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耕地所有權規定
『壹』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
『貳』 農村土地所有權有幾種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叄』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專村土地使用權可屬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
『肆』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
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
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
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
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
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
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
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伍』 農村土地歸屬的規定
農村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也屬於村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專權爭議,由當事人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陸』 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現版確實存在很多困權難。在實踐中,多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由於其代表利益的狹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機關的控制,因而對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較為嚴重。出現這種情況的症結主要在於,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缺乏實現其權利的組織機制和途徑。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在中國,集體所有權是農民個人私有和國有之間折衷後的產物。這種集體所有權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經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建國後的這種變革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耕者有其田;農業合作化;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經營。
『柒』 農村土地確權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供參考。
『捌』 國家對土地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
①城市市回區的答土地;
②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③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⑥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