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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12:09:17

Ⅰ 請教: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款的會計賬務如何處理

應該是營業外收入,銀行存款增加,營業外收入增加,即: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Ⅱ 小區里的廣告位是隔得近的商戶有使用權,還是先發現先找到位置先做好廣告有使用權位置是公共區域我在小

公共部位是指進自己使用的門外部分均是公共部位,包括外牆,物業不表內態是不對的容,物業對物業使用人應當起到協調作用,外牆做廣告牌應當符合合理,安全使用,尺寸統一,位置統一,禁止佔地做廣告或經營,由於物業事先未做好告知管理義務,想必經營戶外場地一定亂的。

Ⅲ 廣州掛廣告牌歸哪裡管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609

【實施日期】 19980801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5月18日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
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地、構築物、空間設置的路牌、
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
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從事戶外廣
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
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
、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地
區、路段和設置要求,審核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
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對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審核和
對張掛、張貼戶外廣告審核管理。並對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
依法進行查處。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章名】 第二章 發布規劃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
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當符
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准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
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的;

(六)利用違章建築、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
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的(包括企業名稱指示牌);

(八)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設置煙草廣
告的;

(九)非商業區內的建築外牆、裙樓、樓頂、欄桿及圍牆設置經營性
戶外廣告的;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在市區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道、步行街
佔道設置路牌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長堤路、農林下
路、署前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點商業街區設置戶
外廣告的,鼓勵用霓虹燈形式。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場所佔道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

(一)廣州火車站、廣州火車東站、機場;

(二)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東風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橋墩、人行天橋(廣告集資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設置長期固定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採用霓虹燈、電子顯示
屏、電腦畫等形式。

第十二條 人行天橋的戶外廣告設置必須以通透、霓虹燈形式,佔用
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十三條 裝飾性燈飾用於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
術、質量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牌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於1.5米;

(二)廣告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牌外沿距離建(構)築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於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
的,距離地面不得低於2.8米;

(五)市區內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
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地區電氣設置裝置規程
》的規定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額、標語的張掛不能橫跨馬路;張掛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應當辦理安全保險。

第十六條 企業招牌廣告,應與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一致。企業招牌
廣告的設置,在同一條道路應做到協調、整齊。

經營專賣商品的企業可在招牌部門版面發布專營的商品廣告,但其面
積不得超過招牌版面的1/2,不得發布非專賣商品的廣告。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
設置許可證》號和經營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章名】 第三章 規劃設置與審批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重要地區的戶外廣告牌位的設置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工商、市容環衛、公安、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制訂。具體規劃報市人民政
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城市重要地區和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先徵得城市規
劃部門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徵得市容
環衛管理部門的同意。

橫額標語設置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其它地區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單板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
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
市容貌標准。

第十九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領營業證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條 廣州地區以外的廣告經營者和外商廣告企業如需在本市經
營戶外廣告,必須委託本市具有相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
不得自行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聯繫到廣告牌設置場地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並同時提交廣告樣稿、廣告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設施的,或在
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築物頂部設置廣告牌位的,應事先徵求有關部門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由其直接審批的,應於7個
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需送規劃、市容環衛或有
關部門徵求意見的,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四)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

第二十二條 舉辦有企業贊助的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如需設置
不超過兩個月臨時戶外廣告的,必須委託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
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條 已經批准,但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登記
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是城市臨時構築物,除
廣告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拆除、遮蓋或損壞。

凡經批準的戶外廣告是城市臨時構築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
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先行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滿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
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場地佔用費按物價部門核定標准收取。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在自有場所(包括有房屋產權或使
用權的),對外設置內容與營業執照登記項目相一致的招牌廣告,須將廣
告樣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招牌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
同同級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置
和管理,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需要在公共廣告欄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社會廣告的單
位和個人,均須向張貼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區、縣
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認定的廣告公司統一張貼。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線桿等公共設施上
張貼廣告。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需繼續設置的
,應在有效期屆滿15日之前向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逾期
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
理部門注銷其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在建(構)築物或其它載體上的,由發布
者負責維修、維護、更換、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有協議
定的,按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經常檢查戶外廣
告的設置情況,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損
毀、變型、脫色、骯臟等情況,應立即予以恢復或拆除。過期或失去使用
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出租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物價部
門核定的標准向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繳納廣告管理費。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
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及出租場地單位或個
人拖欠廣告管理費的,每拖欠一天按應繳納金額的3%繳交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依法由城市規劃或市容
環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
除,所需費用由廣告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責令恢復或拆除而逾期
不履行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的責任者承擔,並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亂張貼廣告的,由市容環
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處罰。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或同級人民
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
本市制定的其它有關廣告規章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Ⅳ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等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建(構)築物,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牆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並對招牌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原則,逐步應用網路技術在線行使行政審批、監管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職能,並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本市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積極營造商都氛圍,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准組織編制,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同時徵求建設、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交通、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城市景觀、規劃管理、平面設計、結構安全和戶外廣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的編制提供技術咨詢,並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修訂和大型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四)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七)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或者侵佔、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區中的商業性建築可以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功能。
第十二條以LED(發光二極體)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內設置(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牆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5米;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牆」(建築物屋頂外圍的矮牆)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
第十三條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監管的依據。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以及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信息,並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在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未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利用工地圍牆、爛尾樓設置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利用工地圍牆設置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利用爛尾樓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並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十六條招牌應當嚴格按照招牌設置規范設置。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視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招牌設施更改為廣告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七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全景電腦設計圖;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並將審批信息登錄於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證》批準的設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類戶外廣告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設置跨區和因舉辦交易會、燈光節等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節日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縣級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並將審批信息登錄於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批準的設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的申請人,應當在發布前持《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戶外廣告登記證》批準的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批準的設置期限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
設置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經核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戶外廣告設置證》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公交站場、候車亭的,還應當會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人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示該違法行為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 第二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規范;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四)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證》的文件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自批准設置之日起60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自批准設置之日起90日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完畢的,其《戶外廣告設置證》即行失效;
(六)設置完畢後,版面空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20日。
第二十六條設置招牌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字型大小、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二)地點僅限於在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先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四)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對於有鋼結構牌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證》審批機關提供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市、區和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巡查監管,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依法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拆除超期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證》的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於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條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前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
無法確定設置人或者設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公告形式督促設置人改正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設置規范設置圍牆、爛尾樓公益廣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銷《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未標注《戶外廣告設置證》文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有鋼結構牌位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為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戶外廣告出現版面空置,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斷亮、殘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三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後不按時拆除的;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未按時拆除原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三)在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三條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內設置廣告,以及利用車身、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其中,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申請海事部門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廣東省戶外廣告設置標準的規定在哪裡可以看到

http://www.gd.gov.cn/govpub/dffg/200606/t20060616_1430.htm 這里來或自許能幫到你

Ⅵ 廣州掛廣告牌要什麼手續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609

【實施日期】 19980801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5月18日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
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地、構築物、空間設置的路牌、
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
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從事戶外廣
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
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
、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地
區、路段和設置要求,審核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
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對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審核和
對張掛、張貼戶外廣告審核管理。並對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
依法進行查處。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章名】 第二章 發布規劃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
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當符
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准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
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的;

(六)利用違章建築、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
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的(包括企業名稱指示牌);

(八)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設置煙草廣
告的;

(九)非商業區內的建築外牆、裙樓、樓頂、欄桿及圍牆設置經營性
戶外廣告的;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在市區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道、步行街
佔道設置路牌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長堤路、農林下
路、署前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點商業街區設置戶
外廣告的,鼓勵用霓虹燈形式。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場所佔道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

(一)廣州火車站、廣州火車東站、機場;

(二)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東風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橋墩、人行天橋(廣告集資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設置長期固定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採用霓虹燈、電子顯示
屏、電腦畫等形式。

第十二條 人行天橋的戶外廣告設置必須以通透、霓虹燈形式,佔用
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十三條 裝飾性燈飾用於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
術、質量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牌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於1.5米;

(二)廣告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牌外沿距離建(構)築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於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
的,距離地面不得低於2.8米;

(五)市區內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
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地區電氣設置裝置規程
》的規定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額、標語的張掛不能橫跨馬路;張掛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應當辦理安全保險。

第十六條 企業招牌廣告,應與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一致。企業招牌
廣告的設置,在同一條道路應做到協調、整齊。

經營專賣商品的企業可在招牌部門版面發布專營的商品廣告,但其面
積不得超過招牌版面的1/2,不得發布非專賣商品的廣告。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
設置許可證》號和經營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章名】 第三章 規劃設置與審批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重要地區的戶外廣告牌位的設置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工商、市容環衛、公安、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制訂。具體規劃報市人民政
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城市重要地區和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先徵得城市規
劃部門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徵得市容
環衛管理部門的同意。

橫額標語設置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其它地區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單板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
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
市容貌標准。

第十九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領營業證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條 廣州地區以外的廣告經營者和外商廣告企業如需在本市經
營戶外廣告,必須委託本市具有相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
不得自行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聯繫到廣告牌設置場地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並同時提交廣告樣稿、廣告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設施的,或在
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築物頂部設置廣告牌位的,應事先徵求有關部門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由其直接審批的,應於7個
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需送規劃、市容環衛或有
關部門徵求意見的,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四)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

第二十二條 舉辦有企業贊助的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如需設置
不超過兩個月臨時戶外廣告的,必須委託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
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條 已經批准,但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登記
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是城市臨時構築物,除
廣告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拆除、遮蓋或損壞。

凡經批準的戶外廣告是城市臨時構築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
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先行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滿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
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場地佔用費按物價部門核定標准收取。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在自有場所(包括有房屋產權或使
用權的),對外設置內容與營業執照登記項目相一致的招牌廣告,須將廣
告樣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招牌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
同同級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置
和管理,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需要在公共廣告欄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社會廣告的單
位和個人,均須向張貼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區、縣
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認定的廣告公司統一張貼。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線桿等公共設施上
張貼廣告。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需繼續設置的
,應在有效期屆滿15日之前向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逾期
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
理部門注銷其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在建(構)築物或其它載體上的,由發布
者負責維修、維護、更換、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有協議約
定的,按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經常檢查戶外廣
告的設置情況,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損
毀、變型、脫色、骯臟等情況,應立即予以恢復或拆除。過期或失去使用
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出租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物價部
門核定的標准向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繳納廣告管理費。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
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及出租場地單位或個
人拖欠廣告管理費的,每拖欠一天按應繳納金額的3%繳交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依法由城市規劃或市容
環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
除,所需費用由廣告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責令恢復或拆除而逾期
不履行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的責任者承擔,並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亂張貼廣告的,由市容環
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處罰。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或同級人民
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
本市制定的其它有關廣告規章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Ⅶ 怎樣獲得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

看當地政策。

Ⅷ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介紹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經2013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內14屆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容3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規范、查詢與審批、設置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44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Ⅸ 戶外廣告招牌設置使用權如何評估

根據抄位置和情況來考慮。比如你可以通過多找幾家廣告公司、說你的戶外大牌子向外招租,看看各家廣告公司是不是感興趣、感興趣的能報價多高?基本就出來了,哥們。一般情況下,一年的廣告發布費用相當於你的設置費,第二年就開始是純利潤了。但是注意,你要說你的牌子能保證3年以上,很多公司都不會相信的。尤其是目前城市改造力度這么大的情況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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