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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1-22 12:46:31

① 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轉讓有區別嗎

國家制定的法律就是賦予了政府依法審批土地使用權的職責,不批別的。憲法裡面專寫的屬允許轉讓的情況是另一回事,因為不涉及群眾,群眾狡賴這也沒有用。土地使用權包括用途和使用者,批就是同時批這兩個方面,有一方面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能批准使用權

② 如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1)因土地徵收、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收、劃撥批准後30日內,持土地徵收、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收、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並、分立、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並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批准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30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30日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3)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後15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②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③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④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③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中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權交易

根據《土地管理法來》,1995年的《土地自登記規則》,《物權法》,2008年國土局40號令《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開發後,在合同允許轉讓或抵押的前提下。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等活動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所以不是只有轉讓要變更登記,抵押也要做變更登記。

④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請時限
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30日內,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有關稅費繳納證明,出讓金繳納憑證等。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權利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受讓方一致。
(2)申請人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應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審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依法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讓合同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受讓方(申請人)簽訂,其他部門、組織和個人為出讓方與申請人簽訂的出讓合同無效。
(三)對使用期限的審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四)對出讓金繳納情況的審核
申請人(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須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五、頒發證書
收回並注銷宗地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頒發給申請人。

⑤ 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後土地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證明材料。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5)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規定:

1、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⑥ 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改為出讓怎麼改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變更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取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⑦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的一種

現在是否還有使用權? 你好: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由集體進行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

⑧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發生權屬轉移或用途改變而辦理的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准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⑨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是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嗎

正確。
《土地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條 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第四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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