土地賬務處理相對比較亂,有的一直掛在「無形資產」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攤銷。
有的將房屋建築物佔用部分記入固定資產並按固定資產年限計提折舊。究竟記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否需要計提折舊,平時我們賬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因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原因轉入固定資產,也不改變它只是使用權這一根本特徵,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攤銷或者折舊。
這里說的不需要計提折舊的「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為了體現國有資產增值而按照財工字[1995]108號等文件的規定按照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的劃撥土地價值。
因為劃撥土地未規定年限,所以就不攤銷和折舊了。這類土地在國有企業改制時的處理也是比較麻煩的,一般需要補交出讓金後,將其性質變為國有出讓土地,這時就需要作相反的分錄沖回原先的賬務處理,再按照常規方法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4)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⑸ 求助: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對土地使用權如何入帳
1、《無形資產准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版應當分別進行處理。權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 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 ;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固定資產准則》:「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 3、《首次執行准則》: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首次執行日應當進行重分類,將歸屬於土地使用權的部分 從原資產賬面價值中分離,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成本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⑹ 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單獨作價入賬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企業和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專無所有權,企業取得的土屬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指特定情況下按國家規定允許入賬的固定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一旦土地對象化了以後,就應轉為固定資產核算,計入附著物成本。例如土地上蓋了房屋,房屋不能離開土地,這種情況下,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有權,應在房屋破土動工時,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建築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最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建築成本一起構成了房屋的總成本並計入了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一般要超過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房屋在確定折舊總額時,應合理預計房屋報廢時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並將其作為預計殘值予以保留。
⑺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是固定資產嗎
單獨計價入復賬的土地,企業制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不擁有所有權,所以其屬於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而不屬於固定資產。
所謂「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是指企業購入土地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舊的規定,這是因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
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根據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原因在於土地不同於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內,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是不計提折舊的。
根據新會計准則,土地使用權不再轉入固定資產,而是計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
⑻ 土地使用權如何做會計分錄
1、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則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內地使用權容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8)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准: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