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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對自己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

發布時間: 2021-01-22 09:45:03

❶ 房產證現在可以寫幾個人的名字嗎

產證現在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添加共有人。

根據國家規定: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能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想要兩個或者多個人共同擁有這個房產,購房者可以在房屋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同時再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按揭買房時為了規避貸款風險,房產證、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上簽名必須一致,因此房產證只能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申請共有產權證後,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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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加名字及辦理費用,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辦理流程是: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辦理流程是: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人民網-房產證遭遇「加名潮」 加個名字要花多少錢

❷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什麼的權利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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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❸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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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❹ 買房後一定要拿到哪些證件才能證明房子是歸自己所有

要兩證齊全才行,房產兩證:

1、《房屋契證》;房屋契證又稱為是一種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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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獲取程序: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資料來源:網路:房產證)

❺ 舊房拆除重建可認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處分的權利嗎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回權利答,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不覺得把房子與宅基地分開論違背事實嗎?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與事實是保持一致的,也就是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房子不在物權法裡面另設物權

❻ 經濟糾紛強搬電腦侵犯什麼權利,如何起訴

1、「經濟糾紛強搬電腦侵犯什麼權利」:侵犯主人的財產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2、「乙方此行為是否侵犯法律條款?」:
(1)說法不嚴密,應是侵犯何種權利、違反什麼法律條款,不是侵犯法律條款。
(2)侵犯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違反的是《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甲方可採取何種措施?」:一是先和侵權人乙方協商返還電腦、賠償所受到的損失;二是協商不成的,立即報警,請求警察制止侵權行為;三是如果警察制止不了,可以到乙方所在地、或是甲方電腦被搬走地法院起訴(侵權行為,訴訟管轄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4、「如何起訴」:先收集證據,在協商不成後再起訴。具體步驟:
(1)先將「甲方請求寬限,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的延期滯納金計算,延期一個星期這;之後甲方仍然沒有回款,無法支付乙方。其實數目很小,總額才5萬的一筆電腦錢」等情形留下證據:可以是再和乙方協商時的對話錄音、上次協商時知情人的證言、或者乙方的書面證明等。
(2)有了以上證據後:可以報警,如果警察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解決,可以到法院起訴。
(3)起訴時的請求可以是:返還電腦、賠償這幾日的損失,如果電腦中數據有丟失或其他情形,也可以索賠損失。
(4)起訴的程序是:寫好起訴狀,到法院立案庭請求立案。

5、如果真的不想到法院解決(其實到法院是最終的解決途徑、但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途徑,耗時長、耗精力、費財力還耽誤經營):可以讓你們的律師或是到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去和對方協商,也可以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請求以一封律師函,律師函沒有法院判決的強制效力,但比你們私下協商要多一點法律上的可信力。

6、現實中,經常有欠債不還,債權人強行拿走債務人其他財產抵債的作法,其實這是一種侵權行為:除非債務人同意,否則的話,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情況下,任何人包括債權人無權強行拿走他的財產。
當然,債務人同意以自己的財產抵債的除外。

❼ 我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您好,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可以這么做的,雖然房產歸您所有,您也有權決定是否讓他人居住。但是就合法婚姻關系來說,它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夫妻間應當地位平等並且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您不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禁止配偶居住。如果你們離婚了,你就有這項權利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o(∩_∩)o

❽ 班主任不講理怎麼辦!

呃。。。。
~~我有一個辦法不知道行不行~~
你可以故意讓他收你的一樣東西~
讓後再專叫他還給你~屬
通常的老師都是不換的~
那時候你就可以採用法律~
我記得那時我找到了一條這樣的條文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政權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可以告他的~~
不過我覺得似忽這個辦法麻煩了點。。
純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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