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交契稅
① 企業間無償劃撥土地 如何交納契稅
按照現行來契稅條例規源定,對於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徵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契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② 劃撥土地需要交契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及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要繳納契稅。
一、定義: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二、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稅收行政管轄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C6%F5%CB%B0%D4%DD%D0%D0%CC%F5%C0%FD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B%AE%B2%A6
④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還要交哪些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經過縣級政府或者以上政府批準的土地就是指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使用者還需要先繳納一定的補償費、以及安置等費用後,再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是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種行為。
⑤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
交。
契稅的含義: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專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屬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⑥ 土地使用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怎麼繳稅
劃撥方式抄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改襲為出讓方式契稅計稅價格的問題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財稅〔2004〕134號]
⑦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
一、契稅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內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容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對象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徵收契稅。
契稅的征稅對象具體包括:(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
二、契稅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並實行3%5%的幅度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⑧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繳納多少契稅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繳納一定的稅費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按照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也是要全額繳納契稅的,那麼轉讓劃撥土地那方繳納契稅呢,按照規定轉讓劃撥土地繳納多少契稅呢?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
1、關於劃撥土地轉讓如何徵收契稅問題,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可以看出,房產轉讓者是這筆補交的出讓金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2、參照《關於委託代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幾個具體問題的復函》“若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出讓金,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出讓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讓方履行納稅義務、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由雙方協商自定。”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繳納多少契稅
1、以劃撥的方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除了有法律或者行政的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對於使用期限是沒有限制的。但因使用者的某些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並依法出讓,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轉讓、出租或者抵押,但如果符合條件是允許的。擅自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將沒收非法的收入,並據其情節的輕重處以罰款。
2、按照規定符合轉讓的劃撥土地一般來說所交的契稅稅率為3%到5%。但是通過不同方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的依據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契稅的計稅價格為成交價。若是以競價的方式出讓的,則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中所確定的成交價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所超出合同的價款
(三)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的。若是土地使用權交換,則契稅的計稅價格為交換的價格的差額。若是贈與和權屬轉移的情況的,有不同情況的方式確定契稅的計稅價格。
以上就是關於按照規定轉讓的劃撥土地由哪方繳納契稅以及繳納多少契稅的介紹了,購買土地使用權還有契稅的繳納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當然這里沒有列出所有的情況,假如存在疑問的可以問問有關的工作人員哦。
⑨ 劃撥土地支付拆遷賠償可否交契稅
(一)國有土地使復用權出讓制、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稅字[1998]096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本動遷戶的拆遷補償費不屬於房屋買賣價格,不應當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