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買地使用權多少年
❶ 中國人可以在越南購買土地嗎
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
對於獲得越南的土地使用權,中國企業及個人主要有兩種內方式:
一、中國容企業和越南企業聯營,中國人出資,越南人出地。
二、向越南人投資錢,讓他們幫助買地,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土地使用權仍然在投資人的手中。
關於很多外國人在越南峴港的海邊通過投資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越南國防部在近日舉行的國會第十四屆會議第八次會議上已經提交了報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說明。
(1)越南買地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國防部的報告,目前在越南共有134家中國企業在越南使用著160000公頃土地。
從2011年到2015年,在峴港共有134塊地為中國的企業和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其中一部分是這些企業向峴港市政府租賃使用的。
其中,有一名國籍為中國的男子聘用6名越籍華人幫忙買地近2000平方米,共84塊地,交易價值在1000億越南盾以上。
還有7家中國企業在峴港海邊租賃土地的使用權50年。
❷ 越南的房子是永久產權嗎
1.外國人購買越南的房復子房屋產權為制50年。(只能買新屋,不能買二手房)(轉賣給本國人,本國人的房屋產權轉變為永久)
2.外國人到越南買土地、可以獲得永久產權的方式有兩種:
1 )與越南公民結婚的外國人。
2 )成立合資公司:本國人持有51%或以上股份,外國人持有49%股份。
❸ 在城裡買塊土地擁有權多少年
目前,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從拿地開始計算,大致分為:
1.)住宅回用地答,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我國是土地國有,買房子實際是國家土體使用權的出讓,所以我國房屋有產權年限。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❹ 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1、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
(1)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2、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
(1)農用地使用權年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使用年限是三十年,草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使用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宅基地使用權年限:無期限,可以給自己的孩子繼承。
(3)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通過土地劃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
(4)越南買地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❺ 越南土地多少錢一平方米
越南土都私化要套用模式考察至於少畝同各差異極
❻ 各國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幾年
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實行政府所有制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由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讓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並一次收取整個出讓期限內各個年度地租的貼現值總和。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內容做了修改,香港此後實行了土地批租制和土地年租制的混合體制。從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角度分析,混合體制與單一的土地批租制相比,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合理。我國內地實行與香港大體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香港的土地管理經驗可以為我國內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借鑒作用,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體制應該成為我國土地出讓制度改革的備選方案之一。
香港的
土地出讓制度
(一)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
香港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和新界地區三部分,全境土地面積 1097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對全港土地詳盡的地籍測量,調查和登記了香港境內土地的產權、位置、面積、用途等,同時對土地所有權制度進行變革,宣布除新界部分農業用地歸當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統稱為「官地」,最終所有權歸英國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為行使。
1997年7月1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按照1990年4月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從法律上確定了回歸後香港土地的特區政府所有制形式。
(二)香港土地的批租制度
自1842年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後,香港就開始實行土地批租制度,即土地所有權歸英國皇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為掌管並向土地開發商或土地使用者批租土地,開發商或使用者通過承租取得規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並向港英政府一次性交納規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997年香港回歸後,依照「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有關法律,港英時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得到延續,香港特區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制度繼續實行,其收入全部歸特區政府支配。
香港政府通過土地契約將不同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受讓人。土地契約是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在協議中出讓方允諾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出讓金後在規定期限內擁有土地使用權,並在期限屆滿後歸還土地。土地契約明確規定了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積、租約的期限、土地用途(如住宅用途、工商業用途或其他用途)和對土地使用的限制條件(如建築物的高度、式樣等),土地契約的各項條款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更改。如果受讓人有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求,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政府允許改變契約中的有關條款,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獲得同意並補交相應的地價後方可更改用途。
(三)香港土地批租的期限
英國統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時間內,香港土地的租賃期有多次變化。(1)港島及九龍界線街以南的土地。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當時租期未做明確規定。1844年以後租期確定為75年,並不可續約;1848年,因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港英政府把租期從75年延長至999年,而且不補交任何地價。在隨後的50年中,除大部分九龍半島內地塊以及海旁地塊外,香港港島及九龍界線街以南批租的土地,租約都是999年租期。1898年,港英政府認識到租期過長導致政府無法與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時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約,代之以75年可再續租75年且不另收地價的租約,同時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滿後支付按新標准制定的土地租金,此後,75年租期成為標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歸(部分例外的情況是尖沙咀東部地塊批租的土地期限亦為75年,但不可續約)。(2)北九龍及新界土地。1898年,北九龍及新界土地由英國政府向中國租借,由港府接管。港府以99年減最後3天(由 1898年7月1日起計)批租給土地開發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滿時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歸還中國。
香港回歸前,所有土地契約都將期滿,為了保持香港在過渡期內政治和經濟的穩定,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規定,港英時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將繼續實行下去。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滿的土地契約可以續約;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約可以自動延長至 2047年;租賃期限超過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約依然有效。目前,港府仍以拍賣、招標或協議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約的期限最長只能到2047年。
香港土地的
地租和地價
(一)地租、土地出讓金和地價
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屬於土地公有制范疇)嚴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香港政府出讓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香港政府依靠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以提供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
對於土地所有者來說,地租是出讓一定時期的土地使用權所收取的報償,對於土地使用者來說,地租是取得一定時期的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代價。地租按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收取方式可以分為「批租制」和「年租制」兩類。其中,「批租制」是指一次收取整個出讓期地租的制度,「年租制」是指按年收取地租的制度。香港實行土地批租制度,其實質是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讓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並一次收取整個出讓期限內各個年度地租的貼現值總和,這一總和即土地在出讓期限內使用權的報償,通常被稱作土地出讓金。
在香港,土地出讓金通常被認為與地價聯系在一起。首先需要辨析的是,香港的地價與西方國家土地私有制度下的地價概念是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權允許買賣,地價是指土地所有權買賣的價格。土地政府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允許買賣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所以在香港,地價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包括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格和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而土地出讓金作為土地在出讓期內使用權的報償,與地價既有同一性,又有很大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土地出讓金反映並適用於土地租賃關系,而地價則反映並適用於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關系,兩者各自具有獨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二)土地批租價格與名義年租制
在土地批租制度下,香港的地價分為完全市場價格、下調地價和名義地價(只相當於完全市場價格很小一部分)三種類型。只有非盈利性組織(如政府、學校、醫院和寺院等)、負責向香港低收入群體提供廉租房的香港房屋署和政策支持的特殊行業(能源、交通、通訊等)有資格申請按名義地價和下調地價批地;盈利性的工商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完全市場價格批地。土地的完全市場價格是在一級土地市場上通過公開拍賣土地的方式實現的,通常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
香港政府在實行土地批租制度的同時,還實行了「名義年租制」,對1985年5月27日以前批出或到期後已獲得續期的土地徵收名義年租金。名義年租金的徵收目的是對香港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象徵,一般數額極小(在港島及九龍界線街以南的居住、商業和工業用地,不論面積大小,每幅土地每年交租1000港元),在土地批租初期就固定下來,且每年不調整租值。
(三)香港的實際年租制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內容做了修改。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規定,1985年5月27日期滿的土地續約後,土地承租人不用補交地價,但要在續約期內繳納實際年租金;同時規定1985年5月27日以後新批出的土地,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一次交清地價外,還要按年繳納實際年租金。目前,名義年租金和實際年租金處於並存狀態,未到期的批租土地還在實行名義年租金,續期和新批租土地則全部實行了實際年租金制度。在徵收范圍上,除了新界原居民的鄉村屋得到豁免外,名義年租金和實際年租金涵蓋了香港所有物業,目前香港213萬個物業總數中,繳納實際年租金的物業數為158萬個。
實際年租金的計算方法為物業應課租值乘以固定的租率。每年由香港政府所屬的差餉物業估價署通過評估房地產(土地和房屋合並評估)租金市值來確定應課租值,然後由政府根據調整後的應課租值乘以3%來確定土地的實際年租金額。在實行了實際年租制後,因為一部分土地租金從首次拍賣地價轉變為每年的實際租金,所以理論上來說拍賣的竟標地價與實行實際年租金制以前相比必然會有所下降。目前,隨著到期續約和新批租土地累計數量的逐年增多,實際年地租收入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近五年香港政府的土地年租金收入平均約占財政總收入的2%。
香港土地年租制
與批租制的比較
(一)土地批租制的分析
根據地租理論,城鎮土地地租主要包括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部分(個別土地租金中的壟斷地租不在此討論范圍內)。絕對地租一般指城鎮中位置最差的土地所必須支付的最低標准地租;級差地租一般指城鎮土地位置差別和土地固定資本含量差別造成土地租金差別,其中位置的優劣形成級差地租Ⅰ,土地投資多少形成級差地租Ⅱ。城鎮中一塊土地的地租通常是由絕對地租、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加總得到的。在香港,通常把城市與農村交界處的土地地租視作絕對地租,而一幅土地的絕對地租可以與政府徵用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過程中發生的征地費用相對應,是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之前就發生的;一幅土地的級差地租Ⅱ可以與政府對這塊土地支出的前期開發費用(七通一平)相對應,也是在土地出讓之前發生的。與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Ⅱ不同,級差地租Ⅰ決定於土地的位置,其量值取決於土地的位置優劣所決定的供求狀況(根據地租Ⅰ的特點,可稱之為位差地租),不同時點的供求狀況不同決定了級差地租Ⅰ在出讓期內不同年份中的量值不同,需要通過評估來確定。所以,香港地租主要由出讓之前的征地費、前期開發費和出讓期間的位差地租三部分組成,其中位差地租在使用期間會隨著外部影響因素的變化而發生大幅度的變化,從而在整個地租中起決定性作用。
如前所述,香港的土地批租制是政府一次性出讓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後,並一次收取出讓期內各個年度年地租的貼現值總和 (出讓金)。通過對地租的構成分析可以看出,香港每年的土地租金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雖然征地費和前期開發費是固定的,但位差地租在出讓期內不同年份中的量值是不同的,需要通過評估來確定,只有在確定了土地出讓期內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才能最終確定土地出讓金。在土地出讓初始階段,因為不可能掌握未來不同年份中影響土地位差地租的所有信息,也就無法在初始階段通過確定未來年份的位差地租並貼現來算出當前的土地出讓金,因此,土地出讓金只具有理論意義,而不能直接確定為土地的出讓價格。在實際操作中,香港政府主要通過在一級土地市場上拍賣的方式出讓土地,拍賣價格形成了地價(土地的出讓價格)。比較地價和土地出讓金可以發現,地價與土地出讓金的唯一不同之處在於用未來年份的「預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實位差地租」,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雙方在土地出讓初始期,通過對未來出讓期內全部年份的土地位差地租進行預評估,再將經過評估的地租貼現換算成各自認可的當前土地價格,然後在一級市場上達成土地出讓交易。因為用「預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實位差地租」,加之土地市場中投機因素的存在,地價與土地出讓金必然會發生背離,背離的程度取決於對未來土地供求信息掌握的不完全程度以及土地市場的投機程度,背離的結果必然導致土地市場價格的扭曲,現實中的表象就是土地市場價格的波動要大於土地租金的波動,香港商品房市場的房價和房租關系為這種地價和地租的背離關系提供了佐證,從附圖可以看出,香港房價的波動幅度要遠高於房租的波動幅度。
(二)土地年租制的分析
土地年租制與土地批租制相比較,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按年收租,土地年租制不是在土地出讓初期一次性收取出讓期限內的全部土地租金,而是按年度分別收取土地租金;二是每年調租,土地年租制按年收取的租金不是固定不變的(在這一點上區別於名義年租制),而是每年調整土地的租值。
地租是土地使用權的報償,在這一點上土地年租制與土地批租制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在徵收方式上兩種制度略有不同:在土地批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出讓金(出讓期限內各個年度地租的貼現值總和);在土地年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的年租金。需要說明的是,土地年租制與土地批租制在徵收方式上並不是完全對立的,實行土地年租制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取消土地批租制。如前所述,地租中所含的征地費和前期土地開發費是在土地出讓前就已經發生的,數額也是固定的,因此可以在土地出讓初期徵收,沒有必要再分攤到不同年份的年租金中徵收。需要按年度評估和徵收的主要是地租中所含的位差地租。理論上說,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應該由市場決定,即由該年份內土地使用權的供求關系來決定,但因為土地的不動產性質,其使用權不可能每年都在土地市場上交易,所以位差地租在實際徵收上是行不通的,實踐中往往採用土地市場價值或租金價值的評估值作為徵收位差地租的依據。香港政府實行的實際年租制就是這種情況,每年由香港政府評估房地產租金市值來確定應課租值,然後由應課租值乘以一個固定的租率來確定每年土地的實際租金額。
此外,實際年租金反映的是以年為單位時間的土地租賃關系,而不是以年為單位時間的土地使用權買賣關系,即實際年租金是土地年租,而不是土地年價,理論上只有位差地租可以當作土地年價。在香港,實際年租金雖然通過每年重新評估租金市值來實現與市場位差地租同步變化,但因為評估租金市值時有信息失真的問題。加之租率是由政府決定而不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因此實際年租金與位差地租必然會存在「租金差值」,「租金差值」的大小由評估租金市值的准確程度及政府設置實際年租金租率的合理程度決定。在香港的實際年租制度下,實際年租金因不能完全反映該年內土地使用權的供求關系,導致「租金差值」的存在,不同年份的「租金差值」因為不能在土地年租金中體現,就必然要經過貼現進入土地出讓金中,成為初始地價的組成部分。
(三)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體制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香港目前實行的土地出讓制度實質上是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體制。首次拍賣時,地價中包括征地費、土地前期開發費和出讓期限內各個年度「租金差值」的貼現值總和,土地出讓期內,按年徵收的是根據房地產租金市值評估值乘以固定租率確定的實際年租金。土地出讓的混合制度可以彌補單一制度的不足,從使用者的角度看,土地使用者不用一次支付全部地價,減輕了初始階段的負擔,使土地投資安排更為合理;從政府收入的角度看,雖然每年取得的地租收入較少,但因為可以每年重估應課租值,所以能夠持續不斷地取得土地增值的收入,使政府的租地收入更為平衡。
香港土地出讓制度的
啟示與建議
通過對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發展過程的經驗分析可以看出,香港實行的混合體制仍然是土地政府所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出讓制度。在土地租金徵收方式中,混合體制實質包含「價」和「租」兩個部分,其中「價」的部分仍然是土地出讓時一次性收取的出讓金,是由土地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租」的部分則是按年收取的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報償,是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配土地收益的方式,是真正意義上的地租。實行混合體制後,土地的初始出讓價格會下降,因為一部分地租會從初始地價轉變為年租金,初始價格下降多少,則由年租金的租率決定。在土地價值的評估方式確定以後,年租金的租率可以作為有效的政策杠桿,調節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混合體制如果設計得當,與土地批租制相比具有以下優勢:(1)為地方政府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2)向土地市場傳遞相對准確的價格信號;(3)調節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與集約化使用;(4)減少土地價格的波動幅度,降低金融系統風險。
我國內地實行與香港大體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自從1990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凈以來,我國開始在城鎮實行以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為基礎,以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為特徵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具體方案制定過程中,我國也選擇了與香港1985年以前相同的土地批租制而不是年租制或混合體制。十多年來,土地批租制度為地方政府加快城鎮建設,促進城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在實行過程中也逐漸顯露出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土地批租實現的財政收入是不可持續的,因為城市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以當前市場價格批租土地雖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的全部租金,卻無法獲得未來土地升值的收益,加之我國缺乏類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土地批租的一半收入歸當期政府,另一半收入進入土地基金歸未來政府使用),致使土地批租的收益在短期與長期分配上存在結構性失衡;二是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土地價格信號,在土地批租制度下,未來土地出讓期內土地使用權的供求關系要全部在當前的土地出讓價格中體現,因為無論政府還是土地開發商都不可能在當前掌握未來土地使用權供求的全部信息,所以不論土地是否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的初始價格都必然無法准確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加之土地市場中投機因素的存在,可能直接引起炒作,造成泡沫。
通過以上總體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建議是: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體制應該成為我國土地出讓制度改革的備選方案之一。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❼ 中國人可以在越南買房產嗎
中國人可以在越南買房。
新華網2019-04-15以《大量中國買家湧入越南樓市 「地鐵房」「學區房」受青睞》為題報道:
和中國類似,境外人士在越南可以通過合法渠道買房。
越南對於外國人開放購買不動產是從2015年的7月1號開始的,它開放了外籍的個人或者是公司擁有越南的不動產。只需要有護照以及合法進入越南的簽證,外國人就可以購買公寓、辦公樓,以及店面別墅等各種類型的不動產。
(7)越南買地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在越南買房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產權年限:外國人在產權50年到期前3個月可發起申請延期;同時,如果在不到50年把房子賣給了越南人,產權又變回永久的。」
2、可以按揭。在越南買房,外國人普遍不可以辦理按揭,須按照合同付款節點支付。期房一般可以在2年左右的時間里,分7~11次付款,並在沒有領取房產證之前一共交付95%。
3、越南規定外國人的貸款期限和在越南的滯留時間一致。比如,一些韓國人可以在韓國銀行按揭,是因為大量韓國人在越南工作,可能有3~5年的工作簽證,因此銀行可以做一筆3~5年的貸款。
4、在交易稅費方面,購買的時候需要交房屋的保固費,有點類似於國內的維修基金,是房價的2%;另外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需要支付0.5%的印花稅;另外一個牽涉到的稅項是增值稅,這個是房價的10%,一般直接計入樓價。
❽ 越南的房子是多少年產權的
外國人可以購買的數量沒有限制,但由外國人擁有的住宅單位總數在一個公寓專區不能超過總套數的30%,即不超過屬250套房子在一個特定的行政(或相當於),以前是外國人只可以買到一套房子。屬於外國人的房地產都可以轉租、買賣、繼承、抵押。以前只為業主居住者目的。
外國人有50年的產權,還有一次再延長50年的。外國人跟越南人結婚會有永遠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