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國家主權
1.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駐外大使館的領土主權究竟歸誰
駐外使館的領土主權歸屬是駐外使館所在地的所在國。
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國際法的規范下,駐外大使館等外交代表機構享有治外法權,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具體包括:
1、非經使館館長許可,駐在國官員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駐在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事;
3、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4、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從最根本一點講,現代國家對其所有領土擁有排他性、無可爭議的主權,盡管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各國都為別國派駐的使館專門劃定土地,並依照國際法負有保護使館的責任,但使館館舍所在的土地主權仍然是歸駐在國所有的,館舍的所在地仍為駐在國的領土。
2. 西歐封建社會制度與中國封建社會制度有什麼不同
1、時間不同
中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指政治制度,經濟上的土地私有制要開始於戰國時期,結束於土地改革。)正式開始於公元前221年,結束於公元1911年。也就是自秦朝建立開始,至清朝滅亡結束。
西歐封建社會制度從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到1500年左右的歐洲歷史,被西方史學家稱為「中世紀」,其中從十世紀開始到十四世紀為止約四百年被看作是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它是古代希臘羅馬文明與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一段過渡式的歷史。
2、原因不同
追究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根源,則包括了三個主要的因素:羅馬文明、日爾曼傳統以及基督教的影響。
中國封建社會制度封君封臣,農奴制,庄園采邑制,封建主壟斷土地,不允許土地買賣,與人身依附並存的領主和附庸間的契約關系等。
3、特點不同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壓迫關系,不會改變封建制度作為一個階層社會的本質。
西歐的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經濟合一的制度。封建領主在其封土內首先明確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進而在王權衰落後,又逐步取得了王權在地方的權力並將其轉化為同封土一並世襲的私人權力。
(2)土地所有權和國家主權擴展閱讀:
封建制度的形成方式:
在封建制度,土地所有者統治其他階層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西方,所有土地屬於國王,國王把土地封給貴族、功臣,貴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給親信,如此下去。而在中國,自從商鞅變法起就實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對轄內土地擁有絕對支配權,可以任意買賣。
封建主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要素,對使用土地的農民或奴隸通過地租、高利貸等手段壓迫其他階層。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壓迫關系,不會改變封建制度作為一個階層社會的本質。
在中國封建制度時期,封建領主佔有土地,並管理封地內的農民和奴隸,也可蓄養自己的親信家臣。封地內的自由民自行開發與耕種,而封建主也可以在自己的領地內向他們收取地租。在西方封建制度時期,封建領主不僅佔有農田,還把原來生息在這片領地上的農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帳簿,使大批農民淪為農奴。
中國封建制度里,農民們名義上有獨立的人身,但實際由於各種原因,農民根本沒有自由。在西方,農奴則被視為領主財產的一部分,與奴隸類似,但農奴只可使用不可買賣。並且,西方封建主和中國封建主都擁有很大權利,可以制約國王。每一個大的封建主在自己轄內都擁有軍隊,儼然一個「國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