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遺失物所有權的歸屬
① 遺失物的定義是什麼,遺失物的歸屬是怎樣的
一、遺失物的定義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范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二、遺失物的歸屬
歷史上有兩種立法例:羅馬法不承認拾得遺失物為所有權之取得方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於有失主前,負有保管遺失物之義務,不能取得其所有權」,而只能依無因管理,要求失主賠償費用,且無權請求報酬。
日爾曼法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呈報,或者應當催告失主認領,將原物交還失主,並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如果遺失人不認領,則遺失物由國庫、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分享。
中國《民法通則》采羅馬法不取得所有權主義。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拾得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對立統一的,即在規定遺失物拾得後歸還義務和違者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失主應付酬的義務,即拾得人獲酬的權利。
德國民法典從第965條到第984條規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義務以及責任范圍、拾得人的費用、報酬請求權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分別以專條規定了費用及報酬請求權。第971條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報酬。拾得物的價值在一千德國馬克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百分之五,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動物,為價值的百分之三。」該法典賦予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即在立法上規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② 丟失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歸甲所有。
根據物權法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說明,所有回權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所答有權,但是如果通過拍賣或者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權利人請求返還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原權利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償。(根據物權法107條)並且有時間限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請求返還原物。
③ 關於遺失物所有權問題
一樓說的什麼動來產經過5年?哪條法律規源定的?
趙某可以取得馬的所有權,因為他是在交易所以市場價格購得的,為合法交易,且馬匹不是不動產,交付即為所有權轉移;
郭某應當找陳某要求賠償,如郭某同意按照市場價格賣給趙某,那麼陳某應將價款交付給郭某。
④ 遺失物所有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⑤ 遺失物的所有權歸誰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⑥ 遺失物拾得的遺失物歸屬
歷史上有兩種立法例:羅馬法不承認拾得遺失物為所有權之取得方法,規定「拾得遺失專物者,於有失主屬前,負有保管遺失物之義務,不能取得其所有權」,而只能依無因管理,要求失主賠償費用,且無權請求報酬。
日爾曼法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呈報,或者應當催告失主認領,將原物交還失主,並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如果遺失人不認領,則遺失物由國庫、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分享。
中國《民法通則》采羅馬法不取得所有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