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
㈠ 土地使用權能否查封
當然可以查封,無形的資產也能查封,查封的方法一般是限制土地的轉讓\開發和其他利用,對土地的查封是限制使用者對土地的收益權和處分權.
㈡ 國土資源部對收回被司法機關查封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批復是否有效
您好,該來批復尚未失效,批復具體自內容如下:
國土資源部對收回被司法機關查封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批復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
文號:國土資函403號
發布日期:1998-12-11
執行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
你廳《關於收回被司法機關查封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的請示》(瓊土海環資〔1998〕3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司法機關因債權債務糾紛而查封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須是訴訟當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對於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內,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查封期限結束後,則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㈢ 土地使用權被法院查封,土地還能變性嗎
查封期間屬於權利限制,不能變更、注銷。如果是因使用權到期,主專管部門要求注銷,那說屬明該土地已非使用權人的財產,或理解為該土地不具有處理條件。則法院依法解封。
但,土地使用權登記是1990年出台,至今不足使用年限,可理解為國家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則應給予使用權人補償,但該土地因為使用權人負有債務而查封的話,補償金將直接沖抵債務。
㈣ 如何查封土地使用權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處置得等問題。由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對國有劃撥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權利,並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所以,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查封處置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處置程序上有很大區別。如果操作不當,會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被執行人行使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產生影響,出現了法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當事人等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出讓金的收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價格的確認、拍賣等問題理解不同,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執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損害了法律尊嚴。為避免上述情況,筆者就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發表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
1、因工作性質的不同,有的執行人員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性質、現用途、規劃用途、土地等級、座落地質等問題認識不足,未依照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轉讓進行審查,造成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存在失誤。
2、對查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直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求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轉讓及未交出讓金而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無法執結。
3、有的地方法院在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時,雖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經規劃部門的用途許可,評估地價低於國家規定標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及公共利益受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得不到執結。
4、對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是直接交給債權人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導致越權行為的發生,使案件得不到執結。
二、解決辦法
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首先要確認被執行人所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2、對符合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執行的,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執行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轉讓的,應由該部門對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作出規定。如果不批准轉讓的,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說明,執行人員應及時告知權利人,由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涉。
3、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規定,由有關當事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而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評估、拍賣、變賣。拍賣、變賣後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通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4、債權人也可依司法文書,對符合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土地,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取得合法出讓手續後,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拍賣、變賣。
㈤ 最高院與國土資源部頒發的一個關於查封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
㈥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封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提供擔保財產,並交納保全費後,法院可以查封對方房產。
㈦ 到什麼部門查詢查封土地使用權情況
可到當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不是辦理了出讓。自然人可以憑著自己的身份證來查詢。
如果是國土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那麼本人持有效證件到當地國土部門辦證申請調閱土地使用證上的相關內容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等必須經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7)查封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㈧ 什麼是依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也是一種財產性權益啊,像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很值錢的。內既然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容益,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也就可能成為訴訟標的,或者是作為一個給付的一個凍結抵押來操作。
所以遇到依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權,也沒有什麼好奇怪的,等到訴訟結束或者執行完畢,就會給你解封。
㈨ 查封的土地能跟相鄰的土地合並嗎土地使用權人是同一個單位
國土出讓備案,就可以了,不過合不合並無所謂了,如果是想合並一起建設,去國土、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