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周邊使用權
Ⅰ 有沒有法規規定在建築物,房屋周圍幾米以內不能深挖溝
你好,《公路法》規定,建築控制區的范圍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高速公路內和一級公路不少容於 30m,二級公路不少於 20m,三級公路不少於 15m,四級公路不少於 10m,等外公路不少於 5m。 新建村鎮開發區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於 80m,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不少於 50m,四級公路和等外公路不少於15m。
望採納,謝謝。
Ⅱ 建築物公共通道的使用權
建築物公共通道的使用權當然屬於連通該通道的業主了呀!公共通道作為業主的輔助面積,你們是花了錢的,
Ⅲ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包括哪些范圍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版中的物權類權型,同屬支配權;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Ⅳ 建築屬於什麼權 投資屬於使用權還是處分權
有一種叫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回法》專門為業主答規定的權利,它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對電梯、綠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所形成的成員權的結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一種單一的所有權,而是一項復合型權利,它由三部分構成,即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成員權。投資者屬於使用權。
Ⅳ 住宅房屋使用權面積和建築面積平方數不一樣這是怎麼回事
住宅
房屋使用權
面積和建築面積可能有出入,另外可能還有
公攤面積
。
住宅使用權
面積可能包括建築物周邊一定區域,所以會比建築面積大。
Ⅵ 物權法第182條規定的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這個范圍如何界定
原則上應該是2000平方米。不過這個有點疑問,首先2000平米的房屋,肯定不會占超過2000平米的土地,因為房屋是立體的。其次,土地的登記證上是以一筆為單位的,產權證上有四至和面積規定。而第182條的立法宗旨,在於防止分別拍賣導致物價值的減少,不經濟。於是一並賣,但就土地部分不優先受償。但是如果僅是對其中一塊的受讓,土地似乎也會被分割了,原本是一大塊的,嗣變成一小塊,該小塊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否能發出來,我有點懷疑,不過技術上肯定是不成問題的。
Ⅶ 臨街商鋪周邊使用權住宅業主有權分配嗎
使用權?要怎麼使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由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對建築物進行共同管理的成員權三者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專有部分所有權(空間所有權):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建築物部分,並能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共有部分共有權: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燈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於共有部分。
成員權
(1)表決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①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③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④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⑥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2)知情權: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②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③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④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3)業主委員會:屬於「其他組織」(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權利。
Ⅷ 法律規定的房子周邊使用權的法規規章是什麼
參考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通用: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二、農村
4、對於農戶房前屋後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具有使用權的農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Ⅸ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的區別適用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的定義,對其內涵在此不作闡述。應予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概念在特定場合下出現選擇適用的問題,即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內,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專有部分之間或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彼此鄰近形成相鄰關系時,業主應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還是相鄰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一所有權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打個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內的空間你有所有權,別人是不能對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
二相鄰權概念:相鄰權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動產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的擴張或限制的一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鋪設管線權、通風採光權等派生出來的權利。
打個比方說,你樓上的要用水,必須從你家廚房過一個水管,那你家樓上的鄰居就有權在你家廚房鋪自來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