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是登記家庭成員嗎
Ⅰ 宅基地確權家庭成員有權利嗎
當然有。我國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是根據地方標准和家庭人數來審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所有成員。
Ⅱ 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嗎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二、宅基地的處理上一般是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產權人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將房屋產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分立。
Ⅲ 宅基地是不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戶主的名字是誰就是誰的阿,是戶主說了就算嗎 這對我很重要,謝謝了!
一、農村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1)宅基地問題是怎麼來的一般而言,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宅基地」則是一個「中國特色」問題。
(2)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3)經過社會主義改造,農村土地依然是農民私有,但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的宅基地則依然由農民保留所有權和處分權。
(4)經過「人民公社」運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並且不能出租、買賣等。
(5)改革開放以後,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出租、出賣地上建築物。可見宅基地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Ⅳ 宅基地戶主有權利給誰不給誰嗎 拆遷後其它家庭成員有份嗎
戶主並不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宅基地的配置是以家庭戶為單位的,只要是家庭成員回,都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拆遷補償答人人有份。
我國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只有農村集體成員才能分配到宅基地的使用權建房居住,這也是集體分配的福利性質的建設用地。宅基地的戶主只是作為家庭成員代表,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利的登記,並不是說戶主對宅基地擁有唯一的權利。
Ⅳ 宅基地證與確產權證的都不是統一個人家庭成員有份嗎
不動產權證與房產證與不同點如下:
1、 內容更詳細
不動產權證相比房產證內容更加詳細,裡面除了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位置等原來房產證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2、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房產證與不動產權證有何不同?
不動產統一登記對老百姓有何影響?
1、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首要作用在於保護個人產權。
房產、土地或林地等不動產都能得到保護。
2、 買房辦手續更加便捷。
普通百姓買房將不必再多部門來回跑,所有手續都可在不動產登記中心一站完成;假如證件遺失要補辦,就不必像以前一樣自己去登報聲明,而是登記機構免費提供刊發,並在15個工作日後補發。
3、 節約成本。
按現有收費標准,以後有房的只收房產證費用,免土地登記費;無房的交土地登記費。而且查詢檔案免費;相關國有土地、房屋登記費和工本費執行原有的減免政策。
4、對企業而言可縮短轉貸時間,降低財務成本。
5、保障農民財產權利。
農村土地作為集體土地的一部分納入統一登記,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6、交易更安全。
進行統一登記後,信息可依法公開查詢,以保障交易安全。
Ⅵ 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宅基地是屬戶主一人,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家庭成員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內,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容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文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而不是以人為單位,所以一戶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是登記家庭成員嗎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Ⅶ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歸產權人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發放的,與宅基地有關的事宜當然也是針對家庭的。另外都是一家人,戶主不可能拋棄別人,否則就要追究遺棄罪
Ⅷ 宅基地戶口登記里,有家庭成員以外的人,怎麼清楚他們
具體看他的使用權來源,如果繼承等原因是可以的
Ⅸ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Ⅹ 農村家庭成員間分割房屋如何確權
一、一個總原則: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
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二、一個簡便的方式:家庭內部訂立分家析產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後有麻煩,公證一下更好;如果對法律不太懂,請個懂法律的,寫個協議。將來如果有糾紛,法庭審理時,這個協議是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依分家析產協議,到房屋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便各自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註明各自的份額。
本人有三兄弟,農村的老房子,就是這樣分家的。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於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於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准入資格,屬於限制市場流通的准產權。
1、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准建房面積權。
現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凡超過政府批准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築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築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這兩項權利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
現在批到宅基地才是關鍵,到底誰出錢反而是其次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當前,在農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於建房的出資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為合理的區別。(這是補充原則,即出錢多的可以適當多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