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都是主物權
Ⅰ 物權法的分類
根據物權的性質和內容,並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可將物權作以下分類:
(一)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定限物權劃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標的的定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對物的實體進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價值為目的。傳統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以及我國現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的范疇。擔保物權是為債權擔保所設定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標的物的賣得價金清償債務為目的。因此,擔保物權以標的物是否具有交換價值為重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二)主物權和從物權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於主物權
從物權是從屬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屬於從物權。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的所有權而存在,屬於從物權。區分主物權和從物權的意義在於,主物權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命運取決於主權利,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也消滅。
(三)所有權與定限物權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的區分,是以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為標准。所有權是對標的物為全面支配的物權。因此,所有權又稱為完全物權。定限物權又稱為限制物權或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定限物權成立於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對標的物一定范圍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權還可以產生限制所有權的作用。例如,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船舶優先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於定限物權。
(四)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
根據標的物種類的不同,可以將物權劃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屬於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是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抵押權和地役權屬於不動產物權。存在於權利之上的物權,是權利物權。區分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的意義在於,由於物權變動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動產以佔有、不動產以登記公示。
應注意,我國《擔保法》第42條規定,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林木和企業的設備等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登記。
(五)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雖然物權的內容皆基於物權法定主義,但可根據物權發生內容的不同將物權區分為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法定物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物權。留置權屬於法定物權。意定物權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區分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的意義在於,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成立的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
以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為標准,可以將物權區分為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有期限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是指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所有權和永佃權屬於無期限物權。地役權為從屬於所有權的權利,但設定行為須定為有期。
(七)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
以物權之變動是否經登記為標准,可將物權劃分為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不動產物權,不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或不得處分其物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為依特別法的物權,也必須登記。法定物權(如法定抵押權、法定地上權)無須經過登記。動產物權,原則上不需經過登記,但船舶和航空器則須經過登記。區分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的意義在於,兩者的成立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Ⅱ 主物權和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啊
主物權是指物的所有權,即物的所有人所享有的,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物的其他權利,包括用益物權都是從主物權中分離出來的。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
Ⅲ 你好 想問一下 為什麼地役權以外的用益物權屬於主物權呢這三項權利不是應該以所有權為前提存在嗎
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也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只是要從屬於需役地而內存在。
我國現容行的幾類重要的用益物權為:1.自然資源使用權、2.土地承包經營權、3.建設用地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5.地役權、6.典權。
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物權,他不以主體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更不以享有所有權為前提,因為它是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就是因為不享有所有權才會在他人的物上設立用益物權來滿足自己的需要。
地役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本質上為一種獨立的物權,但是它是為需役地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故要從屬於需役地而存在。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第二、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在我國《物權法》上,主要指地役權不得單獨設立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實現抵押時地役權一並轉讓。由此也可看出,可以在其它用益物權上設立地役權,因此用益物權不以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
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如仍不理解,可以找一本用益物權的專著看看,也可看看民法教材關於用益物權的部分。
Ⅳ 物權是什麼
答:一、物權的內涵
1、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或者說,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二、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
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准,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
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Ⅳ 物權包括哪些
物權主要包括兩種分別是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主要是所有物權,主專要特點是具有完整性屬,恆久性,彈力性,和追擊性等,是一種對世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權主要包括兩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以及地役權,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押權,以及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Ⅵ 物權包括哪些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是財產所有人,可以把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這種分類是對物權進行的最基本分類。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種類。
他物權,是指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物權,也稱為限制物權。
所有權與他物權的關系是,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而形成的獨立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根據設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權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受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能夠明確不同的他物權設立目的的不同,權利內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權與從物權
根據物權是否從屬於其他物權而存在的不同,物權可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本身能單獨存在,不需從屬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從物權,是指從屬於其他權利,並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存在則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物權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四、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根據物權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以把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以動產作為標的的物權是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質權等。
標的是不動產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等。地役權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兩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動產物權一般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不動產物權則是以依法登記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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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網路-物權
Ⅶ 地役權為主物權還是從物權
地役權是從物權。在轉讓的時候只能隨房屋或土地轉讓,誰享有房屋,誰就享有地役權。
Ⅷ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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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