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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權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3 01:49:31

⑴ 民法典與原有的法律的關系

1、第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對利害關系人施加了保密義務)

2、第230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法律效力。

(去掉了受遺贈的情況,因遺贈屬於法律行為,而繼承屬於事實行為)

3、第275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的流通性)

4、第278條第二、三款,業主共同決定事項,以雙三分之二的原則參與表決。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處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的,雙過半即可。

5、第306條第一款,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告知必須是告知的轉讓條件,不能僅告知轉讓事實;優先購買權行使也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不能阻礙不動產的流通)



6、第十四章,居住權。屬於首次在法律層面將居住權固化下來。居住權不同於物權和租權。主要內容歸結為:居住權人享有佔有、使用權。設定居住權應設定書面合同(還可以遺囑的方式),合同中註明:當事人人的姓名、名稱、住所;住宅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辦理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已經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消滅後,辦理注銷登記。

7、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去掉了轉讓抵押財產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表述,在當前重慶地區抵押無須將證返還銀行的形勢下,抵押人完全可以在不動產抵押狀態下,將房屋轉讓。抵斬權人即使認為這該項轉移行為有可能損害其權益,也不能阻止,民法典僅為其保留了在抵押人轉讓財產後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的權益。)

8、第596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本條對原法條的改動不大,列入本篇的意義在於日常簽訂合同時可以作為參照。)

9、第726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同時,還應注意的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出租人拍賣房屋時同樣適用。

(此條規定的意義是,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沖突時,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可以優先,體現了物權優先於債權的理念。)

10、第1006條第三款,本條主要規定器官捐獻,第二款規定了形式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第三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該條規定確認了器官捐獻的推定同意原則,但當事人沒能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其中子女必須是成年)在繼承其遺產的同時,還可以決定其器官的捐獻,可謂權力重大。)

⑵ 有了民法典,人民的生活有了哪些改善

1. 物業斷水斷電催繳物業費怎麼辦?

可以起訴物業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意味著中國首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禁止物業公司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2.住宅用地70年期滿怎麼辦?

自動續期費用按法律繳納或減免

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民法典在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過,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規對於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繳納費用及如何繳納費用上也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3.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怎麼辦?

無償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草案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草案增加的「居住權」,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5.公維基金難啟動怎麼辦?

降低業主共同管理事項與表決比例

公維基金本是小區業主為了維修養護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區域而交納的款項。民法典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6. 房東要賣房租戶怎麼辦

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⑶ 民法典2021年對查封凍結的房產還可以申請居住權嗎

可以的。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回不能買賣、抵押。答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關於查封的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為兩年,也就是說兩年內債務人不能履行償還義務,法院有權拍賣房產實現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案件一直在審理中,如果兩年後債權人沒有進行續封,那麼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一過,查封也就不存在。
法院查封房產後,房產不能被轉讓給他人和做抵押的,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後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很大程度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積極履行法院判決,此後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⑷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具體關系

你與你父親的房屋屬於共有,各佔50%,共有人對房屋都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房屋交給外人居住,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你父親未經你的同意,他擅自對外簽訂永久居住權合同,可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至於若想處理屬於你的50%房產部分,法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基於房產無法分割處理的屬性,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實現,建議協商處理,以和為貴。

⑸ 民法典中是怎樣解釋租房合同

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住房與居住問題,民法典草案涉及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期滿可自動續期、增加規定「居住權」、在租購同權基礎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以及物業領域等問題。


住宅用地70年期滿自動續期:費用按法律繳納或減免

全國老百姓密切關注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問題,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並首次提及費用繳納問題。

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跟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相比,這一次新增的「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表述引人關注。
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根據統計,盡管從上世紀80年代出讓土地開始,也還未出現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形,但近幾年各地還是陸續出現一些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案例。不過,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規對於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繳納費用及如何繳納費用上也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無償設立「居住權」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草案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外,民法典草案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房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近年來,在部分城市租房緊缺的情況下,租客的利益時有得不到保障。對此,民法典草案為落實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公共維修基金如何啟動?

公共維修基金本是小區業主為了維修養護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區域而交納的款項。但過去幾年,部分城市公共維修基金使用比例與效率低下,這些現象時有發生。

對此,民法典草案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並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另外,此次草案還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同意,從而增加了啟動公共維修基金的效率。

針對物業行業亂象新增物業服務合同予以規范

物業服務缺乏監管有的甚至形同虛設;物業公司進入社區時缺乏競爭機制,導致服務質量難以提升;物業公司以盈利為導向但不注重服務態度,缺乏服務意識。這些是全國各地業主時常遇到的鬧心事情。

針對物業行業亂象,民法典草案專門新增物業服務合同一章予以規范。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民法典草案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其中就包括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

比如,民法典草案合同編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另外,針對物業費開支對業主來說是一筆「糊塗賬」、不知情的問題,民法典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⑹ 有法院判決書對房屋有終身使用,可以按新民法典居住權進行登記嗎

《民法典》第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所以憑借法院的判決書可以到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居住權登記。

⑺ 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有哪些

民法典中包括了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責任、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是對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定進行的全面系統的編訂修撰。

(7)民法典居住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民法典以民事權利的保障為核心,圍繞著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而展開。

可以說,民法典以民事權利的確認為經,以民事權利的保護為緯,編制了細密的民事權利保護屏障。民事權利的保護既是民法典的出發點,也是其落腳點。民法典總則編提綱挈領,通過抽象民事領域的共通性規范,構建了民事權利體系,並為各分編的展開奠定了基礎。

在民法總則中,民事主體制度實際上確認了權利的歸屬;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實際上規范了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方式;訴訟時效制度實際上是權利行使的期限規則。

而民法典分則完全是以權利為主線展開的,以總則編所確認的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繼承權的確認和保護為內容,分別形成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並以侵權責任編對權利的救濟為民法典的結尾。

通過對各項民事權利提供立體保障,發出了民法典權利保護的最強音。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間,充分調動了個人從事民事活動、創造社會財富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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