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購銷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

購銷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21:36:29

⑴ 買賣合同執行過程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

標的物物權轉移時間要看合同簽訂原則。如果合同是按照CIF到岸價報價進行的,那版標的物權物權轉移時間就是在乙方收到貨物簽字後才發生物權轉移。如果是合同不是到岸價那麼標的物物權轉移時間就是在你將貨物交到承運人手中的時候轉移,物權轉移到乙方。

⑵ 試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及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的來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但也有幾種列外,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交付的、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標的物到達約定交付地點買受人沒有領取的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損毀滅失風險承擔,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按約定。

⑶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可否以退回標的物抗辯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以法律允許合同雙方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未付清貨款之前歸出賣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但並沒有規定可以退回標的物的抗辯權。
三、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或者有瑕疵,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異議。對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⑷ 如何認定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求解答

(一)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 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
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於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
。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於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其損失。
3、所有權保留買賣
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於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並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乙的行為並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
無權處分行為
(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⑸ 買賣合同中,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標的物所有權,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個人或者組織。

客體是與主體版相對的范疇,權是指主體的意志和行為所指向、影響、作用的客觀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發生權利義務聯系的中介。如演出合同中演員的表演。

⑹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⑺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價款付清時發生轉移對嗎

不是的,

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

但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並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⑻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抗辯

你好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餘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於其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並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此均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權衡決定。其放棄擔保物權,並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佔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與終止屬於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並非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⑼ 買方什麼時候才能取得商品的所有權

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一方將約定的標的物交給對方以消滅自己權利義務的一種行為。至於交付的種類,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主要有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以及現實交付。下面簡單地對幾種交付方式進行舉例說明:(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例如甲將其所有的書賣給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書交給乙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甲還想留書閱讀,這時甲可以再與乙訂立一個租賃或借用協議,使乙取得間接佔有,以代替現實交付;(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4)現實交付,是指直接將標的物轉移給他人的制度。由此可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需要登記才能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情況(現實中主要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