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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權和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17:41:43

A. 抵押車能否經過司法部門再抵使用權

以車輛為抵押標的,應當在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物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是《擔保法》的規定,不過法律是在不斷進步和完善的,《物權法》出台後,對抵押擔保採取了更自由的立法。 一、《物權法》生效前,車輛抵押不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2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見按照法律規定,以車輛抵押的,應當在交通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就是車管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自登記之日生效,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條款不生效。 二、《物權法》生效後,抵押車輛不辦理登記,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隨著立法鼓勵自由交易,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的趨勢,《物權法》第15條等都規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也就是物權法確立了和擔保法不同的合同效力規定,《物權法》把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定區分開來,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物權法》出台後的車輛抵押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只不過沒有設定抵押權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新出台的《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180條的第一款到第三款分別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第六款「交通運輸工具;」沒有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不過沒有辦理抵押的,抵押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 抵押財產的使用權歸債權人所有,這句話有錯嗎

錯的。
所謂資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轉移對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以這得分兩個時段,一個是債務人沒有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務人。一個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權人。

C. 車位E家的抵押車位使用權是什麼東東

這都不知道啊? 抵押自己的車位使用權,就可以藉助這個 ,成功辦理貸款業務的。

D. 因為欠別人錢,自己的車被債主扣下了,並且寫下了「將車輛使用權抵押」的協議,現在扣了將近一年了,他也

這要看你們之間有無借貸合同,也就是借據。
如果借據或合同上明確寫明可以用其他財物抵押,專那他可以扣車,不過屬這必須通過法院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出面,亦或者經你本人同意,否則將觸犯刑律,該行為屬於盜竊罪。
還有一種情況,你或者你代表的團體清盤了,債權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合法地將你的車子列作債權抵押物。
如非上述情況,你可以直接報警,你的債主在犯法

E. 汽車抵押貸款。 我朋友把汽車押在我這,問我貸款的。那這抵押期間,車子的使用權是歸誰的

這個是質押,雖然汽車已經交付給質權人,處於質權人的佔有之下。但能否內使用,要依據雙方貸容款質押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出質車輛。

《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F. 下列財產中不得抵押的財產的是: A國有土地使用權B個人享有的房屋產權C企業所有的汽車D個人承包的耕地使用

d承包地的經營權可以抵押

G. 車輛質押後使用權是否還是我

車輛質押後,你仍然享有使用權,但是你不能夠使用,因為你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出質以質權人佔有物為要件。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你不能佔有車輛,當然無法使用。但是,對方也不能使用車輛。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後,你當然享有使用權,並且可以使用車輛。因為你仍然佔有車輛。

H. 違章車輛可否抵押

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是否能夠進行抵押的標準是,該項財產是否可以轉讓,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I. 關於使用權和抵押權

1、由於產權登記在乙方公司名下的,其在銀行抵押等行為合法有效,應當應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屬於合同履行的問題,因為產權沒有轉移,就合同約定,甲公司只能起訴乙公司履行合同內容,並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銀行抵押了的,必須先清償銀行債務後剩餘部分再歸甲方,甲方若不能獲得產權的話,乙方公司則只是給付甲方債務問題了。
3、甲公司要想獲得產權的話,就與銀行協商,代替乙方公司清償全部債務,解除抵押,銀行撤訴,就甲方替還的債務再向乙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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