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定義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1)所有權定義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所有權
搜狗網路-使用權
B. 請問合同中所有權和留置權的分別的定義能通俗點講或者舉例說明最好了。
所有權就是指你對你所擁有的東西在法律上的控制權,任何人不得剝奪你的權利。比如你買的衣服、房子、電器等,你買了後就對這個物有所有權。
留置權:東西是別人所有,如果你債權人,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比如汽車、電腦),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簡單說別人欠你錢,把他的東西放到你那裡,你暫時控制這個東西,你對這個東西就有留置權。
C.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成員權的學理定義
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基於一棟建築物之構回造、權利歸屬及使用答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而產生的,作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簡言之,成員權是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區分所有權和處理共同事務的表現方式之一,是以組成團體並以構成人員權利義務的方式實現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及共同事務管理權。
D. 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所有權:東西是你的,但不一定是你在管理;
管轄權:是你在管理,但內不一定是你的容東西。
就像我國的釣魚島,我們有所有權,但沒有管轄權。因為是被他們非法佔領,並實施管轄的。
如果站在日本的角度就是:他們有對釣魚島的管轄權,但確沒有對它的所有權。
有的時候有管轄權可能對一國有很大的利益牽扯,比如你管轄了這一片領土,就會在資源上先行開采了,對於已開採的資源,好像可以具為已有。日本經常這這么干,他們侵佔我們東三省近四十年,把那裡的資源全部侵佔,並用來發展自己的工業。如果他們在二戰後把侵佔的資源全部歸還中國,並賠償中國的戰爭損失的話,他們也不會有今天的發展。。。再就是我國南海目前也有很多島礁被鄰國非法佔有,他們都在不斷開采那裡的資源,然後還以高價再賣給我國,真是可恨至極啊!!!
E. 《民法》條文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定義是誰出資誰擁有。為什麼……
《民法》條文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定義是誰出資誰擁有。為什麼我父親生前擁有的、依據國家房改政策規定發給他的、專項用於購買房改房屋的住房補貼,在我父親去世後,在遺產尚未分割的狀態下,此項住房補貼全額被沒有放棄遺產繼承的眾多合法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用於購買我父親生前所在單位自建的、購房價格低於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新建住房、該房屋產權並由其獨自擁有?
既然此項住房補貼的性質已經被認定為遺產,而且又是被國家房改政策指定用於購買房改住房的專項資金、不準挪用。那麼全額使用該項住房補貼購買的新建住房,理所當然就可以被認定為遺產中的不動產了。為什麼有的律師卻認為該項住房補貼是遺產、可以由合法繼承人分割;而使用尚未分割的、全額的該項住房補貼購買的新建的房改房屋卻不是遺產、不能由眾多合法繼承人共同擁有?
F. 何謂物權法上的物權 定義並舉例說明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案例:某甲在草場發現一隻走失的綿羊,領回家中飼養.某乙聽說此事,找到某甲,聲稱該只綿羊是自己家的,要領回去.某甲查問某乙家綿羊的特點,沒有相似之處,便拒絕講綿羊交給某乙.某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甲返還其侵佔的綿羊.在法庭上,某乙沒有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是綿羊的所有權人.某乙主張某甲應提供其對爭議綿羊具有所有權的證據,某甲沒有證明.法院判決某甲為合法佔有,不構成侵權,駁回某乙的訴訟請求.請結合本章內容思考:1.某甲對綿羊是否構成佔有?2.某甲對綿羊的佔有,是何種類型的佔有?3.作為佔有人,某甲對於該綿羊享有何種權利?4.你認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對嗎?
分析:在本案中,某甲發現走失的綿羊領回家飼養,就已經佔有了這只羊.按照佔有成立的條件看,某甲符合佔有的主體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佔有的客體是綿羊,是有體物,符合佔有客體的要求.在佔有的客觀方面,某甲對綿羊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在實際上控制了這只綿羊.在佔有的主觀方面,某甲作為佔有人,對佔有的綿羊具有佔有的意思.既不是對佔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單純的不以任何意思為要件,只是單純的事實上的支配.這種佔有是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和平佔有、公然佔有和單獨佔有.某甲在佔有該綿羊之後,就享有了佔有的權利,可以使用該物,並享有就該物取得收益的權利.
某乙獲悉某甲佔有該綿羊後,生成該只綿羊是自己家的並主張領回,但沒有舉出其對該綿羊享有所有權的充分證據,某甲拒絕將綿羊交給某乙,是正當行為.當發生訴訟的時候,按照舉證責任的規則,某乙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對爭議綿羊享有所有權.但其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反之,某乙讓某甲提供甲對綿羊享有所有權的證據,則不符合證據規則要求.因此,法院判決某甲為合法佔有,不構成侵權,並駁回某乙的訴訟請求,是完全正確的.
G.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H. 非法人所有權的定義及內容
非法人組織能否成為民事權利主體?對此問題歷來存有分歧。依照民事主體的基本理論,凡不具備法律人格的團體,當然不得具備主體資格。但鑒於實際生活中非法人組織需要以自己名義從事交易活動且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已被法律承認,故承認其民事主體地位漸成學界共識,而1999年3月頒布的《合同法》第2條有關「其他組織」亦得簽訂合同的規定,似乎也對之進行了實體法上的肯認。
但依筆者的觀點,非法人組織能夠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參加訴訟,並不等於其具有民事權利主體的地位:所謂「權利主體」,須為權利義務的獨立承受者,而非法人組織不具有獨立財產(法人的分支機構為法人的組成部分,其財產為法人財產之一部;合夥財產則為合夥人共有),故其簽訂合同所獲之債權、債務乃至責任以及因訴訟所獲之權利義務實質上歸屬於他人(即歸屬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或者合夥人),故合同主體或者訴訟主體並非必然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權利能力,非為實質意義上的民事主體。[22]
就物權法的角度而言,依據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僅得設定一個所有權。故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只能有一個所有人(或為法人分支機構,或為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或為合夥,或為合夥人)。但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既為法人財產之一部分,亦即其財產所有權屬於法人,則法人分支機構便不可能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而合夥財產既為合夥人所共有,則不可能在確認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同時,承認合夥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據此,非法人組織不得享有財產所有權,進而言之,亦不得在實質上享有任何他物權(現實中,非法人組織不能以自己名義登記設定於不動產的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雖其可能得以自己名義設定無須登記的動產擔保物權,但因擔保物權亦為「財產」之一種,而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擁有任何財產,故其仍非該種他物權之真正主體)。
結論就是,非法人組織的物權法主體地位問題,是其民事主體地位問題的派生,其模糊性完全源自對「權利主體」之實質內涵的一種廣泛誤解。
綜上所述,物權法上的物權主體應為自然人與法人,國家作為具有公權性質的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在物權法上具有不同於自然人與法人的特殊主體地位。而集體與非法人組織,均非物權主體。
I. 使用權,所有權與產權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嗎
一、什麼是房屋使用權?
房屋使用權是指擁有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的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二、什麼是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房屋所有權是區分使用權的一個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僅具有使用權外還具有支配的權利,可以自由的買賣、處置,是房屋的較高許可權-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許可權。
三、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產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定義以及二者之間區別的相關解答。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