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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土地的使用權和擁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3 06:28:10

㈠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權是否能成為遺產

《繼來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自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權,法律未禁止不得承包給個人,也未禁止繼承人繼續承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處理上述問題的主要依據被繼承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未禁止繼承,則視為允許。

㈡ 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是公民自己的

中國法律規定 公民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所說的確權是確定使用權 名義上所有權 是國家的

㈢ 急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原文

文章出處:中發[2003]9號文件 點擊數:83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提出了林業的「雙屬性」、「雙任務」、以及「三地位」的重要論斷,確定了「三生態」總體戰略思想,明確「三步走」的奮斗目標,實施「六大工程」,推進「五大轉變」,實現林業的跨越式發展。並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林業發展的政策。
「雙屬性」是對我國林業作出一個最基本的判斷,標志著林業既是一項公益事業,又是一項基礎產業。
「雙任務」表明林業不僅要承擔為改善生態面貌、維護生態安全的任務,而且要承擔好滿足社會林產品的需求,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

「三地位」是在貫徹可持續發展中,要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要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在西部開發中,要賦予林業以基礎地位。

「三步走」的林業發展戰略是《決定》按照十年戰略機遇期、建黨一百周年、建國一百周年三個標志性時段,科學的勾畫了我國林業跨越式發展的宏偉藍圖,確定了「分三步走」的戰略步驟。到 2010 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 19% 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風沙區的沙漠化有所緩解,全國生態狀況整體惡化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林業產業結構趨於合理;到 2020 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 23% 以上,重點地區的生態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全國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林業實力顯著增強,到 2050 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並穩定在 26% 以上,基本實現山川秀美,生態狀況步入良性循環,林產品供需矛盾得到緩解,建成比較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

「一鳥兩翼」新的林業生產力布局。六大工程是鳥的身體是今後林業建設的主戰場,是戰略重點,是帶動林業快速發展的火車頭,對決勝全局起著極其關鍵的作用;義務植樹和社會造林是鳥的雙翼,是我們搞好六大工程,加速國土綠化,實現全社會辦林業的重要基礎。

「六大工程」指的是經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正式批准列為國家重點工程,並被逐一寫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林業六大工程。這就是: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京津風沙治理工程、三北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等重點防護林工程、 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用材基地建設工程。

「五大轉變」指的是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轉變,由以採伐天然林為主向採伐人工林為主的轉變,由毀林開荒向退耕還林的轉變,由無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向有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的轉變,由部門辦林業向社會辦林業的轉變。

政策保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 [2003]9 號文件( 2003 年 6 月 25 日 節選): ( 14 )加快推進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森林、樹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促進林木合理流轉,調動經營者投資開發的積極性。( 15 )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要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林業的法律地位,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19 )加強對林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國家繼續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 20 )減輕林業稅費負擔,繼續執行國家已經出台的各項林業稅收政策,並予以規范。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 . 取消對林農和其他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各種不合理收費。改革育林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方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解決。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原則、法規

一、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原則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這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符合黨的一貫政策。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前提,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在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基礎上進行。

二、 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土地流轉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在承包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和改變承包合同。不準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準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不準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 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地有自主的使用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 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應歸於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三、關於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租賃農戶承包地的規定

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應當主要從事產前、產後服務和"四荒"資源開發,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農業產業化經營如果隨意到農村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隱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並,使農民成為新的雇農或淪為無業遊民,危及整個社會穩定。

四、地方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流轉中的職責

地方各級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確實履行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因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以及合同簽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

五、關於發展民營速生林的優勢所在

發展林果業及其相關產業是群眾穩定脫貧的希望所在。民營克服了"就林論林"的傳統林業的嚴重缺陷,通過對土地和森林資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實施農林復合經營,變潛在的資源優勢為現實的經濟優勢,使群眾通過發展適銷對路林果業,達到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環境改善的理想效果。 隨著各項政策的落實,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從長遠看,投資回報率較穩定,風險小。三倍體毛白楊,是經國家經貿委鑒定為"國內領先、國際先進",集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為一體的高科技成果,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推廣的樹木良種,具有生長快、材質好、適應性強、分布廣、經濟效益高等優點。所以大力發展毛白楊,是我省一項跨世紀的生態經濟工程。

六、關於依法營林

鼓勵制漿造紙企業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建立造紙林基地。 造紙林基地建設貸款納入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范圍,根據林業特點確定有關信貸政策,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和放寬限期,並允許以林地、林木資源作抵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地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中,可將造紙林基地實行計劃單列,對造紙林基地撫育間伐的採伐指標實行單報單批,各地區在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中,要確保造紙林基地木材採伐指標的落實。造紙林基地生產的木材,要定向用於制漿造紙。 在林業政策方面,首先應明晰產權,責任到戶。要按照"誰造誰有、誰經營誰收益"的原則,針對林業生產周期長、受益慢的特點,進一步延長林地使用年限,允許繼承、轉讓、抵押、租賃和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其次,要放寬採伐限制。盤活林地資產。只有放寬採伐限制,給經營者以充分合理的自主權、自決權,才能真正體現責任、權利和利益的統一,喚起經營者的主人翁意識;才能使營林者的物質和勞動投入能夠得到相應的回報,有利於擴大再生產。

㈣ 請問物權法中有哪些關於土地森林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㈤ 林業證土地證

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
林權證
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㈥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業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業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

一、我國法律法規規專定,在一塊林地屬上賦予了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

二、根據《憲法》、《森林法》規定:林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按照國家公益林管理規定,凡是國家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林地的所有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歸國家所有。所以,你所承包的公益林只是土地使用權。

㈦ 1968年過後山林農村房屋誰管理權屬歸誰法律是怎麼規定

無此規定。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以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和黨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及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准,有前後數次確定權屬情況的,應以最近一次確定的權屬為准。權屬糾紛證據的採信順序一般應以四固定時期的權屬憑證為准,四固定有調整的,則以證明權屬調整的證據為准。也就是按倒推法進行證據採信,即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土地承包責任制、林業三定、集體林權制度改等不同時期的權屬定論,按倒推法進行採信,後者有定論的以後者為准。


可以作為調處林地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證據材料是:

(1)土地改革時期所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或發證時的檔案清冊;

(2)《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3)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實行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四固定」的文件材料;

(4)土地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調解協議,以及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書;

(5)《森林法》實施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

(6)依法沒收、徵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劃撥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圖,以及依法出讓、轉讓林地使用權的合同書;

(7)國有林場設立時經依法批準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書、規劃書、說明書及其附圖;

(8)1966年前劃為國家建設用地,用地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資料;

(9)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人民政府明確屬於農村集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級經營管理的文件;

(10)人民法院對權屬糾紛作出的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憑證材料和其他證據。

二、可作為調處林地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參考憑證材料是:

(1)依法形成的林地利用現狀調查、森林資源清查和調查的有關成果資料;

(2)當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資)爭議的山林的事實資料和有關憑證;

(3)依法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邊界地圖;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時有關的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規劃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圖;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參考的其他證據。

㈧ 土地的承包權 和經營權分別是什麼

答: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

土地流轉如果承包權不變: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農村土地經營權"這一概念應運而生。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5年1月7日經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8)森林土地的使用權和擁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參考鏈接:農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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