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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補償

發布時間: 2021-01-23 18:47:37

『壹』 出讓和租賃的土地證到動遷的時候補償有什麼不同

經過出讓的土地在出讓期內,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且可持有《國有土地使版用權證》,在此期間擁有處權置權,如出租、轉讓等。而租賃的土地雖然在租賃期內擁有暫時的土地使用權,但沒有處置權。動遷補償時,出讓土地主持權益時話語權主動,而租賃的土地話語權相對受限止,處於被動地位。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貳』 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准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望采綱,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叄』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賃辦法

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第一條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賃金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登記管轄級次具體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國有土地租賃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國有土地租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外。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後,按照規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准、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模相銜接。?
第十一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賃金,並遵守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承租人需要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經出租人同意,按照改變後的土地用途重新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在不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後,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原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承租人,並重新向出租人登記。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租。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據城市規劃的調整變化必須提前收回的,須經出租人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租賃的國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實施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調整城市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承租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期限和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賃國有土地,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肆』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楊在明認為」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伍』 租賃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人能否獲得補償

問:去年,我在城中村租了5畝地搞養殖,且簽了一份租期為10年的合同,但是合同中內沒確定若國家容徵用土地該如何處理,且合同上只蓋了村委會的章,沒有村領導簽字。今年年初,政府修路要佔其中的3畝,村裡卻不承認這份合同了,說村領導沒簽字,合同無效,且由於是國家徵用地,合同要自動終止,剩下的兩畝我們也不能繼續租了,請問,我該咋辦?能否要求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償?
答:你好,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國家徵用土地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你們是租賃方,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被徵用,你們就有權利獲得經濟補償。由於對方村委會無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建議你可先與村裡協商,要求村委會從土地徵用款裡面給予你適當的經濟補償,協商不成再到人民法院起訴。

『陸』 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政策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資訊!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與拆遷同樣情況下的出讓土地上房屋的補償相比,少補償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柒』 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怎麼補償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專詢的問題,國土土地屬使用權,是在收儲時根據市價給付補償金,分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用途,以及對照剩餘年限、個別因素修正等具體測算參數。如果是集體土地,則在徵收時按照區片價補償土地價值,對地上附著物(農作物、建築、構築物等)進行市價補償。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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