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時交付的四種方式
㈠ 房屋所有權轉移應如何進行
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根據現行規定,實際的民事關系中,至少有四種情況可以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這四種情況是: 一、受讓房產關系中根據合同規定履行完義務而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其根據是,1.有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沒有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2.房屋買賣關系已經成立。由於受讓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交付了房屋,整個房屋買賣關系已經終結,房產雙方當事人進行過戶登記僅是隨附義務,不影響房屋買賣關系的成立。3.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由於出讓人已按合同規定實際交付房產,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沒有了,其權利也就不存在了。4..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管理權。出讓人已按合同規定實際交付房產,不僅對房屋沒有了所有權,連管理的資格都沒有了。 二、受讓房產雙方當事人進行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三、行政行為使房產所有權轉移(如房屋拆遷、稅務處罰拍賣、沒收等); 四、法院裁判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就以上四種情況分析,如果它們在同一的爭議關系並列中,從整個法律理論上說,審判權是憲法賦予的國家司法最終權,包含了對行政管理權與私權關系的審查,裁判是司法最終權的體現,所以,裁判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形式效力最高。行政管理權是憲法賦予的國家最高管理權,是公權,其效力顯然高於下位特別法賦予了房產的過戶登記的物權的私權效力和普通法賦予的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物權效力,但低於國家司法最終權,因為行政權受司法權的制約,行政行為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權轉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房產的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有特別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是特別法賦予了房產的過戶登記的物權效力,具有較強排他性,效力再次之。受讓房產關系中尚未進行房產過戶登記而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有普通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賦予的物權效力,效力比房產的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又次之。四種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而不是發不發生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房產所有權轉移有效無效問題是另一法律角度,在此不述)。 傳統的房屋未經轉移登記,所有權不轉移的理論,與訴訟時效理論也是相悖的。受讓房產關系中尚未進行房產過戶登記而實際交付房產經過兩年,只要行為有效,讓房人已喪失法律對實際交付房產的所有權的保護,無法擁有該房屋合法產權,該房屋合法產權當然轉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再適用傳統的房屋未經轉移登記,所有權不轉移的理論。
㈡ 簡述物權法中所有權取得的幾種情形
所有權:
(1)動產:法律行為+交付取得所有權。(輪船汽車飛機這類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
(2)不動產:法律行為+登記,登記後才有所有權。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繼承/遺囑:繼承or遺囑開始時就發生所有權變動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說了一下,細看也會考的。
(5)先佔、添附、取得孳息。
㈢ 農村土地所有權有幾種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㈣ 請問什麼叫做房屋的權屬性質,有哪幾種類型
根據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和現行房產測繪的相關政策規定,房屋按產權性質總共分為八大類:
1、國有房產。即歸國家所有的房產。具體又分三個細類:直管產、自管產、軍產。直管產又分中央級公產、市級公產、區(縣)級公產和撥用產。
2、集體所有房產。指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3、私有房產。包括中國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在華外國僑民、外國人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以及中國公民投資的私營企業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4、聯營企業房產。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之間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型經濟實體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5、股份制企業房產。指股份制企業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6、港、澳、台胞房產。具體又分為合資產、合作產和獨資產。
7、涉外房產。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投資建造合夥購買的房產,又分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企產和外產。
8、其他產。凡不屬於以上各類別的房產,都歸在這一類。具體有四種:其他產、代管產、宗教產和社團產。
9、期 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
10、有限產權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4)所有權轉移時交付的四種方式擴展閱讀: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須帶的證件:
1、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六)房屋測繪報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4、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5、抵押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抵押合同;(五)主債權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他項權證書;(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7、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四)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五)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六)其他必要材料。
㈤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2種 1
㈥ 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有幾種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㈦ 不動產所有權的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類常見的相鄰關系。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窯、築水渠、修糞池等)、建築施工(如蓋高樓、修圍牆)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佔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不動產權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㈧ 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時,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得以哪幾種方式救濟侵權損害不當得利為什麼
1 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只要沒有進行過戶,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還原物。 2 如果專是動產,且已經交屬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還原物,反之,則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話,你還可以直接要求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
㈨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我國草原所有權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內有權;集容體所有的草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所有權。草原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改變的,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徵用之後,集體所有草原變為國家所有。
剛才打錯了,對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