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權遺囑有效嗎
① 請問公房遺囑能生效嗎
你用所有權來表述其租用之使用權,你們僅有使用權,即或是被安置,也僅是租用之使用權版.使用權怎麼能權用面積分割誰佔多少.朱律答復其部份有效是針對房屋使用權而言的.對方要賣給你們,你們又願意買,才有可能有其所有權.
② 公房是否能作遺產繼承
公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所有,擁有者只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版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權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③ 公房能否做公證還有就是把使用權遺囑繼承給繼承人
不需要公證,只要去將房屋的使用權人改成兩個人就可以了,公房是不能繼承的。
④ 公房可以作遺產繼承嗎
絕對不可以。
只有私有財產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住公房的父母去世後,一般單位是要收回的,但如子女無房可住,通過協商,也能繼續租住在該房(關鍵字「租」)。
⑤ 公房的承租權能能立遺囑繼承嗎
遺囑是指抄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人立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些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上述的公民的房屋指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房屋,不包括公房,因為公房的所有權屬於房管所或單位,公房不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所以遺囑人不能立遺囑處分公房。
⑥ 公房的使用權算遺產嗎
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
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⑦ 大家看看這份公房遺囑,是使用權的遺囑嗎
公房繼承法院判決正確
⑧ 公房承租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
1、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法律性質界定
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是一種物化的債權。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普通房屋承租權在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區別。
一是承租主體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
二是在承租權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佔有權和使用權,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是在租金對價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由專門機構統一規定,其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於市場價房屋租金。因此單位對公有住房的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在相當程度上物化了的權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對公有住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可以轉租、轉讓並獲得差價。對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拆遷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可以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的權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實際上的處分權。
公有住房承租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運,但對其承租權卻享有佔有、轉讓、消滅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承租權有很大差別,絕不僅僅是單純的債權,其所具有的永久佔有、使用、支配、轉讓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歸為是一種呈現出用益物權性質的債權,即一種物權化了的債權。
2、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徵,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於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於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於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於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
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
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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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⑨ 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的公房能不能通過遺囑把使用權轉交給別人
不能,承租權只有在同一戶口下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
⑩ 公房是否能夠作為遺產繼承
公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所有,擁有者只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專民共和國繼承屬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