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權案例
1. 一個關於所有權賠償的案例
1、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2、按照《物權法》第102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甲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依法承擔責任。
3、損害是其他人造成或者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甲乙可以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的責任,也是一種加重責任,對責任人較為苛刻;安份責任的責任人只對自己的責任負責,沒有先承擔整體責任的要求,也沒有追償的風險。
2. 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按婚姻法規定,婚前的住房還歸你老公,因為這屬於其個人財產;
至於廠房及設備,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均分的原則分配,也就是說你可以得一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你老公,這並不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法律依據,建議你上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己親自搜索,可能對法律的理解會更深刻點。
3. 請大家幫我找找關於財產所有權的案例,謝謝大家了
為索債私扣車輛 債未討回反賠錢
中國法院網訊 王俠為討債強行扣押他人車輛,結果債未討回反賠錢。日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俠將所扣貨車返還給原告王強,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磚的王強,向其討要欠款。王強稱手頭暫時沒錢,請求再寬限幾日。為使王強主動還錢,王俠遂強行將王強用於營運的北京JB2310P8型貨車扣押。王強幾次託人交涉,要求王俠返還車輛,但王俠拒不返還。王強無奈,遂將王俠訴至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王俠無合法依據,私自扣押原告用於營運的貨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對所扣貨車予以返還。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應酌情予以賠償。(文中之人均為化名)
不孝長子無緣遺產 喪偶兒媳全部繼承
中國法院網訊 10月24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老人的親生長子因不盡贍養義務,無緣遺產;喪偶兒媳姜麗萍因為悉心侍奉老人,獲得了老人的全部遺產1.3萬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兩個兒子。次子夏志亮與姜麗萍結婚後,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長子夏志明到鄰村招親,長期在外打工,對親生的花甲老母從來沒有過問。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動彈不得,姜麗萍一直將老人當成自己的親生母親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卻對老人連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萬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後從外地趕回家,強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趕姜麗萍出家。無奈,姜麗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記卡存款被盜責任分析
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一張金穗借記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時,被告知卡中僅剩人民幣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幣36萬元已經被轉走。後經公安局調查,有人偽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申請了金穗借記卡,然後利用銀行的電話轉賬業務,將唐先生的存款盜取,並於當日分五次從五個網點全部提現。案件至今尚未破獲。
唐先生認為在自己未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和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及密碼未泄漏的情況下銀行應該對此事負責。而在與銀行的交涉中,銀行同樣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從而拒絕賠償。
李剛(北京市律師協會銀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那麼唐先生與銀行雙方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銀行負有保護唐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即有關唐先生的所有銀行交易,銀行負有嚴格審查相關的證件、密碼的義務。
唐先生的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密碼未泄漏,未辦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也沒有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卻被轉走並提取。銀行理應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行作為儲蓄機構,它的工作人員應該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細審查客戶的身份證件,辨別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偽,以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於銀行的疏於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的審查不嚴,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而後通過電話轉帳業務,轉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記卡中的存款。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只是整個事件中的一個關鍵點,另一個關鍵點在於唐先生金穗借記卡的密碼。根據中國農業銀行的相關規定,電話轉賬業務適用於中國農業銀行的兩張同城銀行卡之間,而要轉賬成功,還必須提供轉出卡的密碼。即要想從唐先生的金穗借記卡中通過電話轉賬業務轉出其存款必須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碼。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碼的。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知唐先生的密碼的,暫時無人知道。銀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來進行抗辯,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碼的確切證據。如果銀行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
王良鋼(北京市京仁律師事務所)
在充分研究各銀行的《借記卡章程》後,可以預料,銀行方面肯定會以《借記卡章程》「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和「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規定來抗辯。在現實的同類案件中,銀行也正是以此為主要抗辯理由,並成為致持卡人敗訴的利器。但律師認為該抗辯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記卡的取款(取現和轉賬)交易中,密碼不是惟一憑證,除密碼外,借記卡也是憑證,在大額取款時,身份證也是憑證。僅以密碼相符作為合法交易的要件,勢必使無卡、無證的取款交易成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其次,密碼失密的途徑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銀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徑是多方面的,那麼不問青紅皂白地規定「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無疑是銀行在以「霸王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再則,「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規定,使銀行不思在技術和流程上改進和加強借記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別身份證的真偽,不履行最大可能減少甚至杜絕偽造、冒用借記卡交易的義務,使借記卡的安全性得不到應有保障。
除上述對銀行抗辯的反駁外,律師認為明確以下二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此類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因持卡人的存款處於銀行的實際控制中,犯罪對象是借記卡(在《借記卡章程》與借記卡上分別明確規定「借記卡所有權屬發卡行」與「本卡所有權屬某某銀行」),犯罪的主要客體不是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而是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銀行不應將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到的損失轉嫁到持卡人身上。
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銀行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該類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基於上述理由和對《借記卡章程》的解讀以及本案的案情,銀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過錯:
1.銀行在《借記卡章程》和申請表中沒有載明借記卡的電話轉賬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權;
2.銀行自行為持卡人設置電話轉賬服務,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務選擇權;
3.銀行設置的電話轉賬服務,使無卡轉賬得以實現,客觀上取消了借記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銀行沒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財產安全的義務;
4.銀行查驗身份證和限制大額取現的業務流程形同虛設,沒有履行謹慎注意義務。
銀行沒有過錯不負責任
楊文莉(北京律協銀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本案例中我們獲知,唐先生在借記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電話銀行的轉賬功能,轉入另一張以唐先生名義開立的借記卡後取現,而這後一張借記卡是他人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申辦的。在一般情況下,開通電話銀行轉賬業務以及利用電話銀行進行轉賬均需要根據電話銀行系統的語音提示,輸入借記卡的卡號及密碼等相關信息方能辦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樣獲得唐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的呢?由於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我們不得而知。
類似的案例已屢見不鮮,例如:某女士持借記卡在某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隨手將ATM機列印出來的交易憑條丟棄,而這一舉動卻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於是,在某女士離開後,犯罪分子拾取了該交易憑條,故此獲得了某女士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例如借記卡的卡號等。而更有甚者,當某女士輸入交易密碼時,被早已有所准備的犯罪分子偷窺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獲得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從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某銀行「借記卡章程」的有關規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的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泄漏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因此,須提請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記卡及密碼,防止泄漏、遺失及被盜。在銀行申請借記卡後,對借記卡的初始密碼要及時更改,且密碼的編輯要科學化,盡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有規律的數字等易於被他人破譯的密碼。另外,在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應首先注意觀察ATM機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員,如果發現有可疑人員,應去其他的ATM機取款或改在銀行的櫃台辦理。交易完畢後,應及時取走借記卡及交易憑條並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隨意將身份證或者身份證的復印件提供給他人,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另外,銀行只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銀行根本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身份證的真偽最終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鑒定。況且,本人認為案件的關鍵是犯罪分子獲得了唐先生的卡號及密碼,才使得存款從唐先生的借記卡中轉出,這是導致存款被盜取的直接原因。當然,對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未辨別出來,銀行應改進辨別身份證真偽的技能和技術設備,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雖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聲明他從未將其借記卡的卡號、密碼以及身份證丟失或泄漏給他人,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除非唐先生能舉證證明銀行在這起存款被盜取案中存在明顯的過錯,否則,他很難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
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故本案屬於詐騙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負責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追繳贓款,用以賠償唐先生的全部損失。
來源:《法制日報》
這里還有很多
4. 什麼叫集體企業 能舉個例子嗎
所謂抄大集體企業是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1958年大躍進開始以後,主流輿論認為共產主義指日可待,集體企業紛紛升格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工資和福利由國家全包.在國家財政不堪負擔的情況下,一部分企業不得不轉為地方國營即小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工資福利由地方財政負擔),還有一部分企業就成為大集體企業.所謂大集體企業就是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但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全民企業執行.
中國現階段的所有制有: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歸全體勞動者所有),集體所有制(生產資料歸部分勞動者所有),私營經濟(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存在僱傭勞動的經濟成分)個體所有制(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外資經濟,港澳台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不同性質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組建的經濟成分)等.
5. 一場由集體土地自由轉讓引來的官司——從一宗案例看集體土地所有權如何處分
□王利明
閱讀提示: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託,與京北公司簽訂《合作合同》。該合作合同名義上規定的是投資關系,實質上是變相轉讓土地,屬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當宣告為無效。
[案情]
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託,與京北公司於1998年6月1日簽定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規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價投入後只獲取利潤,但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及虧損。該合同第4條規定:「合作的性質:甲方投資,擁有該物業的產權,分享合作項目所獲得的利潤及分擔風險和虧損,乙方以土地作價,分享合作項目所獲得的利潤,不承擔風險及虧損。」該合同第12條確認:「乙方分享合作項目的30%的利潤,但不擁有合作項目的產權。」合同第11條規定了「投入償還」問題。合同還規定乙方土地作價600萬元,在經營中分6期逐步返還。但4個月後,該幅土地經某市國土局徵用轉為國有土地。京北公司在稻香湖公司的協助下,於1999年9月與某市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取得了該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該土地的出讓金為700萬元。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單位稻香湖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50萬元,由稻香湖公司從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償還」費用50萬元中支付。京北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證以後,便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其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證,原投資合同宣告作廢。
稻香湖村認為京北公司的行為出爾反爾,因此以違約為由在法院提起訴訟。而稻香湖村村民因為在投資合同簽訂以後村領導曾向村民許諾每家可分得人民幣2.5萬至3萬元,因未能獲得該筆錢款,也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京北公司履行投資合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投資合同名為共同投資,實際上是出賣集體的土地,因此屬違法合同,應當宣告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京北公司既然已經同意投資,不應當出爾反爾,否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於村民應當分得的錢款,應當予以支付。
[分析]
《合作合同》在性質上屬於無效合同。
筆者認為,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託,與京北公司於1998年6月1日簽訂的《合作合同》在性質上屬於無效合同。該合作合同名義上規定的是投資關系,但實質上是變相轉讓土地,屬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當宣告為無效。因為:第一,合同規定稻香湖公司在以土地作價投入後只獲利潤,但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及虧損。該合同第4條規定:「合作的性質:甲方投資,擁有該物業的產權,分享合作項目所獲得的利潤及分擔風險和虧損,乙方以土地作價,分享合作項目所獲得的利潤,不承擔風險及虧損。」該條款在性質上屬於保底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被宣告無效。第二,合同規定稻香湖公司不擁有合作項目的產權。該合同第12條確認:「乙方分享合作項目的30%的利潤,但不擁有合作項目的產權。」從這一規定的性質來看,實際上是出售產權。第三,合同中規定的所謂的「投入償還」費用,實際上是地價款。合同第11條規定了「投入償還」問題。其中規定乙方土地作價600萬元,在經營中分6期逐步返還,更明確地表明雙方的目的在於不經過徵用程序而轉讓土地使用權,其目的顯然是違法的。我國法律為了加強對土地的宏觀管理,防止耕地的流失,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自由轉讓,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以後才能轉讓。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該條規定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該規定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該爭議土地經某市國土局徵用已轉為國有土地。
京北公司在稻香湖公司的協助下,於1999年9月與某市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取得了該爭議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我們認為,從該塊爭議的土地被徵用後,土地所有權主體已發生變更,即由原來稻香湖村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土地。土地徵用是國家依法運用公權力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其性質屬於原始取得,該土地上以前一切權利歸於消滅。故稻香湖村就該土地已不享有任何權利,原來的合作合同即使未被宣告無效,也因為政府行為而失去效力。按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負有義務一方得以免責,另一方得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溯及既往的不生效力。
稻香湖村認為,其已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以京北公司名義辦妥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京北公司實際開發使用,京北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地價款和補償費構成違約。
我們認為,該說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第一,由於《合作合同》在性質上屬於無效合同,因此即使稻香湖村曾經協助京北公司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但不能以無效的合同為依據請求履行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
第二,由於原土地所有權主體已發生變更,稻香湖村已不再享有對爭議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不能再以所謂的土地「投入償還」費用主張權利。
第三,在土地被徵用並發生土地出讓以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已經發生變化。京北公司與稻香湖村委員會另行簽訂了《建設用地協議書》,就該土地徵用的補償費作出了明確規定。稻香湖村委會如果認為協議書中規定的補償費過低,可以就該協議書的有關內容另外提出請求,但不能以無效的《合作合同》為依據請求履行合同。
本案在法律上涉及到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讓問題。集體土地是否允許由集體經濟組織自由轉讓,盡管在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我國現行立法並未允許集體土地可以自由轉讓。如1992年11月23日《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採用入股方式,與外商聯辦企業或內聯興辦鄉鎮企業,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可見,集體土地所有者對於集體土地用途的改變和權屬的移轉是受限制的。我認為,作出這種限制仍然是必要的。因為我國的城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或者說更大范圍的房地產市場還不很發達和完善,國家有必要進行宏觀調控與適當的行政干預,也就是說國家在房地產一級市場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居於壟斷地位,集體組織不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否則將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利用。尤其是考慮到如果我國允許集體可以自由處分土地,有可能導致耕地的大量流失,因此法律嚴格禁止非法轉讓集體土地。
但應當看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規制也有需要完善之處,最主要表現在某些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將集體的土地徵用以後,補償的價格過低,而將該地出讓給一些公司和企業時,又收取較高的出讓費用,這不利於對農村集體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本案正說明了這個問題,國土局徵用稻香湖村的該塊土地時,支付的補償費僅為50萬元,但將該塊土地出讓給京北公司時,出讓金為700萬元,而稻香湖村與京北公司簽訂的協議中,雙方協商的價格是600萬元。顯然,這種徵用補償費用過低,嚴重背離了土地的市場價值,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等價交換原則。我認為,在徵用集體土地過程中,應區分是為公共利益徵用還是為商業用途徵用。為公共利益徵用集體的土地,補償費用不應該過高,但為了商業用途而徵用集體的土地時,補償費用應根據該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費用可以合理低於市場價格但不能過低,以較好地平衡與協調農民、政府和用地單位三方的利益。
6. 中國是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什麼叫做土地集體所有制,能舉個例子嗎(因為我在網上看到一個專家解釋過,
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我國全部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內,即容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採取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形式,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佔有屬於全民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長儲拜肥之堵瓣瑟抱雞集體所有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該組織的全體農民佔有屬於該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權。
(4)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5)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6)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7. 集體土地拍賣案例
如果對土地的所有權與承包權給予公平補償的話,可以賣。
8. 生活中那些屬於國有經濟,那些屬於集體經濟怎樣區分具體事例~~
國有經濟企業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專有制經濟的重屬要組成部分。主要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 有資產 投資 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 經營性 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集體經濟企業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中央直屬企業例如四大行,電信,網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移動,神華,電投等等是國有企業即國有經濟體,地方政府的下屬企業例如健力寶(已破產)等等為集體經濟體。
9. 民法問題 案例分析 有關所有權
你好
不可以的。
因為有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限是三年。這三年裡,乙有權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10.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例
1、廣告牌在樓頂,屬共有部分。張某隻有份額,不足以主張拆除。
但是張某有份額,當然可以主張分得其中的廣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