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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查封後建築物可以銷售嗎

發布時間: 2021-01-23 04:16:55

A. 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而地上建築物被法院查封如何處置

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地上建築物被法院查封,如果法院屬於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依據生效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進行買賣處理。

B. 已經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可否查封和強制

被執行人已於被查封前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第三人的土地進行過初始登記)。現被執行人要求將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從第三人處過戶到自己名下。請問:法院查封的土地,被申請人是否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將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到被執行人的名下?讀者 張峰 答:該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被執行人是否取得了其購買房屋所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因此,被執行人從第三人處購買了房屋的所有權,那麼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給被執行人。其次,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也被查封。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因此,被執行人的房屋被查封,同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轉至被執行人名下,查封的效力應及於其土地使用權。最後,被執行人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權能否申請變更登記至其名下。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的規定,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後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被執行人通過買賣房屋取得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一)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二)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其他事項。筆者理解,該條規定的法院查封地上建築物而限制土地權利時要暫緩登記,是指將被查封人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第三人名下的情形,但被申請人是否可以在法院查封後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查封是為了保護民事糾紛中債權人的利益。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查封登記的前提是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也就是說,該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被執行人名下是對查封這一強制措施的保護。

C. 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款如何處置

□陳戰傑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貨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的貨場土地,並要求B市國土資源局協助執行。但B市國土資源局因市政府城區改造需要出讓了該貨場土地使用權。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國土資源局賠償D市建材公司債務88萬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因債務糾紛而被裁決破產還債的案件不斷增加。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所遵循的原則是,與已有法律法規相銜接,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不遵守市場經濟規則者不得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的原則應該是,屬於企業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企業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國家所有。
此案應該屬於法院拍賣債務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還債,從法律上講並無不當,但關鍵是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屬於企業的財產。如果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時需要依法轉變;如果不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無須依法轉變。因此該案的焦點是債務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則處置方式也不同。由於類似本案的情況普遍存在,筆者就不同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未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一條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第三條規定,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該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債務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國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意義,也不能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法院不產生矛盾,無需轉變。土地出讓金不納入企業還債程序,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已經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法明傳〔2004〕2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規定,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曾經進行過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就有意義,也能拍賣了。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出讓金時,就需要轉變,與法院裁決保持一致了。轉變的方法是,將該土地進行評估,評估額作為出讓金金額,拍賣價款與評估額之差作為該企業財產,納入還債程序,由法院依法處置,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土地出讓金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這種情況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企業的財產,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賣處置,拍賣價款全部納入還債程序。如果抵押的,拍賣價款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未抵押的,債權人都有權受償。如果拍賣價款足夠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全額受償,拍賣價款不足以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B市國土資源局對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拍賣,但應當與法院協調,拍賣價款也全部納入還債程序。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一條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5號)第一條規定,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壓、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規定,B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同時,B市國土資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決定出讓了這塊土地,也屬於奉命行事。法院判決與市政府決定並不矛盾,只要做好協調工作,就不會出現兩部門之間打官司的情況。

D. 土地使用權被法院查封,房子能賣嗎

現在實行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因此,在土地使用權解除保全之前,不能辦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所以不能賣房子。

E.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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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F. 土地使用權被法院查封,房子能賣嗎

個人認為房子的轉讓和開發商的土地沒有必然聯系,因為你們已經拿到房產證,你只需獲得你妻子的同意,就可以轉給第三人。

G. 最高院與國土資源部頒發的一個關於查封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

H. 土地使用權能否查封

當然可以查封,無形的資產也能查封,查封的方法一般是限制土地的轉讓\開發和其他利用,對土地的查封是限制使用者對土地的收益權和處分權.

I. 關於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查封期間屬於權利限制,不能變更、注銷。如果是因使用權到期,主管部門要求注銷,那說明該土地已非使用權人的財產,或理解為該土地不具有處理條件。則法院依法解封。
但,土地使用權登記是1990年出台,至今不足使用年限,可理解為國家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則應給予使用權人補償,但該土地因為使用權人負有債務而查封的話,補償金將直接沖抵債務。

J. 如何查封土地使用權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處置得等問題。由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對國有劃撥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權利,並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所以,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查封處置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處置程序上有很大區別。如果操作不當,會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被執行人行使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產生影響,出現了法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當事人等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出讓金的收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價格的確認、拍賣等問題理解不同,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執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損害了法律尊嚴。為避免上述情況,筆者就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發表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

1、因工作性質的不同,有的執行人員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性質、現用途、規劃用途、土地等級、座落地質等問題認識不足,未依照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轉讓進行審查,造成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存在失誤。

2、對查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直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求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轉讓及未交出讓金而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無法執結。

3、有的地方法院在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時,雖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經規劃部門的用途許可,評估地價低於國家規定標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及公共利益受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得不到執結。

4、對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是直接交給債權人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導致越權行為的發生,使案件得不到執結。

二、解決辦法

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首先要確認被執行人所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2、對符合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執行的,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執行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轉讓的,應由該部門對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作出規定。如果不批准轉讓的,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說明,執行人員應及時告知權利人,由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涉。

3、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規定,由有關當事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而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評估、拍賣、變賣。拍賣、變賣後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通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4、債權人也可依司法文書,對符合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土地,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取得合法出讓手續後,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拍賣、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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