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問題】
某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拍賣一房地產用地,甲公司競得該地塊,並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但是由於某些原因,甲公司無法參與該地塊的開發,私下與乙公司協商交予其開發。甲公司向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相關法律文書,表明將土地交乙公司開發,並願承擔法律責任。
問:國土資源局是否可以直接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拍賣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時競買人的資格問題,以及競買成功後能否將競買權轉讓的問題。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的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物權法》中新增加了工業用地作為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類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作出了規定,即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由此可見,只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能成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適格的競買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拍賣出讓的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適格的競買人依照此規定競買成功的,出讓人應當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本案中甲公司由於具備開發資質,在經過拍賣出讓的程序後,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這種競買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是專屬性的,是基於其適格的競買人資格和其他出讓人要求的條件才取得的,是不能再讓與他人的。讓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競買,隨即轉讓競買權的行為本身就是在規避法律,最終達到不符合拍賣出讓競買人條件的單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筆者認為,對此規避法律的行為應不予支持,國土資源局不能直接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甲公司無法參與該地塊的開發,私下與乙公司協商交予乙公司開發的行為實為放棄競得宗地。依照規定,甲公司作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又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對於這宗土地,應當重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重新確定適格的競買人。
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出讓范圍
《規定》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是廣東、江蘇和重慶等地在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中創新出來的,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為此,《規定》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第19條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要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3.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幾種
4.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5. 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是怎樣確定的
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中底價的特點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的實質是土地出讓底價,即土地招標、拍賣時政府確定的招標、拍賣土地的最低控制價格,亦稱標底或底標價格。是擬出讓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價格;主要根據土地出讓年限、用途、地產市場行情、政府產業政策、開發商競投心態等確定的待出讓宗地的地價;它是政府招標、拍賣土地使用權時最重要的參考價格。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是由政府內部掌握,嚴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的確定是否恰當,直接關繫到土地招標、拍賣能否順利進行。政府制定招標、拍賣底價時,應充分考慮開發商利益和政府的產業政策。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具有以下特點:
1、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是政府出讓具體地塊的最低控制價格,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談判時最重要的參考價格。
由於政府壟斷了土地供應量,土地供應量大小和供應價格高低是作為政府調節市場的一種手段,為了進行有效的調控,底價必須由政府確定。
2、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底價應依據評估地價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的價款巨大,由於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土地價格一般人難以判別,為避免政府收益受損,了解土地正常價格,必須由專門的評估師進行。
3、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由政府確定。
招標拍賣底價與一般評估地價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評估地價是由估價人員依據對土地市場的判斷,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開市場價格,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則是由政府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充分考慮政府產業政策和地價政策等因素綜合確定。
6.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 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競得人
組織拍賣會,由拍賣師主持現場競價,價高者得。
8.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版。
【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許可權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拍賣出讓】: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9.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復權出讓可以採製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