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口政策
Ⅰ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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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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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
如果你是一起向出口地海關申報的出口,其中涉及侵權的一部分貨物,會影響到其他不侵權的貨物的正常通關,除非分開向出口地海關單獨申報才不會影響,
Ⅲ 沒有申請海關知識產權備案對出口有什麼影響
你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在海關總署進行登記,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備案的作用:
(一)是海關採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
(二)有助於海關發現侵權貨物。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經濟負擔較輕。
(四)可以對侵權人產生震懾作用。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等問題,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Ⅳ 海關對涉及出口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必須先向知識產權管理局申請專利,通過後必須到海關總署申請進出境保護備案,申請通過後可以在全國口岸得到經出境保護。如果你發現或有線索有企業侵犯你的知識產權,你也可以直接向進出境地海關舉報,但前提是你擁有相對應的知識產權。
Ⅳ 代理進出口公司代理的出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作為有進出口商品經營資質的外貿公司必須承擔責任,因為作為外貿公司必須清楚的了解國家對出口商品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政策,如果不了解這些政策和法規,就無法經營商品進出口業務.
Ⅵ 如何規避進出口中的知識產權的風險
不知道樓主的知識產權風險是不是包括專利\商標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還是專利權.
知己知彼,風險的管控取決於充分的調查.專利風險的對象都是已經對外公開的專利權.網路上都可以檢索到.對擬進出口產品在貿易前進行充分的調查,自然可以大大降低專利風險.
如果公司具備一定規模,可以組建自己的知識產權團隊,建立並更新與自己貿易相關產品的專利庫,這樣,可能的風險都會盡收眼底,知道對手的底牌,也就掌握了貿易的主動權和商機.
Ⅶ 我國外貿出口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貿易壁壘其具體措施有哪些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專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我屬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准、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服務貿易准入和經營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其它貿易壁壘等。
Ⅷ 人家有知識產權專利,並在海關做了備案,我們做同樣的產品能出口嗎
有專利人的書面委託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