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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價值觀

發布時間: 2021-01-23 14:16:26

1. 四川睿道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價值觀

睿道 一個點亮夢想的舞台!
睿道 一個讓年輕人充滿激情的舞台!
2010年,睿道經過大膽的回改革和重組,新答一代的領導人重新確定了睿道的價值觀——專業 高效 誠信 共贏。
專業——為客戶提供完整、完善、完備的知識產權戰略方案;
高效——為客戶提供最便捷的知識產權服務,做客戶身邊的知識產權顧問;
誠信——每一個行為都以誠信為本,唯有誠信的服務才能鑄就基業長青的企業;
共贏——睿道人時刻銘記核心興企、品牌興邦,同客戶共贏,同民族共贏。

2. 明達國際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價值觀

正直 :· 遵守國家法律與公司制度,絕不觸犯企業高壓線;· 做人德為先專,堅持公屬正、誠實、守信等為人處事的重要原則; · 用正直的力量對周圍產生積極的影響。責任 :· 盡職盡責,高效執行;· 勇於承擔責任,主動迎接新的任務和挑戰;· 保持好奇心,不斷學習,追求卓越。誠信 :· 具有開放共贏心態,與合作夥伴共享行業成長;· 具備大局觀,能夠與其他團隊相互配合,共同達成目標;· 樂於分享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與同事共同成長。創新 :· 創新的目的是為用戶創造價值;· 人人皆可創新,事事皆可創新;· 敢於突破,勇於嘗試,不懼失敗,善於總結。

3. 如何建立知識產權培訓公司的企業文化!如願景、使命、價值觀、口號等!跪求高手解答!

首先,領導重視;第二,領導帶頭學習IP知識;第三,建立培養培訓獎勵等機制。第版四,成立獨立的相權關部門。這些都是建立IP文化的底蘊。置於願景、使命、價值觀、口號等,都是形式,等基礎建立了,這些東西從基礎里提煉萃取。借《亮劍》台詞,這個部隊的靈魂,在其第一任領導時,就注入了。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

4. 華為的核心價值觀

華為公司的核心價值觀蘊涵著華為公司的願景、使命和戰略。華為公司的願景是豐富人們的溝通和生活。使命是聚焦客戶關注的挑戰和壓力,提供有競爭力的通信解決方案和服務,持續為客戶創造最大價值。

戰略是四個方面:

1、為客戶服務是華為存在的唯一理由;客戶需求是華為發展的原動力。

2、質量好、服務好、運作成本底,優先滿足客戶需求,提升客戶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3、持續管理變革,實現高效的流程化運作,確保端到端的優質交付。

4、與友商共同發展,既是競爭對手,也是合作夥伴,共同創造良好的生存空間,共享價值鏈的利益。

下面我圍繞華為公司的願景、使命和戰略,講講我們公司是怎樣認識到這些問題的,以及我們是如何圍繞願景、使命和戰略對內對外進行管理和服務的。

一、華為公司的願景

在車輪發明前,人們主要靠步行進行交流,靠聲音進行轉播,那時候談不上什麼經濟。在車輪發明後,人們學會利用車和馬進行交流,誕生了方圓五、六十公里的小區域經濟,產生了小農經濟的集市貿易,使封建成為可能。在火車、輪船發明後,產生了工業經濟,由於金融的載體作用以及產品的遠距離運輸,使資本主義成為可能。在航空器發明後,工業經濟加速發展,到上世紀70年代末達到了高峰。那時的經濟是以核心製造為中心的工業經濟,經濟的附加值主要在產品的製造上,由於那時是供不應求的經濟,誰能生產出來誰就能夠賣出去。那時,日本、德國的經濟達到了頂峰。後來由於處理器的發明,計算機開始普及,又由於光傳輸的發明與使用,形成了網路。由於網路及管理軟體的應用,使製造可以剝離,並轉移到低成本的國家,而且使製造不再有高的利潤,發達國家正在從工業化走向去工業化,從而導致核心製造時代結束。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德國開始衰落,美國開始強盛。這時主要附加值的利潤產生在銷售網路的構造中,銷售網路的核心就是產品的研發與IPR(專利)。因此,未來的企業之爭、國家之爭就是IPR之爭,沒有核心IPR的國家,永遠不會成為工業強國。

5. 請問,知識產權公司的使命與價值觀、理念等怎麼寫

知識產權是21世紀的貨幣

6.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在價值取向上有何異同

知識產權並不是反壟斷法的例外
如果僅僅從知識產權與其他對世性的絕對權(比如物權)一樣具有排他性或者壟斷性的角度,說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這種論斷也不為錯,盡管這種壟斷性算不上是知識產權的特徵。但是,這種壟斷權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效力和意義呢?它無非是「對世權」、「絕對權」的同義反復,除此之外根本說明不了什麼問題。
在近現代各國民法典里,恐怕是找不到「壟斷權」這個民事權利的。壟斷權實質上就是一種法律上的特權,如果法律賦予某個民事主體以「壟斷權」,本質上會與現代民法的平等原則相悖的。所以壟斷權不具有民事權利(私權)的性質,而可能帶有公權力的特點,比如煙草專賣權、鐵路專營權、電信專營權等,當然這種特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會越來越少了。而知識產權顯然不同於上述「壟斷權」 [1],它凝結著發明人、作者等智力成果創造著的勞動,無疑是一項民事權利。
既然如此,如果有人仍然堅持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的話,必然是有其另外的用意的:那就是有意無意地將「知識產權」與「壟斷」劃上了等號,使得知識產權多少帶上了點「壟斷」和「特權」的「原罪」。從知識產權脫胎於封建壟斷特權的歷史看來,這種觀點多少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死守著歷史的沉渣,而看不清事物的發展軌跡,認識不到知識產權從壟斷權(特權)到財產權(私權)的演進,顯然是迂腐和糊塗的,其結論也是靠不住的。
1623年制定的英國《壟斷法規》確實是把專利權視為壟斷權,並作為廢除壟斷特權的例外而保存下來的。但是透過歷史的表象,我們可以看到,西方社會向資本主義制度過渡的進程中,個人權利也逐步地得到重視與保護,《壟斷法規》實際上在廢除了大量壟斷特權的同時,使專利權向私有財產權演化。「它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主題、取得專利的條件、專利有效期,等等,為後來所有國家的專利立法劃出了一個基本范圍,其中的許多原則和定義一直沿用至今」[2]。這是知識產權從壟斷權過渡到財產權的第一步。而「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編纂的新的民事法律中,知識產權就被確定了新的地位,因為人類的智力活動製造的是思想產物,與其他勞動產品一樣,同樣能夠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PROPERTY)」[3],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民法原則同樣適用於知識產權。《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就明文規定:「國會應有權……通過保障作者與發明人對其相應作品與發明在限定期限內擁有專有權的方式來促進科學與實用藝術的發展。」[4]值得指出的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用「專有權(EXCLUSIVE RIGHT)」(或者翻譯為「排他權」)而不再以「壟斷權(MONOPOLY)」來稱謂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這就意味著人們開始意識到專利權與經濟領域的壟斷或壟斷權是不同的[5],而「排他權」正好說明了專利權作為一種對世性的財產權的法律屬性。
有外國學者認為:授予專利壟斷權以褒獎那些掌握著對社會有益的技藝的人,與認識到所授予的壟斷權力固有的對自由競爭的不利影響之間,存在著緊張的對立,這個問題在400多年前的歐洲中世紀就已經存在了[6]。也就是說,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對立自有專利壟斷權至今一直沒有停止過。筆者不以為然。歐洲早期的專利壟斷權主要與商業貿易有關,而與技術進步沒有多大聯系,確實屬於一種壟斷經營的特權,與現代知識產權根本不能同日而語。如果說這個時候專利壟斷權與反對壟斷之間確實存在著對立的話,那麼這種對立完全是一種反對封建壟斷特權的斗爭,其目的和結果並不是否定和放棄專利權,而恰恰是為建立一種平等的財產權(私權)做出了努力和貢獻,其結晶就是《壟斷法規》這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的誕生。如果把當年的專利壟斷權與後來的知識產權混為一談,並且把當年的專利壟斷權與反壟斷特權之間的斗爭和後來的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關系視為同一種性質的問題,就頗有「關公戰秦瓊」的味道了。
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雖然是由國家授予的權利,但這並不影響其成為一種民事權利而受私法的調整,何況有些知識產權也並非需要國家授權才能產生。而近代私法的特色在於首先承認所有的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保護成為法律的首要目標,「所有權神聖」成為私法的基本原則。私有財產是自由的體現,維護財產權是社會的首要目標。財產權不僅成為近現代憲政民主的基石,也是社會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當然,當歷史跨入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時候,西方經濟領域因壟斷而產生的經濟危機使國家干預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主義,國家干預首先導致了包括反壟斷法(1890年謝爾曼法)在內的社會立法的大量產生,國家權力的觸角伸向社會和經濟的每一個角落。與此相對應,當代西方的民事立法呈現私法公法化的趨勢,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得到修正,「所有權神聖」原則在當代受到沖擊。德國學者基爾克發展了「禁止權利濫用」的法理[7],反映在立法上,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所有權負有義務,於其行使應同時有益於社會公益。」但是,無論是社會立法的出現,還是私法公法化的趨勢,都並不意味著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喪失。在社會公益和個人權利之間,並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無須在兩者之間選擇一種標准,關鍵是要達到私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一種平衡。而作為私法的財產權法(包括知識產權法)與作為公法的反壟斷法,兩者在價值取向上也並不存在著根本的對立,前者在強調個人權利的時候並沒有忘記社會利益,後者在注重社會公益的同時也不應該損害個人利益。所以,即便一定要說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著某種沖突的話,其性質也是完全與當年反對專利壟斷特權的斗爭不相同的,最多不過是兩者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上的差異而已,但並不因此導致兩者的矛盾或對立。
但是,順著知識產權是壟斷權的思路,有學者論述道:「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8]這個結論如果放在1623年《壟斷法規》的背景下,或許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放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和現代反壟斷法的背景下,就令人難以苟同了。因為這個結論的前提就是「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和為保護社會公益的而設的反壟斷法之間是存在沖突的」,「知識產權本身雖然是合法的壟斷權,但它畢竟在一定范圍內限制了競爭。」[9]
這里先不討論知識產權本身是否限制了競爭,按照上述觀點,知識產權制度似乎是反壟斷法「恩賜」的結果。但是,只要我們認真找尋一下歷史的邏輯就會發現,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雖然其產生遠遠落後於其他財產權,但起碼西方國家在完成資產階級革命後的18世紀末19世紀初都建立起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1623年英國制定《壟斷法規》開始,1709年英國誕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1804年法國頒布的《拿破崙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標權應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到保護。[10]而作為現代反壟斷法鼻祖的美國《謝爾曼法》則是在19世紀末期才產生的。如果說知識產權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話,在尚不存在反壟斷法的17、18、19世紀里,知識產權制度又是以何形式存在的呢?顯然這種觀點難以自圓其說。
再者,在西方法律制度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化的背景下產生了現代反壟斷法,同時近代民法(財產法)確認的「所有權至上」原則也受到了沖擊和限制,盡管如此,大陸法系的物權法和英美法系的財產法並沒有因此而廢棄,各國知識產權制度更是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對此如果按照「知識產權是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邏輯來解釋的話,「所有權」也應該是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但這種觀點顯然難以令人接受。所有權當然不可能成為反壟斷的對象,同樣知識產權也不能成為反壟斷的目標,所謂「除外」的論調是把本屬於必然的、一般的情形卻當成偶然的、特殊的事件了,彷彿反壟斷法成了普遍適用的法律,而知識產權法甚至所有財產法都成為一種例外了。
還有,從我國對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的歷史來看,改革開放初期,為了要引進技術,要促進科技的進展,「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象的新知識專利資產」,「在 1980 年 1 月決定了要保障發明專利權」[11]。 4 年多之後,經過 44 次的修改,專利法在 1984 年 3 月 12 日通過,在 1985 年 4 月 1 日施行。以後又陸續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在短短十幾年裡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反壟斷法時至今日還未出台,那麼,知識產權怎麼會成了尚不存在的法律的「適用除外」了呢?
其實作為保護個人權利的財產法(包括知識產權法)與以維護社會公益為目標的反壟斷法是兩個並行不悖的法律部門,並不相互沖突與抵觸,也不是什麼「例外」或「除外」。雖然反壟斷法被稱為「自由企業大憲章」,但並不能否定和代替財產法的效力和作用;個人財產權利雖然必須受到社會利益的限制,但是社會利益最終是存在於個人生活之中的,沒有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實現社會利益也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當代「財產法仍如頑固的自由主義壁壘,抵禦著社會法律思想的沖擊,並且迫使其在城門口安營紮寨。」[12]而對於中國這樣一個私人權利本來就沒有得到很大的重視和保護的國度,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尤其值得我們精心培育與呵護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私權」,而不要輕易地給它們扣上「壟斷」的帽子,使它們背上沉重的「十字架」。

7. 企業的願景使命價值觀屬於企業的知識產權嗎

不屬於!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內技的發展,為了更好容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8. 北京恆信暢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企業宗旨還有企業願景是什麼

企業宗旨

質量樹品牌、誠信立偉業

「質量樹品牌」:質量是企業樹立回品牌的基石。品牌代表著產品答質量和服務質量,體現企業知名度、美譽度和客戶對企業品牌的忠誠度。

公司圍繞著服務質量、信譽第一的原則,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企業精神

艱苦創業 無私奉獻 努力拚搏 開拓進取

無私奉獻是恆信暢想的價值取向、艱苦創業是恆信暢想的優良傳統、努力拚搏是恆信暢想的精神寫照、開拓進取是恆信暢想的致勝法寶。

細心准備 句句落實 辦事高效

企業願景

成為服務行業的領導者

核心理念

交易安全化 服務職業化

我們將通過自身穩健的經營,專業的服務、透明化的操作,不吃差價:同時使客戶享受到專業的知識講解,具有高職業道德的便捷貼心服務。

核心價值觀

是非觀—— 以自己為非,以客戶為是。

利益觀—— 維護客戶的利益,做到雙贏!

9. 美國為什麼要確立知識產權國家戰略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獨立後即在其《憲法》中明文規定發明人、作者的創作成果應當享有知識產權,並於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和《版權法》,時間早於絕大多數其他國家。這表明,美國建國之初就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其基本國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在其科技和文化創新能力低於歐洲發達國家的歷史階段,曾在知識產權制度上採取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例如,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拒絕為外國申請人提供與本國申請人同等的待遇,長期拒不參加當時由歐洲國家發起制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直至1988年才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美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其國內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斷完善。美國一方面注重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如大力促進其版權產業的形成和壯大,將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范圍擴大到微生物、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商業方法等,規定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利用國家投資完成的發明能夠享有並自主處置專利權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壟斷體系並將其用於規制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國家,它還通過其最高法院近10年來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制止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過寬的解釋,以免其他人使用先進技術有隨時「觸雷」的危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其對外知識產權政策方面一直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進攻性地參與和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調整。美國在雙邊交往中也不斷強制推行自己的「知識產權價值觀」,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使對方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比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更嚴格、要求更高。例如神磨慧,2005年開始的澳大利亞新一輪知識產權法修訂,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貿易協議》的要求進行的。美國頻頻運游答用其《綜合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和《關稅法》的「337條款」,對其認為侵犯美國知游族識產權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威脅和制裁。美國是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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