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協議
❶ 農村宅基地置換辦法
1.土地置換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尚無公認的定義,而是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資料可參考(聚土觀察)。
2.在土地置換法律的規定中,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設區市范圍內。其中下列土地可用於置換:
(一)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為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為廢棄磚瓦窯用地或者村莊廢棄建設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卻不能用於置換:
(一)農村打穀場等農用地;
(二)1997年後因違法佔地形成的建設用地;
(三)村邊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置換對策:
一是正確界定用於置換的建設用地。用於復墾的地塊現狀必須是建設用地,規劃用途是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的地塊規劃用途必須是建設用地。
二是堅持先補後占的原則。置換中的土地復墾驗收權應上收一級,由省或受省委託的市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在異地佔用同等面積的農用地。
三是明確簡便易行的操作辦法。土地置換審批可執行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報省審批,納入存量建設用地使用的總盤子,由省級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過去基層政府直接通過土地置換來規避調控、多頭供地或以登記代替用地審批的違規現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關土地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換涉及的相關土地權益人主要有:用於復墾地塊的使用者、用於建設佔用地塊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對於復墾地塊,由於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辦理了相關手續,要對其復墾進行置換,應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❷ 2014年政府徵收房屋賠償的標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❸ 農村房屋拆遷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從具體操作程序進行劃分的話,土地徵收工作程序分為征地報批前工作程序、征地報批材料組卷和征地批准後組織實施程序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工作有發布《征地前告知書》或者《擬征地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利,向他們送達聽證告知書;第三階段工作主要有組織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其具體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況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並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告知書》或《擬征地公告》由國土資源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告知書》在互聯網上發布、在當地電視台播出。張貼、發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書》的過程,應當進行攝像和錄像,取出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
【函告征地情況】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確認的擬征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確定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並函告同級國土資源局。
【征地聽證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邀請勞動保障部門參加。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全面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確有必要的,應當對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 [3]
材料組卷
按要求逐級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文字材料】
1、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3、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4、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其中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5、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
6、征地告知、確認、聽證有關材料
7、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8、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承諾函(加蓋市、縣財政部門印章)
9、佔用林地的,應當先辦理佔用林地審核手續
10、現場踏看錶(見附件4)及影像資料
【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可用A4局部彩圖,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或規劃審核章)
3、擬佔用土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佔地位置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4、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實施
【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准後,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徵收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布《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❹ 農村集體土地置換合同範文
土地使用權置換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就土地交換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擁有位於 ,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擁有位於 ,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現甲方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與乙方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置換,雙方無需互補任何差價。
三、土地置換完成後,雙方對土地擁有全部權益,各方不得干涉。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土地置換規定
土地置換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專批准文件或屬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是置換後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是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是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縣域轄區范圍內。
五是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❻ 我公司原有土地(劃撥)置換了一塊工業用地,但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進行建設。
你好!不一樣,具體可以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❼ 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一、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二、國有資產處理辦法:
第四條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並、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7)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協議擴展閱讀:
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在等價有償的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包括:
①企業兼並價款;
②破產企業清理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後的余額;
③資產拍賣所取得的變價收入;
④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⑤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存量的轉化形態,一般應上交國家,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
二、報損核銷
國有資產的報損、報廢與核銷是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價值變動的財務處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需要進行財務處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並企業的資產核銷;
②破產企業的資產核銷;
③因閑置、不需用而被拍賣的國有資產,其帳面價值的調整;
④因自然災害而毀壞的國有資產報損;
⑤資產清查、清理中進行的資產盤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