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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17:32:33

『壹』 轉為城市戶口後,農村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

轉為城市戶口後,只要老家的房屋還在,就可以繼承房屋並「連帶」使用宅基地。

雖然農村戶口變成城市戶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權不會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當戶口性質發生改變後,不再屬於老家那個集體經濟的成員。所以,原則上講,不再享有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權力。但是,農村宅基地雖然是集體的,但是地隨房走,只要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就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不再是該集體經濟的成員後,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許翻新改造,只可維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廢棄,該宅基地就會被集體經濟收回。轉為城市戶口後只享有對宅基地上廢棄建築物的舊建築材料的所有權,可以放棄,也可收拾變賣,但在農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1)收回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貳』 村委會是否有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你好樓主: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用途的土地。
宅基地的有限使用權——農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但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且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從你的問題看,一定是父母提前為你們兩兄弟爭取的宅基地,把下一代人的住房問題列為村屯規劃,是村委會的正事,也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你們應當執行規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建造房屋,否則說明你們暫時不需要此宅基地,引起急需宅基地的農戶攀比,村委會當然有權收回,等猴年馬月你們需要宅基地的時候或者能建造房屋時再批給你一處。
我認為,除修建住宅外,沒有其他辦法可以防止回收宅基地,閑置了5年的宅基地,村委會沒做立即收回的決定已經夠照顧你們的了。不過,假如目前不寬裕,可以辦理完建房手續,明年打基礎砌牆,後年再完善,這也是緩兵之計啊。
最後提醒你,寸土如寸金,權衡吧。

『叄』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收回

如《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按照批專準的位屬置和面積建蓋,超過兩年未建成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宅基地的,應當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使用」。對不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超過法定標准佔用宅基地的;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六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等省級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對收回多餘宅基地使用權作了規定。

『肆』 原宅基地使用人(或所有人)將其所使用或所有的宅基地出借給他人,現在能否收回該地的使用權

對這個問題,也同樣要區分土地私有和土地公有兩個不同的時期來處理。借用宅基地是內不可能取容得土地使用權的,但對其中有的人借地建房、長期使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並且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應承認建房人已因政府批准建造、發給房屋產權證而取得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如因出借人討還宅基地,要求對方拆房還地引起糾紛的,應參照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批復》處理,即該地使用權歸建屋人所有,原使用人失去使用權。在土地公有化之後,一方仍以為自己還享有宅基地主權而與他方訂立《借地文約》借地給他人蓋房的行為,違背了當時政策和現行法律的規定,屬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依法不予保護。

『伍』 村委會收回宅基地所有權怎樣應對

農村宅基抄地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農村襲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如果你符合上述情況,村委會是可以收回的

『陸』 村委會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辦哪些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柒』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什麼情況下會消滅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了,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宅基地滅失。宅基地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噴發、河流改道、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不能恢復原狀,不能繼續使用或者滅失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於消滅。當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滅失的,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

(2)國家和集體的徵收。國家和集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徵收,並改變了該宅基地的用途的,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對該地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強調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某一特定成員喪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但這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仍客觀存在。相對消滅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

在這些消滅情形中,只有因土地滅失及國家和集體的徵收才能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其他任何情形都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在具體實踐中,徵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也很多見,但這種使用權消滅的前提是徵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捌』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宅基地該怎麼處理

宅基地使用人死亡,如果在死亡前宅基地已經被徵收,那麼徵收補償款專可以作為屬使用人的遺產來繼承。
繼承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時候,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玖』 沒有收回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歸誰

宅基地來申請批下來以後會自有一個宅基地使用證,如果沒有被集體收回則說明該宅基地使用證依然有效。按照證本登記的戶主姓名,登記的是哪戶人家,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就是哪戶人家的。
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宅基地閑置時間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宅基地批下來以後兩年內都不建設住宅房屋,則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2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相關法律規定還有《土地管理法》第65條等。

『拾』 宅基地在戶口遷出後,使用權還在嗎

戶口遷出後,你就復不在是本村村民,制也就失去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支配權。
農村的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戶口遷出後,你沒有權利轉讓和出賣宅基地,由村委會無償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築物的(房屋),根據國家物權法,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房屋)屬於個人所有,你對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有使用權和支配權,贈予和出賣都可以,宅基地隨房屋一起走。沒有建築物的,由村集體收回。

(10)收回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2018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宅基地屬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為城市戶口,就不該有宅基地。現在的農村政策比城市好,不建議轉為城鎮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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