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與健康中國的關系
㈠ 知識產權對當代中國有什麼現實意義
對於當代中國的國人形象必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從「中國製造」逐漸向「中國質造」轉型;對於山寨產品是一個打擊,侵權層出不窮,訴訟接踵而來,無形中提升了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社會和諧發展至關重要。
㈡ WTO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健康權的沖突
一、、國際貿易與公共健康
全球健康危機迫在眉睫。每年有數百萬的人死於傳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疾病本來是可以預防和醫治的。發展中國家的死亡率尤其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無法獲得有效的、購買得起的葯品。
全球公共健康危機與知識產權保護成了當今國際上的熱點問題。這個問題在國內的討論還比較少,在國外討論比較激烈,但是這個問題的研究對中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因為隨著交通發達等因素,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逃離公共健康危機。
西方國家似乎無法想像這種危機,許多研究將之與在西方國家存在的罕見病相提並論。如有人通過研究歐盟法令141/2000第三條關於罕見病葯物的規定建議把在歐洲針對罕見病葯物的可轉讓市場獨占權(Transferable marketing exclusive)推廣到全世界從而提供傳染病治療葯物的研發激勵。[2] 健康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西方學者由於其立場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全面地看待健康問題,「對於全球化引發的健康問題的普遍關注現在已經成為對自由貿易的一個障礙」 [3],並且認為「經濟和社會因素比醫療服務在公眾健康方面扮演著更加重要的角色」 [4]。而發展中國家的呼聲則是以自由貿易為後盾的知識產權保護影響了公共健康。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貿易和健康之間存在著潛在的配合關系、健康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的一定的雙贏關系以及WTO體系內確認WTO成員方有促進健康的權力的最新發展。WTO的最初建立者確實很少關注健康政策,但是最近幾年來,形勢的發展特別是AIDS傳染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已經將健康推到貿易問題的中心位置。貿易全球化和健康問題正在日益受到關注,健康在國際貿易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被構建。
WTO處理健康政策的幾個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條(允許健康規則限制貿易);《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以及TRIPS協議(允許健康規則限制專利葯物的生產和銷售)。[5]在整個WTO體系中,WTO與健康的沖突最明顯地體現在與挽救生命葯物相關的貿易領域。
健康權在聯合國體系中卻已經被承認為一種人權,但是在WTO體系中,健康的地位還沒有得以明確。健康權作為人權在許多國際法文件中被確認,有人因此認為健康權是一種國際習慣法 [6],也有學者認為WTO體系已經在成員之間發生關於條約義務的爭端時將保護健康作為事實上的解釋性原則。 [7] 後者觀點認為成員方之間文化和資源的差異導致健康政策的差異性,WTO無法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健康政策,無法給成員方強加一個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於是WTO的決策者更傾向於成員方多樣化的政策選擇,而把保護健康作為一種高度服從成員方國內健康政策的解釋性原則,而不是確定一種跨國責任。當然,這樣的原則並沒有在WTO相關的條約、宣言或司法解釋出現,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協定的序言中沒有被當作目的。 [8]
TRIPS協議除明確規定平行進口和權利窮竭問題不得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外 [9],其他諸如強制許可等彈性規定均可啟動爭端解決程序,但是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至今還沒有就TRIPS協議這些彈性規定發表意見,然而在TRIPS 協議以及GATT和SPS協議中,WTO在出現解釋性問題時已經把健康作為一個原則來處理。它雖然在WTO協議和其他相關的多邊協議之中沒有出現,但是根據GATT和SPS協議和多哈部長宣言,上訴機構可以作出有利於國家健康規定的決定。[10]GATT的第20(b)條允許成員方在「出現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時候採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和程序的諒解書》(DSU),爭端解決專家組要對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做「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這一規定可被視為允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據此支持以健康為由來限制貿易的訴求。在健康領域之外,上訴機構就經常採用「客觀評估」來支持成員方在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貿易救濟和限制措施。
實踐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長會議關於進口到貧窮國家的葯品的強制許可的延期談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確認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進行的關於服務領域自由貿易的談判為在WTO體系內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機會[12] 。當然,這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不斷努力的結果。在公共健康與國際貿易領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導著而不是後隨於法律的發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國際貿易政策服從國家健康政策應該作為一種原則,但是進一步地WTO也應該承認健康權,並且WTO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採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確。理由很簡單,正如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標准,健康權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認可的標准基礎上在WTO中得以承認。
㈢ 知識產權為何沒有產生於中國
1.封建社會的「特權」與知識產權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即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國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發明創造者、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內的專營權、專有權。這種特權帶有一定的恩賜性質,與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畢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確認為一種獨占權,是知識產權發展進程上的一次飛躍。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2.知識產權在財產權地位中的確立過程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二、知識產權的發展階段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三、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點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智力成果,已成為當代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
前已指出,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並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當然,公權的滲入並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調節器,這種「平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它需要適時由公權介入進行調整;二是知識產權由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逐漸轉化為一種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能夠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20世紀90年代美國關於網路著作權立法的討論,就反映了這一點。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已日臻完備。國際公約確立的一些原則不斷為各國國內法所吸收,推動了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化的進程,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以我國為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基於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特點,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十分注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努力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符合國際化協調的趨勢。具體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則發展的:第一,注重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接軌,逐步使中國的知識產權符合國際公約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准則;第二,以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獨立保護為原則;第三,在遵守國際公約保護基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
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還表現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數量增多,參加國增多,保護水平提高,以及國際保護組織日益健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知識產權日益成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極力主張建立一個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被列為三個新增議項之一納入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並且最終達成了Trips。Trips是一個代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准、高水平的協議。隨著烏拉圭回合的結束,Trips也隨之生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普遍接受的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並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公約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加入WTO以後,Trips也必將成為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可以說,Trips的生效,使得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3.地區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在加強
當代一些國家或地區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密切的經濟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區性的經濟集團,建立了一些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如歐洲專利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安第斯組織等。以歐盟為例,隨著歐洲統一市場的形成,歐盟先後頒布了《關於資料庫保護的指令》、《關於出租權保護的指令》、《關於著作權保護期的指令》、《關於衛星的指令》等,旨在協調歐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制度。
實際上,在我國當今「一國兩制」的環境下,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也存在著區際性質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問題。這方面研究亟待加強,以促進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經濟、文化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存在矛盾與沖突
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是和一個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經濟實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形式」上的平等並未消除「實質」上的不平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主張對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國際公約條款進行修改,這勢必會與發達國家存在矛盾與沖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北間知識產權外交談判就是一例。由於世界經濟和科學技術存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知識產權發展的不均衡性仍將存在。
從發達國家來說,最主要的是美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的磨擦較多。其實這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是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戰略和對外貿易政策的結果。美國是世界頭號經濟、科技強國,為了維護、鞏固其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為了維持其經濟、科技霸主地位,美國嚴格主張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限制科技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對競爭對手特別提出對等性要求,並且積極主張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世界貿易體制,以使其國際化。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美國1988年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通過,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問題之一,為保護美國的知識產品創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夥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准和要求保護其在他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並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美國將採取報復措施。我國曾在1992年被美國以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為由,列入報復名單。後來經過艱苦談判,最終達成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諒解備忘錄,避免了一場貿易大戰。
㈣ 如何看待在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
在中國市場,知識產權領域有兩種情況存在,一是侵權假冒還是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產專權的行為比較多。二是知識產屬權的擁有人,通過濫用知識產權來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也比較多,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經常上網可能會有感受,每次點開一個頁面或者使用一個軟體,裡面會有很多的條款,幾十條甚至上百條,裡面很多條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說法。比如不能使用別的什麼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軟體之間系統不能兼容的問題。
現在有一些企業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一些特別大的企業來講,應該有社會責任和擔當,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識產權也要有利於便捷的傳播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目前侵權盜版的問題還比較多,還有一些不法的盜版分子從事未經許可的商業性活動。
㈤ 為什麼在中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採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佔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不長,它的興起至今只有兩、三百年的時間,但對於推動資本主義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佔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不足在我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知識產品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民法通則》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對我國現階段存在著的商品經濟作出了正確的說明,而且明確地承認技術已經成為獨立存在的知識形態的商品。這些科學論斷正是我們建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幾年間,經過巨大的努力,我們先後頒布了《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修訂了《發明獎勵條例》(1985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85年),發布了《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2年)。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針對知識產權作了專門規定,從而為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提供了指導性原則。
㈥ 知識產權法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有何意義
你好。知識產權助推新興產業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和保護創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當前國際競爭中的兵家必爭之地,利用知識產權贏得市場競爭的先機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長韓俊在論壇發表演講時指出.
韓俊說,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8%左右.去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也提出這個目標以及到2020年更長遠的目標.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是當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著力點.「十二五」更是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攻堅時期,開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能否發揮出這一助推器的最佳效益是實現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標的決定性要素之一.
「知識產權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財富資源,已經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乃至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體現,知識產權制度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支撐,也是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國家發改委高技術產業司副巡視員孟憲棠在論壇發表演講時表示.
他說,知識產權深刻影響著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直接決定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競爭關鍵是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必須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市場主體自主創新的推動和引導作用.當前,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已經具備一定的基礎,如2010年度全國科技進步獎評審項目中大概有超過1/3的項目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對我國專利資料庫檢索後發現,在戰略性新興產業23個重點方向中,生物醫學工程、航空、軌道交通、衛星應用、高性能復合材料、生物醫葯、先進環保、高效節能等領域發明專利國內佔到九成以上.
孟憲棠強調,加快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必須堅持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強化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一是加強科技政策、產業政策和知識產權政策的銜接協調,特別是要強化科技重大專項、產業重大創新工程和知識產權布局之間的聯系,突出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
二是鼓勵引導企業和研究機構加大投入,集中力量著力突破重點領域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加速形成知識產權,加大對具有重大社會效益創新成果的獎勵力度,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水平.
三是積極研究推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完善高校和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利益保障和實現機制,鼓勵企業聯合構築專業聯盟,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評估交易機制,引導開發和運用具有區域特色的知識產權.
四是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支持企業主體加大知識產權投入,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投融資體制機制的創新.
「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基礎保障作用,將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大力發展.」孟憲棠說.
馮曉青:知識產權制度要立足現實規劃未來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㈦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與wto的關系
您好,知識產權問題在WTO中佔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與「貨物貿易」、「版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權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中國在加入WTO 的申請文件中明確作出承諾,要全面履行《WTO協議定》及其附件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義務,並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五部分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中國加入WTO將會給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深遠的影響,這是顯而易見的。
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與TRIPs相比,加入WTO之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著一定差距。根據TRIPs的要求和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作出的承諾,中國已在加入WTO之前完成了對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這三部主要知識產權法的修改,頒布、實施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加入WTO之後頒布、實施了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並且還在繼續制訂或修改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㈧ 中國知識產權正面臨怎樣的機遇與挑戰
1,中國知識產權網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網站,致力於打造一個集新聞、產品與服務結合的綜合性在線互動平台。新版網站於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之際,全新上線。 網站既提供知識產權領域的新聞資訊,專業文章,也提供為實現專利轉化而建立的展示平台,最具特點的是其提供的專利信息產品與服務以及功能強大的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
2,一是 中國專利量是世界第一,但是轉化率仍然很低,建議看湯森路透的數據和文章;
二是 知識產權正在向嚴格化走,比如近期的射手網的關閉;
三是 知識產權法制和制度方向明確,
四是 中國仍然是 知識產權蟑螂(如商標搶注等)現象普遍;
3.
中國知識產權網CNIPR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是在原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的基礎上,吸收國內外先進專利檢索系統的優點,採用國內先進的全文檢索引擎開發完成的。本平台主要提供對中國專利和國外(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0多個國家和組織)專利的檢索。
平台主要提供以下幾種服務:檢索功能:包括中外專利混合檢索(在原平台基礎上,檢索功能新增跨語言檢索、語義檢索、相似性檢索、公司代碼檢索、相關概念推薦等)、行業分類導航檢索、IPC分類導航檢索、中國專利法律狀態檢索、中國葯物專利檢索。檢索方式除了表格檢索、邏輯檢索外,還提供二次檢索、過濾檢索、同義詞檢索等輔助檢索手段。
機器翻譯功能:針對英文專利,特別開發了機器翻譯模塊,能對檢索到的英文專利進行即時翻譯,幫助用戶理解專利內容,方便用戶檢索。需要說明的是,平台上集成的機器翻譯是由無人工介入的英譯中工具軟體完成,翻譯結果僅供參考,無法與專業人員的翻譯相提並論。
分析和預警功能:本平台開發了專利信息分析和預警功能,對專利數據進行深度加工及挖掘,並分析整理出其所蘊含的統計信息或潛在知識,以直觀易懂的圖或表等形式展現出來。這樣,專利數據升值為專利情報,便於用戶全面深入地挖掘專利資料的戰略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的專利戰略,促進產業技術的進步和升級。
個性化服務功能:包括用戶自建專題庫、用戶專題庫導航檢索、用戶的專利管理等功能。
專利服務的數據范圍:中國專利(包括中國發明、中國實用新型、中國外觀設計、中國發明授權、中國失效專利及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專利)及國外專利(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1個國家和組織)。
㈨ 「請結合你的生活感受,談談知識產權與生活的關系」
知識產權分為很多,你的作業是指?
生活中可能著作權常見一些,中國就更常見了,盜版光碟,網路電影,mp3大都是侵權的結果,
你比較一下中國和外國情況(至少3、4千字出去了)就能夠得出做終結論
㈩ 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內須清醒地認容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