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權的利弊
㈠ 集體產權房的利弊之處
目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私下、變相的轉讓大量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影響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給農村的穩定帶來了隱患,也給購房的消費者帶來了各種潛在的風險。一、無房產證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擁有使用權。
而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二、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唯一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三、易產生糾紛,房屋沒有保證
集體產權房有相當一部分是村裡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時任書記就是開發商頭頭,如果幾年之後,一換屆,很可能就會出現糾紛。再者說,村裡開發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狀況名義開發的,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出售鄉產權的住宅,並不具備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簽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僅有的購房合同也可能會因為大隊書記的換屆而變得沒有什麼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這就容易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村民將房子賣出後,就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而面臨房屋拆遷增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後悔,鑒於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麼購房者就只能處於被動無助的尷尬境地。
四、房子質量無保證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集體產權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在質量、信譽方面都沒有保障。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後,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準的用途實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而集體產權的房子相對商品房來說房子質量檢測程序相對缺乏,購買房子後所持有僅為一紙與當地鄉政府簽發的合同,在質量上的隱患相對一般商品房來說較大。
五、拆遷無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並不能將房屋過戶,即使把房款給賣房者,實際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還是原來的賣方。將農村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出售,顯然是一種變相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行為。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六、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准……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七、村民證不合法
有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銷售房子,避開農村集體產權房只能在集體之間買賣的法律規定,而出奇招,就是給買房的城鎮戶口的消費者辦理一個農村的村民證書,這樣,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義來買房。而事實上這種由村委印發的村民證是毫無用處的,就連買賣行為的真實性也無法起到證明作用,況且這種村民證本身就帶有違法性,是不能作為以後有關法律糾紛證據的。
買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說關乎我們的幸福,中國有句俗語叫: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有誰敢說自己運氣就那麼好,所買的房子以後不會出現問題哪?而事實我們也可以看出,因為集體產權房而產生的糾紛在房產案例中是佔有相當比重的,所以我們在購房時一定不能貪圖一時便宜,而為自己以後引來無盡麻煩,很可能最後會失去辛辛苦苦賺來的房子。買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㈡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怎樣的
不知道你的戶口是哪裡的?如果你們都是城鎮戶口,你們買地造房子本身可內能存在很大的法容律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因此,城鎮居民直接在農村買地建住房實際上是違法的,如果遇到征地拆遷之類的事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如果是買農民在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在法律上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情況一直就存在很大的爭議,所以不能說是違法,但是在法律保護上也有局限。
我不知道你們的土地證是怎麼辦出來的,是有當地人民政府蓋章的合法的土地證嗎?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是破產拍賣,這種情況一般是辦不了土地證的,所以也就沒辦法合法地過戶。
當然,如果你的戶口在山下村,那麼取得宅基地建房就都不成問題了。
至於兒子的戶口,如果父母都是城鎮居民,兒子想在農村落戶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這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的問題,當然如果有背後的人為因素影響的話,一切皆有可能。如果父母是農業戶口,那麼兒子就能在父母戶籍所在地落戶了。
㈢ 房屋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區別
1、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和差別在於產權證的產權人一欄填的是單位(集體)還是個人。2、過戶時可以辦集體產權轉個人財產。其實性質是一樣的,只不過他的產權人是個單位(集體)罷了。
㈣ 我買的房子是集體產權,對我有什麼壞處
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內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容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鄉產權並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裡,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裡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由其建設並公開出售的商品房,所以一般不建議購買,因為理論上來說它是不能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房產證、不能抵押貸款、質量問題得不到保障,當然價格也會相對便宜一些。
㈤ 現行農村土地所有制的弊端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及落實不到位引伸出來的問題。農村土地制度缺乏規范化法律保障,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夠明晰、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和流轉制度市場化程度低、農民經營土地收入不高等系列問題。1、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夠明晰,經營者利益難以保證。一方面是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對「集體」的法律規定又不確定,如《民法通則》中界定為鄉(鎮)、村兩級集體,《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則是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多元化的所有權主體使得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極為混亂。另一方面就是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明確、不充分。事實上,現在農地的承包經營權僅是土地的耕種權。經營權從其本質上來說應該屬於使用權。使用權可以衍生出轉讓、轉租、入股、抵押、收益等項權利,而作為具有使用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現在就僅僅只有耕種權、部分的收益權以及極小的處分權。這使得承包經營者無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全部權利,產權主體的利益在實踐中常常受到損害。2、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流轉制度市場化程度低。現行土地制度下,除國家低價徵用集體土地以外,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農戶轉包和集體調整兩種政策方式來實現有限的流動,缺乏市場化的土地流轉機制,結果是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未能起到基礎性作用,不能有效實現土地集中和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的機會大大下降。3、法律法規不健全,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土地使用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政府部門隨意調整農民承包土地的事件時有發生,農民對土地佔有和使用不穩定,導致農民缺乏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熱情,土地經營短期化行為不可避免,土地資源處於掠奪式經營中。這種缺乏投資的土地,必然導致農業生產的條件無法改善,科技含量低,農業生產力無法提高,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二)土地經營規模小所引伸出來的問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按承包人口平均分配,各種質量的土地均勻搭配。土地規模細化,引伸出以下問題。1、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細小分散的農地結構,耕作經營十分不便,農民無法進行大規模投入,農業技術進步的成果難以體現,導致農業規模經濟效益根本無法顯現出來。比如牙舟鎮,近年來該鎮在烤煙產業發展中,遇到的最大阻力不是市場,而是土地難以集中形成規模。該鎮種植烤煙已有二十餘年歷史,但現在每年種植面積不到1萬畝。烤煙這種作物比較特殊,連片煙地中不能夾雜種植諸如玉米等高桿作物,為此,每年鎮、村、組幹部都要把60%以上的精力花在烤煙地的規劃協調上,難度之大,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原因就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土地是按照遠近插花,好中差搭配的條塊分割太細化。2、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難度大。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下,農村中的基礎設施為何難以建設?已建的基礎設施大部分為何難以得到很好的保護?從「公地悲劇」中可得到基本的解釋。如六硐壩區,一條水渠自上而下,有效灌溉面積3000餘畝,集體時期水渠的產權歸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管理,作用發揮好。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由水利部門管理,雖加大了管理力度,但仍然顯現許多問題,處於上游田塊的農戶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常常破壞水渠的規劃設計,私自破渠灌溉,致使維護難度加大、費用增加。類似的行為造成了對農村中已建有的公共產品的破壞。對於農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基礎設施,也常常因佔用土地的問題難以解決或解決的成本過高而無法實施。3、農業科技水平難以提高。家庭分散經營,每家每戶分得的土地極其有限,農民一方面是缺乏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能力,難以進行更大更多的技術改造;另一方面是農民也缺乏提高農業科技水平的動力。因為每家每戶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勞動力就可以耕種,不需要普遍使用機器等新技術,也不便普遍採用機械化耕作,因為小塊土地分割阻礙了機械化的推廣。例如,平塘縣2005年縣多方努力,購買了小型收割機,這種機型比較適合當地小壩區使用,但在推廣使用中阻力大於動力,原因是田塊分割,機通道難以協調修建。4、增加了農業生產的成本。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有了對自己生產活動的自由安排權,同一地區農作物在耕作時間上雖總體上一致,但也有前後的差別,而恰是這種前後的差別,導致農作物的生產、管理成本增加。如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方面,部分病蟲害具有擴散性和流動性,先耕種的田塊可能先發生,也首先進行了防治,但先發生病蟲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後耕種的田塊,後發病蟲害的又會繼續感染已經防治過的田塊,所以,已經防治過的田塊只有繼續且加大用葯量進行防治,直到農作物成熟。這樣反復多次,導致生產成本增加,也導致農產品農葯殘留高,品質下降,相對收入減少。類似情況,近年來在平塘縣種植水稻的壩區普遍存在,病蟲害防治的次數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前的3倍以上。另外,農戶中,隨著兒女長大分居,也要對本戶承包經營的土地進行再分配,從而促進了土地進一步碎化。農民在這樣細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許多時間成本,導致總成本的增加。5、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分散經營狀態下,農戶在進入市場過程中遇到了諸多障礙:一是農戶經營規模狹小且分散,掌握的市場信息既不充分又不準確,因而在市場交換中,農業產前、產後部門往往處於壟斷地位,農戶承擔的風險大而獲利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二是農戶個體的利益矛盾難以協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經營分散化,難以協調農戶在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利益矛盾,難以克服分散農戶在商品生產中的盲目性,「跟風農業」現象時有發生。「風」一來,農戶盲目跟進,引發無序、過度競爭,生產供大於求,價格下跌,產品難銷,造成增產不能增收,使農業生產經營經常處於一種不穩定的震盪之中;三是農產品進入市場交易的成本高。家庭經營的規模過小,專業化程度低,個體農民也沒有多少產品進入市場,即使偶有進入,也是分散成交,市場交易的成本相對加大。</p>
㈥ 目前中國農業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有什麼樣的缺陷或弊端
農村集體土地既歸鄉(鎮)所有,也歸村和村民小組所有,在土地被徵用回或被征購過程中答,對土地補償費的分割使這三級都成為受益者,而承包土地的農民雖失去了所耕作的土地,但因不是所有者,因此,並不是法定的談判對象,因此沒有多少話語權,只能得到些許補償費。除非一個村莊更多的人失去土地,且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才會上訪或聚眾鬧事,多數情況下,理性的選擇是被動接受。省縣兩級政府從經濟發展考慮,往往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不予深究。所帶來的直接後果是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更願意土地被大量徵用或征購,這和國家所推行的最嚴格的土地政策大相徑庭。因此這項政策的實施效果從長期來看是值得懷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農民的上訪是獲取土地佔用信息的主要渠道,但政府並不提倡,因此中央政府很難得到土地利用的真實信息,只能被動接受土地被大量佔用的事實和結果。
㈦ 集體產權的確權對村民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土地承包權可以流轉。不能流轉的是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當然不能流轉,也無權流轉。不能流轉其實就是禁止農民個人進行土地買賣。
㈧ 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有何利弊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分兩權合一、兩權分離兩種情況,經營能力可分為強、弱兩種情況,兩相結合可有四種具體方式,即:
(1)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
(2)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弱;
(3)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強;
(4)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弱。這四種具體結合方式中。
首尾二方式處於優劣兩個頂端,中間二方式則處於中間過渡狀態,且二者誰優誰劣也不固定,但卻是所有者面臨的最現實的兩種選擇方式。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是最優結合方式,是所有者親自經營自己的產業而自身經營能力又很強。此時經營積極性高又無需另行負擔經營成本,效益最好。
(8)集體所有權的利弊擴展閱讀:
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㈨ 集體產權是什麼好處
還會顧名思義集體就是大家的,不是個人的。 既然是大家的那麼個人對他就沒有所有權,也就是不能處分他,權利不一樣。 希望能夠幫到你
㈩ 集體產權的弊端是什麼
集體產權(使用權)稱小產權
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權的房屋是無產證的,也就是說即使你買專了使用權的房子,屬房子也不是你的,而是國家的。你花那麼多錢買到的只是一個居住權,你可以住在這里了。
國家是禁止使用權房屋買賣,但是房屋改建房不在次列(就是使用權可以改成產權房的)。你買了使用權的房子是得不到和產權房那樣的產證。落戶好像沒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