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爭議的車輛所有權婚姻法
『壹』 請問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的:「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意思就是說法院對這種權屬未明確的房產一般是不會作出判決其歸屬的。可以在離婚以後以財產再次向法院起訴。我的理解是如果所有權歸屬不明確那就不能判,而是根據使用情況來決定歸屬。
『貳』 婚姻法與物權法相關的爭議事件
一、《婚姻法》與《物權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不存在那個級專別高的問題屬,但是在具體適用上,可以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
二、房屋的所有權歸張傑。
三、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是有效的,約定是購買租賃房後產權歸張傑所有。
而張良購買的行為實施是在第二次婚姻之前,也就是說,這套房產所有權在張良與小喬結婚之前就屬於張傑的,張良沒有處置權。根據《合同法》、《民法總則》的規定,添加小喬為共有權人的行為是無效的。
四、不認可。原因同上。
『叄』 婚姻法關於動產(車輛)的歸屬問題
你好
登記的是子女個人的名字,這是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夫妻版一主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權解除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肆』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汽車財產的
我國現行的《婚嫁法》中並沒有專門針對汽車的分割規定,但如果汽車屬於婚前財產的,則屬於夫妻一方所有; 如果汽車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收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對有爭議的車輛所有權婚姻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伍』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5)對有爭議的車輛所有權婚姻法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陸』 兩人以上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有爭議的案件為什麼不能適用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區分與簡易和普通程序的,特別程序只適用於以下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條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為什麼你說的那種情況不能適用特別程序,簡單的說,那是法律規定,復雜的說,特別程序屬於非訴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在主張權利,由人民法院通過特定的程序來解決,在特別程序里不存在起訴,都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
你說的對所有權糾紛,是有相對人跟你爭權利的,你覺得能適用特別程序么?
『柒』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捌』 夫妻離婚,協議上寫明車輛歸對方,可現在對方不肯辦理過戶,怎麼辦萬一出事,協議有免責效用嗎謝謝!
1、對方不肯辦理過戶,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執行,如果仍然不過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協議沒有免責效用,如果發生事故產生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汽車使用人承擔。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8)對有爭議的車輛所有權婚姻法擴展閱讀
向法院起訴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玖』 關於車輛所有權的官司
對方以該車戶籍是工程公司的並且有發票,以此來主張他的權利,既然有發票那麼應該有付款途版徑和經手人,權根據舉證原則:你可以要求對方主張權利的人應該向法院舉證買車款項的劃撥途徑和經手人等信息,你提供的私人銀行轉賬明細和購車合同及個人簽名可以讓法院對應對方提供的信息來印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