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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23 06:01:05

㈠ 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嗎有什麼利弊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故,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

二、這塊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范圍內,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增加營業成本。如果該公司處於停產或土地閑置的狀態,無異於是一個大包袱。那就不如轉讓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動資金。

這塊地如果轉讓給個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轉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處是成為個人財產了,公司第財產減少了。

但要注意轉讓價格的公允與否:如果價格公允,公司要繳納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個人要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印花稅。

如果價格不公允,或無償贈與,或以其進行利潤分配,或股東分紅,稅收方面還要增加一個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三、這個問題時繼承的問題:

在個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和份額,分別繼承應得土地使用權。

在公司名下,傳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權了,而是被繼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的股份。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財產,不能直接進行繼承。

建議:為了繼承,給子孫留點資產,就繳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名下吧。但不要少繳稅或不繳稅,造成偷稅的嫌疑。

(1)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㈡ 國有企業破產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屬於劃撥土地。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對其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1、企業破產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收回
國有企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無償劃撥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即該國有企業,使用期限是長期的,長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該國有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均有權無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出讓,仍然是國有,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復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屆期,政府此時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但對地面附著物應作適當補償。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當然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安置企業職工
根據國家政策,國有企業破產必須妥善安置職工。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包袱沉重,一旦破產安置職工就是一件頭等大事,安置費用必須落實。為了解決安置費用的不足,國家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其中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金優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是籌措安置費用的重要渠道。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並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3、安置職工優先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抵押物,從拍賣所得款中優先受到償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置抵押,抵押權人也同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了特別法的調整,職工安置成了劃撥土地出讓金的第一順序受償人,抵押權人降為第二順序受償人。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㈢ 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能否轉讓

你查下城市房產管理法,取得後要開發程度達到總投資額25%以上以及其他條件才可以轉讓,主要是防止炒地皮

㈣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未經開發就將土地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違法。

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回三個答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題目中的出讓方違反了第二條規定,屬於違法。

㈤ 國有企業改制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如果企業改制後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保留劃撥方式。如改變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也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顯然,這是由於保留劃撥方式違反了土地有償使用的方針。

㈥ 地方政府部門可以將劃拔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國有企業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回設單位使用國有土答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㈦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一企業,企業再轉讓個人,個人需要繳納哪些稅及費用交耕地佔用稅嗎

國土局出讓土地抄給企襲業,企業在出讓給個人要交的稅個人要交的稅如下:
1,契稅,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2,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土地使用證,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3,土地使用稅,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土地使用稅礦區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如果你所使用的土地是以耕地定義,就需要交耕地佔用稅,否則不用

㈧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如何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後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㈨ 國有企業土地轉讓

絕對沒有可能不經過公開拍賣程序,而通過協議轉讓的形式取得該國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

但你可以通過參與購買他的股權等其他方式,控制其經營權,再想辦法兼並等方法將他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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