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版權合同
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小編詳細為大家介紹下關於計算機軟體著作版權年限是多久?軟體著作權許可合同是怎樣?計算機軟體著作版權年限是多久計算機軟體著作版權年限是多久?①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就自動產生,其間不存在開發完成日到首次發表日這個間隔,其保護期限為作者有聲之年再加50年。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其保護期存在開發完成日到首次發表日這個間隔,而50年的保護期是從首次發表後開始計算,其實前面開發完成到首次發表這段時間也是保護期。軟體著作權許可合同是怎樣?A軟體的名稱:軟體名稱是確定轉讓合同標的的基本依據。B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權利種類是指復制權、發行權、翻譯權等著作權人的原始權利。地域范圍是指受讓人享有權利的地域范圍,一般是指中國還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如果僅僅是中國的某一省區,則不認為是權利的轉讓,而是許可使用。C轉讓價金:是轉讓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D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轉讓價金可以一次總付,也可以分期付款。E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之一。1、違約方未消除或者未完全消除違約事由,則本合同自動終止,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元,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2、違約方消除了違約事由,則本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違約方不予賠償,則視為違約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消除違約事由,守約方有權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處理。
② 如何簽訂軟體著作權合作開發合同
您好,《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但是對於軟體作品而言,其開發組織工作較一般的文字作品的創作更為復雜,不僅涉及眾多的參與人員,而且對設備、資金的需求較大。
如果提供了資金和設備的合作者不能享有合作軟體的著作權,顯然不利於鼓勵軟體作品的開發。因此,《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並沒有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將合作開發的組織者和資金提供方等排除在開發者之外,合作開發的軟體的著作權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既然合作開發者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軟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者在合同中既可以約定一部分合作者享有著作權,一部分合作者不享有著作權;也可以約定不同的合作者享有不同的軟體的著作權。
在軟體合作開發合同中,著作權的歸屬是一項重要的內容。涉及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應該涵蓋以下幾項內容:
(1)著作權歸屬於誰?合同中應該明確合作開發的軟體的著作權是合作開發者共有還是由部分合作開發者享有。
(2)開發者擁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合同中應該明確擁有著作權的開發者都享有著作權的哪些權利,例如署名權、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和銷售權。
(3)其他開發者對於合作開發的軟體是否還享有其他權利?雖然合同中可以約定合作開發軟體的著作權歸屬於某一開發者,但是對於其他開發者是否還有一定的權利,例如為了宣傳的目的進行軟體展示的權利或者在自己內部使用的權利等等。
(4)對於合作開發軟體的升級開發的權利是如何約定的?軟體開發完成以後即獲得了著作權。但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實際應用需求的變化,任何一個軟體開發完成後都不會是一勞永逸的,軟體是需要進行升級開發的。升級開發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軟體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用戶需求的反饋增加軟體的功能或者根據技術的進步增加軟體對系統軟硬體環境的適應性。對於軟體升級版本的開發是軟體開發者的一種權利。因此,合作開發合同中應該明確軟體升級版本開發的權利歸屬。
需要明確的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合作開發合同應該通過書面方式簽訂。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很難界定清楚著作權的歸屬,一旦出現糾紛,就更無法證實當初的約定。此種情況下,只能按照無書面合同處理。
沒有書面合同的,對於可以分割的軟體,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這一原則充分尊重了軟體開發者的勞動,既保護了軟體開發者的權利,符合著作權屬於作者的基本版權原則,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軟體的著作權行使范圍僅限於該分割的部分,不能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
對於不能分割使用的軟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是依據民法
「共有」的原則處理的。共有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深圳軟體著作權律師經驗可知共有的法律特徵包括三方面:
(1)共有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主體符合共有這一主體特徵。
(2)共有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對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權利。共有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按照共有的上述法律特徵,《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對於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這里,法律賦予了軟體合作開發者對合作軟體的合理使用和獲得報酬權,但前提是取得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並且任何合作方未經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合作軟體的著作權。這樣,既保護了軟體合作開發者的個體利益,也維護了合作開發者的群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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